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支持大学生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1〕35号)等文件精神,促进学校创新创业教育工作,加强大学生创新创业导师的传帮带作用,规范创新创业导师的管理,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本办法所指的大学生创新创业导师(以下简称“导师”)指由学校选聘并纳入导师库管理的师资,分为校内导师和校外导师,以独立身份参加学校创新创业教育相关活动的人员。
第二条创新创业学院实行导师动态管理,通过各种方式集聚导师资源,开展导师活动,加强导师培训。
第三条导师来源
(一)校内导师:全校各教学单位专兼职教师、行政管理及教辅岗教师、辅导员等。
(二)校外导师:企业、行业、高校、科研院所的技术、管理专家,投资、金融、法律等专家,其他科技领域具有丰富经验的实践工作者,我校杰出校友等。
第四条导师分类
(一)实践型导师。主要是高校或研究机构从事专业教学与专业实践、科学研究人员或具有本专业(或行业)讲师(或工程师)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者硕士学位的相关人员。
(二)培训型导师。主要是有关部门、高校和企事业单位中熟悉创新创业政策的专家学者、咨询机构专业人士,或已获得创新创业培训资格的导师。
(三)评审型导师。主要是具备一定的理论、实践能力,具有创新创业大赛评审经验,或具有创新创业项目成果投资遴选经验的导师。
第五条 导师聘任条件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备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
(二)具有较强的社会责任感和奉献精神。愿意贡献时间、精力、智慧和经验,帮扶大学生创新创业,为大学生创新创业提供公益性服务。
(三)熟悉国家相关政策,熟悉科技创新、企业管理、市场运作,对科技、经济、市场发展有一定的预判能力。具有大学生创新创业指导与培训、创办或管理企业等相关经验。
(四)校内导师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或中级以上职称,有较强的教学、科研能力;校外导师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
(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导师优先选聘:
1.近三年来,在创新创业方面获得省级及以上成果和奖励。
2.近三年来,担任校级及以上创新创业方面项目评审专家或社会兼职。
3.近三年来,指导学生参加“互联网+”“挑战杯”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创业孵化项目、学科竞赛等,并取得优异成绩。
4.具有创新创业类资格证书。
5.已被科技企业孵化器、行业协会或地方科技部门聘任的创业导师。
第六条 导师聘任流程
导师遴选主要采取自荐、单位推荐和邀请等方式。学院推荐时,要结合本学院建设需求,按照突出专业特色,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原则,积极推荐校内外导师。同时须填写《18新利luck菲律宾 大学生创新创业导师申请表》(见附件),候选导师通过所在单位初审后,将相关材料直接报送创新创业学院。经审核批准后,正式聘任为18新利luck菲律宾 大学生创新创业导师,纳入导师库管理,聘期一般为3年。
第七条导师库实行动态管理,创新创业学院每年根据导师工作情况进行适当调整。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经学院确认后予以解聘:
(一)一年内无正当理由未开展学校安排的创新创业指导工作达3次以上的。
(二)以导师名义,从事创新创业导师职责范围之外活动。
(三)泄漏帮扶对象商业秘密,造成不良影响。
(四)本人申请不再担任导师。
(五)由于其他原因,不能履行导师职责的。
第八条 导师职责如下:
(一)专题讲座。开展创新创业讲座及咨询活动,帮助青年大学生掌握创新创业方面的政策和知识。
(二)咨询服务。导师通过现场咨询,为青年大学生提供注册公司、营销投资、金融法律等方面的指导服务。
(三)项目评审。参与创新创业项目评审、论证及帮扶。
(四)课题研究。积极开展创新创业教育工作调研和研究,了解大学生创新创业现状,积极发表论文或撰写调研报告,为学校提供政策性建议。
(五)教材编写。主持或参与编写大学生创新创业方面的教材。
(六)项目指导。导师积极指导大学生创新创业竞赛、项目等。
(七)师资培训。参加学校及上级部门开展的创新创业教育师资培训,为我校教师开展创新创业相关培训。
第九条对工作中积极主动、成绩突出、成效显著的导师给予表彰,评选出“18新利luck菲律宾 优秀创新创业导师”。
第十条校内创新创业导师开展课程、讲座、沙龙、 论坛或咨询,按照18新利luck菲律宾 劳务酬金管理办法、18新利luck菲律宾 绩效工资实施方案和教师工作量计算办法等对导师给予报酬与工作量认定。校外创新创业导师参加创新创业教育授课、讲座、项目培训或论证、咨询诊断及评审等工作,邀请单位或部门可参照18新利luck菲律宾 劳务酬金管理办法按照学校财务标准支付导师劳动报酬。
第十一条鼓励导师申报创新创业方面的教材和课题研究,根据《18新利luck菲律宾 教材建设与管理办法》学校提供一定的经费支持。
第十二条创新创业指导风险由创业者和导师自行承担。导师的指导只作为创业者生产经营、决策时的参考意见,创业者做出的决策以及由此产生的经济、法律后果与创新创业导师无关。导师对其辅导对象进行直接或者间接投资,所产生的经济、法律后果由导师自行负责。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创新创业学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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