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全省高等学校成人教育校外教学点的建设和管理,规范办学行为,保证教育质量,促进我省成人高等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现代远程教育校外学习中心(点)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精神(教高厅〔2003〕2号),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高等学校成人教育校外教学点包括以下三种类型: ——高等学校函授教育辅导站(点):举办函授教育的高等学校(以下简称主办学校)设置在其它单位(以下简称设点单位)对函授生进行教学辅导、思想政治教育和组织管理的机构。 ——高等学校成人教育校外教学中心(点):举办业余教育(夜大学)的高等学校(以下简称主办学校)设置在高校所在省辖市范围的其它单位(以下简称设点单位)对成教学员进行教学辅导、思想政治教育和组织管理的机构。 ——高等学校现代远程教育校外学习中心(点):指开展现代远程教育试点的高等学校(以下简称试点高校)设置在其它单位(以下简称设点单位)为现代远程教育提供教学支持服务和进行教学辅导、思想政治教育和组织管理的机构。 以上函授教育辅导站(点)、成人教育校外教学中心(点)、现代远程教育校外学习中心(点)统称高等院校成人教育“校外教学点”(下同)。 第二章校外教学点的设置 第三条设置原则: 1.布局合理。校外教学点根据生源情况、社会需求和教育资源状况合理设置。 2.条件合格。校外教学点设置应具备本办法规定的基本办学条件。 3.资源优质。校外教学点的设置要本着利用社会优质资源、引进外省高校优质资源、整合建设全省成人高等教育优质资源的原则。 4.资质合法。校外教学点的办学主体(设点单位)必须符合《高等教育法》等法律的规定。 第四条资质要求: 1.主办学校(试点高校)必须是经教育部或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具有举办成人高等教育(现代远程教育)资格的高等学校;所开设的专业必须是符合教育部有关规定,函授站和远程教育校外学习中心所开设的专业必须是适合举办函授教育和远程教育的专业。 2.设点单位必须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教育机构。原则上校外教学点应设在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机关企事业单位的教育培训中心,或具有3年以上办学经历、办学条件好、管理规范的社会教育培训机构。 第五条教学基本条件: 1.有固定的教学场地。每个教学班有固定的教室,有适应教学需要的实验室,能保证学生进行必要的实验。 2.有符合教学、辅导要求的教学设施和教学仪器设备。理工农类专业教学仪器设备总值不少于100万元,适应教学需要的计算机40台以上;其它专业教学仪器设备总值不少于50万元,适应教学需要的计算机40台以上;外语类专业(经批准开办)还应具备40座以上语音室。 3.教学辅导期间,能保证学员食宿。 4.有一定的图书资料,其中专业图书藏量5000册以上,有可以使用的电子图书资料。 5.设点单位能提供稳定的校外教学点办学经费。 6.符合国家与地方有关安全、消防、卫生等方面的要求。 现代远程教育校外学习中心(点)除了具备上述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下述条件: (1)具有百兆以上局域网条件,并与CHINANET或CERNET等国家公用的传输网络连接,至少有10M以上的接入带宽;具有功能和数量符合教学要求的专用服务器;为使用通讯卫星开展远程教育的试点高校提供支持服务的校外学习中心(点)应当具备经有关部门批准使用的、能够接收现代远程教育试点高校信息的卫星接收设备。实现在局域网上存储和共享教学信息。 (2)具有符合教学要求的多媒体网络教室,配备联网多媒体计算机、视频投影机仪或大屏幕投影电视、双向视频教学系统、不间断电源等设备。联网多媒体计算机数量保证每6个学生不少于一台。 (3)具有以下功能的相应的远程教育教学软件:向学生提供试点高校的教育资源,支持学生以多种形式实现有效的学习;支持教师、学生在互联网上搜索和传递信息;对学生学习过程和教师教学过程进行监控与管理。 第六条布局要求: 1.省外高校在江苏设置校外教学点仅限本科层次,原则上一校一点;省内高校在本省设点原则上每个市(县)一校一点;主办学校(试点高校)除成教院(继续教育学院、网络学院)以外的二级学院(机构)不得对外设点办学。 2.校外教学点必须有连续或隔年持续稳定的报考的生源。校外教学点原则上设置在省辖市所在地城市,少数具备条件的可设置在县城,不得在乡镇设点。 3.同一设点单位不得和三个以上主办学校(试点高校)进行合作。不得在同一个设点单位设置同一层次、相同专业的校外教学点。 第七条机构设置及人员配备: 1.校外教学点必须成立管理委员会。校外教学点管理委员会由主办学校(试点高校)代表、设点单位负责人、校外教学点负责人及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组成,管理委员会主任由设点单位负责人担任。 2.校外教学点一般应配备主任1人、副主任1-2人和相应的管理人员。正、副主任任职条件是:应具有较高政治素质和管理能力,丰富的教学、管理经验和能力,从事教育工作五年以上,熟悉教学管理业务,并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职称。管理人员应素质良好、数量充足。在籍学生在100人以下(含100人)的,原则上管理人员不得少于3人;在籍学生在100人以上的,按每增加100人增加1名管理人员配备。主任、副主任由设点单位、主办学校(试点高校)协商提名,报市教育局备案,现代远程教育校外学习中心(点)还必须配备专门的技术人员。 3.校外教学点必须配备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和副高以上职称,有一定的教学经验,持有大学教师任职资格证书(高校教师资格证书)、工作负责、政治素质高的辅导教师。辅导教师配备应必须按照所设专业做到数量足够,科类齐全,相对稳定。 4.校外教学点必须建立健全教务、财务、后勤等各项管理制度,专人负责管理。 第八条教学点命名: 校外教学点应根据办学类型,分别按下列三种名称规范命名: ——函授教育:××大学(学院)××函授站(点); ——业余/夜大学教育:××大学(学院)××成人教育校外教学中心(点)(除医药类经批准可以跨市设点外,原则上仅限于高校所在省辖市范围,为业余/夜大学教学辅导服务); ——现代远程教育:××大学(学院)××现代远程教育校外学习中心(点)或××大学(学院)××奥鹏远程教育校外学习中心(点)(后者仅限于奥鹏公共服务体系)。 大学(学院)名称之后冠以校外教学点所在地设点单位名称。 第三章校外教学点的审批(备案)和变更 第九条新增校外教学点的申请: 新增校外教学点由设点单位和主办学校(试点高校)联合向设点单位所在地省辖市教育局提出申请。函授站(点)、成人教育校外教学中心(点)实行备案制;现代远程教育校外学习中心(点)实行审批制。 申请设置校外教学点须提供以下材料: 1.《江苏省高等学校成人教育校外教学点审批(备案)表》(见附件2)和江苏省高等学校成人教育校外教学点备案数据库(数据库格式见附件3)。外省高校需提供获得举办函授教育(现代远程教育)办学资格的批准文号及文件全文复印件。 2.设点单位和主办学校(试点高校)的建点协议书(除成教院、继续教育学院、网络学院以外主办学校二级学院或机构签订的协议书无效)。具体内容应包括:双方的职责、权利和义务;开设专业名称、培养目标、学制、招生对象、招生人数、发展规模;组织机构及管委会人员配备方案;经常性办点经费来源和管理办法等。 3.设点的可行性论证报告(包括社会需求、生源预测、当地相关教育资源情况分析等)。 4.校外教学点教学计划、管理方案。 5.有关教学场地、设施等证明材料。 6.设点单位法人资格证书复印件(非公办学校的设点单位,需提供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第十条新增校外教学点的审核: 各市教育局收到设置校外教学点审核(备案)申请后,应依据本管理办法组织专门人员对申请材料和实际办学条件进行核查,并将符合设置条件教学点名单汇总报省教育厅。 第十一条校外教学点的公布: 省教育厅对各市教育局审核上报的教学点进行复审(必要时进行实地复查),对符合条件的校外教学点予以批准(备案),并正式公布。 第十二条审批(备案)申请的受理: 省教育厅于每年4月集中受理审核(备案)申请(逾期延至下一年度)。各市教育局根据受理的材料,审核并填写高等学校成人教育校外教学点审批(备案、年审)汇总表(附件5),随同相关材料报省教育厅。 第十三条校外教学点的变更: 校外教学点设点单位变更,应重新履行校外教学点设置审批(备案)相关手续。 第四章校外教学点的管理 第十四条校外教学点的日常管理,实行主办学校(试点高校)、设点单位、校外教学点自我管理为主,省、市教育行政部门监督的管理体制。 第十五条省教育厅的主要职责 1.负责制订并组织实施全省高等学校成人教育校外教学点管理办法。 2.负责新增校外教学点的复审备案及行文公布。 3.负责部署校外教学点的年检工作,行文公布年检结果,必要时,对各市年检结果进行抽检或复检审。 4.根据需要,组织对校外教学点的专项评估、检查和工作调研,宏观指导校外教学点建设和发展,协调处理校外教学点办学过程中的困难和问题。 第十六条省辖市教育局的主要职责 1.负责本地区校外教学点的规划和布局,受理设点申请,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审批(备案)条件对拟设校外教学点的办学条件进行审核和现场考察。 2.对符合任职条件的校外教学点主要管理人员履行备案手续。 3.负责监督校外教学点的招生宣传和招生广告管理,对校外教学点的招生广告进行审批,对校外教学点的招生对象、招生专业、招生学历层次、办学形式等事项进行审核检查指导。 4.负责监督校外教学点的教学管理,对主办学校派遣主讲教师情况,辅导教师队伍建设情况,教学计划执行情况,学籍管理情况,教学设施条件建设情况等方面进行检查指导。 5.负责监督校外教学点的收费,会同财政和物价部门对校外教学点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经费管理等工作进行检查指导。 6.负责校外教学点的考试考风、考纪的监督和指导。 7.负责实施本地区校外教学点的年检评估工作。根据省教育厅统一部署,组织对校外教学点的专项评估、检查和工作调研,指导校外教学点的改革、发展,协调处理校外教学点办学过程中的困难和问题。 第十七条主办学校(试点高校)的主要职责 1.依照建点协议,认真履行建点义务。选派人员参加校外教学点管理委员会,协商推荐正副主任人选。 2.全面负责校外教学点的教学和教学质量监控。派遣主讲教师,聘任或派遣辅导教师,保证面授时间;负责考试命题、组考和评分工作。 3.负责学生的学籍管理,包括新生注册、学籍异变动、毕业证书发放、毕业生电子注册等工作。 4.负责组织校外教学点招生工作,指导校外教学点依法进行招生宣传,规范招生行为,严禁随意许诺、乱登广告。 5.负责定期对校外教学点工作进行检查评估,及时掌握各校外教学点的办学情况,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校外教学点办学规范有序。定期召开校外教学点工作会议和举办业务培训,不断提高校外教学点工作人员的管理水平,及时研究解决办学、教学中的问题。 第十八条设点单位的主要职责 1.牵头组织校外教学点管理委员会,推荐、选派人员担任管理委员会主任;推荐、选派人员担任校外教学点主任、副主任。 2.定期召开校外教学点管理委员会会议,讨论决定校外教学点教学、招生、人事、财务等重大事项。 3.依照与主办学校(试点高校)签订的建点协议,认真履行相关义务。 4.依照本办法全面负责对设置在该单位的校外教学点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校外教学点的主要职责 1.依据国家招生政策和主办学校(试点高校)的招生规定,严格按照校外教学点所设专业、办学层次和招生计划做好招生和宣传工作,协助主办学校(试点高校)做好新生注册、学籍异变动、毕业证书发放、毕业生电子注册等工作。 2.根据教学计划,认真组织面授、教学辅导、支持服务,做好集中教学期间学员的后勤服务和安全管理工作,协助主办学校(试点高校)做好考试考查、作业批改、教学辅导、支持服务等各项工作。 3.规范收费行为,严格按照物价部门批准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严格执行财政部门的各项财务管理制度。积极筹措办学经费,不断改善校外教学点的办学条件。 4.负责校外教学点管理人员和学员的思想教育工作,建立健全校外教学点行政、教学、后勤、财务等管理制度,使管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 第五章校外教学点年检 第二十条各市教育局每年11月应对所辖市内所有校外教学点进行一次年检。 年检应包括以下方面的内容: 1.招生及招生秩序; 2.教学及教学管理; 3.学籍管理; 4.收费及财务管理; 5.建点协议履行情况及办学条件建设; 6.行政、后勤、安全等方面管理。 第二十一条年检等第评定 各市教育局在年检工作结束后,应根据年检情况,对受检校外教学点作出等第评定。评定等第分为合格、不合格两等。 1.合格等第评定 主办学校(试点高校)、设点单位、校外教学点认真履行建点协议和本办法规定的各项工作职责;依法办学,管理、招生、教学秩序良好;生源稳定,学员反映良好。 2.不合格等第评定 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年检应定为不合格等第: (1)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发布虚假招生广告、采取欺诈手段招生、或存在严重扰乱招生秩序行为; (2)违规收费,擅自增加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3)违反国家财经管理制度,经费管理混乱; (4)教学管理混乱,教师资质达不到规定要求,教学辅导时间不能保证,教学质量低劣; (5)管理秩序混乱,擅自设点外点,点外班; (6)擅自更改校外教学点设点单位和校外教学点法人代表; (7)其它严重违规行为和责任事故。 第二十二条年检不合格的处理 对年检不合格的校外教学点,各市教育局应视情况作出以下处理: 1.当年停止招生,限期整改; 2.拒不改正的,或经整改后仍不合格的,予以撤销。 第二十四条年检程序 1.校外教学点自检。校外教学点应对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认真做好自评,并按照省辖市教育局的要求按时上报自评报告及高等学校成人教育校外教学点年检表(见附件三)。 2.省辖市教育局检查。市教育局按照年检工作要求,根据本管理办法,组织专门人员,对所辖校外教学点进行年度检查,并对受检校外教学点逐一作等第评定,撰写年检工作总结报告,于每年12月底以前上报省教育厅。 3.省教育厅复检审核。省教育厅对市教育局上报的年检结果进行复核,并视需要,组织对校外教学点进行实地复检,行文公布年检结果。 第二十五条对年检符合要求的校外教学点,省教育厅将行文向社会公布。 凡属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公布: 1.新增校外教学点备案审核未通过者; 2.年检结果不合格者; 3.因生源不足等原因主办学校(试点高校)或设站(点)单位自行停办,或教育行政部门要求停办的校外教学点。 第六章适用范围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适用于省内、外高校、省内普通高等院校和独立设置的成人高等学校在苏设置的校外教学点。 第二十七条广播电视大学在省、市、县电大以外设立的校外教学点、自学考试社会辅导点、高等学校面向在职从业人员进行的其他学历教育校外教学点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以往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省教育厅高等教育处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