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广泛开展我校与国际间的教育交流与合作,积极拓展来华留学生(以下简称留学生)教育,加强对留学生教育工作的规范管理,提高培养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管理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联合制订的《学校招收和培养国际学生管理办法》(42令号)的精神,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授予来华留学生我国学位试行办法》(学位〔1991〕17号)、《高等学校接受外国留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外交部、公安部令第9号)等文件精神,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是我校留学生管理的基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各部门及相关二级学院。学校各有关单位应积极配合,认真做好我校留学生教育、管理、服务等各项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留学生是指持外国护照、在我校注册接受学历教育或非学历教育的外国公民。
第四条学校留学生教育与管理的基本方针是以人为本,统筹兼顾规模、层次和结构,推进留学生教育事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第五条在校注册的留学生是我校学生群体的组成部分,其教育与管理遵循“归口管理,协调配合,规范有序,保证质量”的管理原则,纳入学校整体教育、管理和服务范畴。
第二章组织分工
第六条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是学校留学生工作归口管理部门,在分管校领导的领导下负责全校留学生管理的政策制定、招生、入学教育、教学指导、日常管理、安全教育管理、意识形态工作、实施监督、工作协调以及与上级有关部门的联络与沟通等。
第七条相关职能部门以及留学生培养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调配合,做好涉及留学生事务的各项工作。
教务处负责指导、协调留学生本科层次的教学安排及教务管理等工作,将留学生的教学纳入学校大教务体系。
留学生培养学院负责留学生教学工作、18新利luck客服 以及师资队伍建设等,协助做好留学生的招生工作。
学生处负责指导协调留学生辅导员队伍建设,留学生宿舍调配及管理,心理咨询室面向留学生开放,指定专职老师为留学生进行心理疏导。
财务处负责留学生各类经费的使用管理及收费工作。
资产与设备管理处为留学生教育教学仪器、设备、实验室建设,生活区一般设备及家具的计划与管理。
后勤管理处负责留学生医疗服务,能源管理,食堂配置及相关生活保障工作。
保卫处负责留学生安全保卫和消防工作,处理留学生校内治安纠纷、校内交通秩序管理。
信息化建设与管理中心负责留学生校园卡、门禁卡及网络服务与安全管理工作,建立留学生信息化管理平台,逐步实现一体化服务。
图书馆为留学生提供与中国学生相同的学习、生活条件与服务,加强英文服务界面建设。
党委宣传部负责留学生管理过程中的文化交流、沟通疏导与信息安全。
第三章招生类别与管理
第八条学校为留学生提供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接受学历教育的学生类别为:本科生、专转本生;接受非学历教育的学生类别为:语言(预科)生、校际交流生、进修生及短期班学生。
第九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我校有权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科和专业,在符合国家和学校相关规定的前提下,可以招收和培养留学生。
第十条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是学校各类留学生招生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制订留学生招生办法和招生简章,与培养单位共同开展留学生招生宣传工作。
第十一条学校学历留学生招生计划每年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会同培养学院根据学校可接受能力制定,报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后实施;非学历留学生招生计划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征求相关学院、部门意见后报分管校领导审批。
第十二条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应及时在学校官网、国际合作与交流处网站等公共信息媒介公布招生办法和章程,积极组织对外招生宣传。
第十三条各类留学生的录取标准、考核或面试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会同培养单位共同实施。国际合作与交流处负责入学资格审查、办理录取手续、发放录取通知书并为留学生办理来华留学入境签证。
第四章教学管理
第十四条留学生的教学管理参照《18新利luck菲律宾 来华留学生教学管理办法》实行。
第十五条培养单位根据教务处统一的教学修读计划,安排攻读学位的留学生学习,并结合留学生的心理和文化特点开展教育教学活动。在确保教学质量的前提下,可以适当调整留学生的修读计划,但须事先报教务处批准。
第十六条留学生必修汉语和中国概况,免修英语和政治理论课,本科留学生免军训环节,学分要求相应减免。
第十七条授课语言为英语的留学生,可使用英语撰写毕业论文,汉语撰写论文摘要。
第十八条留学生完成培养计划规定的学习任务,成绩合格,本科生通过毕业设计和答辩,准予毕业。
第十九条留学生申请学位,由教务处按照《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授予来华留学生我国学位试行办法》和《18新利luck菲律宾 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条留学生的学位证书和毕业证书由教务处统一制作。国际合作与交流处负责提供学历、学位证书的英文翻译文本,负责向教育部报送毕业留学生的学历证书信息,教务处负责报送留学生学位授予信息。
第五章学籍与档案管理
第二十一条国际合作与交流处会同培养单位负责留学生报到注册、发放学生证、向教育部和江苏省教育厅报送学位留学生的学籍信息。
第二十二条留学生的学籍管理参照国内同类学生的学籍管理办法进行。留学生如不能按期毕业可以申请延期,一般延长期限不得超过2年。留学生依照规定申请休学,休学的时间不计入学习期限。
第二十三条留学生的档案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管理。留学生招生、培养、奖惩、学籍及毕业等材料的原件交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保管,每年定期送交学校档案室。
第六章学生工作与日常管理
第二十四条国际合作与交流处负责为留学生办理出入境及在华居留手续,与培养单位共同组织留学生自愿参加一些了解中国社会和历史文化的活动以及有益于身心健康的文体活动,协调解决留学生在校学习和生活中遇到的问题,组织处理涉及留学生的突发事件。
第二十五条国际合作与交流处负责留学生安全稳定工作,要求留学生遵纪守法,尊重我国的社会公德和风俗习惯,关心留学生的学习、生活情况,及时了解学生的上课出勤情况和思想状况,做好心理健康教育及疏导工作,与相关部门一起共同处理好各类突发事件。
第二十六条学校不组织留学生参加政治性活动,允许并鼓励留学生加入中国学生社团组织、参加学校组织的各类体育竞赛和文艺活动。
第二十七条学校尊重留学生的民族习俗和宗教信仰,但不提供举行宗教仪式的场所。校内严禁传教及宗教聚会等活动。
第二十八条留学生须参加学校认可的意外伤害保险和住院医疗保险,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协助做好医疗保险的购买和理赔工作。
第二十九条学校设立留学生公寓,为留学生提供住宿。留学生公寓的管理要严格遵守宿迁市公安局的相关规定。留学生如在校外住宿,必须按照公安局规定办理校外住宿登记手续。
第七章奖学金制度及留学生经费管理
第三十条江苏省人民政府设立了“留学江苏政府奖学金”。财务处根据国家、江苏省的有关文件,负责管理该项经费。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具体负责该项经费的申报及发放。
第三十一条学校设立“宿迁学院来华留学生奖学金”,用以吸收优秀的留学生。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制定奖学金管理办法并组织评审和发放。
第三十二条留学生经费管理按照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本规定未尽事项,依照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及我校适用国内学生的相关管理规定办理。
第三十四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18新利luck菲律宾
2021年1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