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我校引进外国智力工作,充分发挥外籍教师在我校教学和科研中的作用,根据国家、江苏省相关管理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外籍教师聘用工作遵循按需聘请,择优选聘,保证重点,讲求实效,提高效益的原则。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与我校签订正式工作合同,在我校从事教学、科研等工作,且在校工作90日以上的外籍教师。主要包括:
(一)专业类外籍教师:主要承担18新利luck客服 、科学研究及学科专业建设等任务。
(二)语言类外籍教师:主要从事外国语言教学工作。
第二章聘用条件
第四条外籍教师聘用基本条件: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和18新利luck菲律宾 的各项规章制度,尊重中华民族传统和风俗习惯,对华友好。
(二)无法律纠纷,无犯罪记录,无学术不端记录,无不良诚信记录,与邪教组织无关联。
(三)身心健康,年龄一般不超过60周岁,高水平外籍专家可适度放宽年龄限制。
(四)聘任资格:
1.专业类外籍教师一般应具有博士学位,具有教学科研工作经历和较高的学术水平,能够承担教学、科研、学科专业建设以及学术团队建设等方面工作。
2.语言类外籍教师一般应具有学士及以上学位,具有2年以上相关教学经历(如所获学位为相关专业师范类或语言学专业,或取得所在国教师资格证书,或取得符合要求的国际语言教学证书的,可不作教学经验要求),口齿清晰、语音语调规范,一般只承担语言教学任务。
第三章聘用程序
第五条外籍教师聘用单位应根据本单位师资队伍建设总体规划和实际需求,制定外籍教师年度聘用计划。聘用单位须提前3个月填写《18新利luck菲律宾 外籍教师聘用申请表》(附件1)并提交相关材料,经学校审批同意并报主管部门核准后,由人事处发布招聘公告。
第六条外籍教师聘用单位按照招聘流程及要求,对应聘人员进行资格审查、组织考核,并将拟聘人员材料报学校审定批准。各聘用单位应切实承担审核责任,严格审核流程,全方位查验核实拟聘用外籍教师的政治立场、道德品行、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学术业绩以及学术道德等方面信息,确保聘用人员信息的真实性,防止弄虚作假,切实承担审核责任,严格审核流程,完善审核机制,对不当引进情况将追究相关负责人责任。
第七条经学校批准同意聘用的外籍教师,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为其办理相关来华签证及居留许可手续。
第四章聘用管理
第八条国际合作与交流处为学校外籍教师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外籍教师材料审核上报、来华离华手续办理、外事政策指导以及聘用合同签订等工作。人事处负责外籍教师聘用计划编报审核、核发薪酬、审定考核结果等方面工作。各聘用单位负责本单位外籍教师的教学科研工作安排、日常管理以及绩效考核工作。
第九条外籍教师聘用合同的签订、变更、续订、解除和终止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聘用单位须将外籍教师纳入本单位教职工的日常管理,尊重外籍教师的宗教信仰和风俗习惯,加强师德教育,落实意识形态管理责任,强化对外籍教师的安全与法纪教育。聘用单位应建立领导联系外教制度,明确1名主要领导负责外教管理,并至少安排1名专业教师作为合作教师,为外籍教师在校工作、生活提供帮助。
第十一条外籍教师应遵守中国的宗教政策,在教育教学中不得进行宗教活动,遵守教育与宗教相分离和不得在校园传教的规定。如有违反者,一经查实,给予解聘处理。
第十二条外籍教师的年度考核纳入学校教职工年度考核范围,聘用期满考核在聘用合同期满前45天进行。各聘用单位负责外籍教师聘期考核工作,填写《18新利luck菲律宾 外籍教师聘期考核表》(附件2)并报学校相关部门。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结果作为续聘、解聘的主要依据。
第十三条外籍教师在聘期内应全职在我校工作,并按照合同所规定的工作计划从事教学、科研等工作。外籍教师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及18新利luck菲律宾 的规章制度,在聘期内如不能履行合同所规定的职责,或有违法违纪行为,学校有权解除聘用合同。
第五章薪酬待遇
第十四条外籍教师的薪酬待遇一般执行协议工资制,学校根据其实际业务水平、承担的工作任务以及周边兄弟院校外教薪酬水平等因素确定相应的协议工资标准。
(一)专业类外籍教师薪酬待遇由人事处参照学校人才引进的相关规定确定。
(二)语言类外籍教师薪酬待遇由人事处会同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及相关学院确定。
第十五条外籍教师在受聘期间,由学校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或购买商业医疗保险。
(一)根据《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6号)以及江苏省有关规定,对符合参保条件的外籍教师,学校依法、依规参加企业养老保险、职工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外籍教师社会保险关系的建立、转移接续和退休条件等,按国家和江苏省对中国籍参保人员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对不符合或不需要参加我国社会保险等类型的外籍教师,在受聘期间,可根据需要由学校在中国境内为其购买包括大病保险、住院保险以及意外伤害保险的专项商业医疗保险,具体根据双方合同商定。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六条非教师岗位聘用外籍员工,其聘用管理、薪酬和保障待遇参照本办法执行。学校聘用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教职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文件发布之日起施行。原《18新利luck菲律宾 外教(专)聘请及管理办法》(宿院〔2008〕63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