第十三条.严禁违规使用经费。学校科研人员应严格按照预算批复或合同(任务书)的支出范围和标准使用经费,严禁以任何方式挪用、侵占、骗取科研经费。
1.严禁编造虚假合同、编制虚假预算;
2.严禁违规将科研经费转拨、转移到利益相关的单位或个人;
3.严禁购买与科研项目无关的设备、材料;
4.严禁虚构经济业务、使用虚假票据套取科研经费;
5.严禁在科研经费中报销个人家庭消费支出;
6.严禁虚列、伪造名单,虚报冒领科研劳务性费用;
7.严禁借科研协作之名,将科研经费挪作它用;
8.严禁设立“小金库”。
——摘自《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加强中央部门所属高校科研经费管理的意见》,2012年12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