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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新利luck菲律宾 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办法 宿院教质〔2021〕2号

编辑:沈海燕 [发表时间]:2021-07-15 [来源]: [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维护学校的教学秩序,规范教学行为,加强教学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和教育部《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教师〔2018〕16号)等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认定和处理教学事故应坚持以事实为依据,贯彻公开、公正与公平,教育与惩罚相结合的原则,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充分调查认证,客观、准确地进行。

第二章 界定与等级

第三条教学事故是指教师、教学辅助人员或教学管理人员在教学过程中,出现的各种失误、失职、违规行为。

第四条教学事故视性质分为“教学与考试(A类)”、“管理与保障(B类)”二大类。

第五条教学事故视情节和产生的后果分为Ⅰ级教学事故(重大)、Ⅱ级教学事故(严重)和Ⅲ级教学事故(一般)三个等级。

Ⅰ级教学事故:因主观直接过错严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造成严重后果、影响恶劣的行为或事件。

Ⅱ级教学事故:因重大失误造成影响正常教学秩序,情节较为严重、影响范围较大或造成损失较严重的行为或事件。

Ⅲ级教学事故:因失误或其他因素造成影响正常教学秩序,但情节较轻、影响范围或造成损失较小的行为或事件。

第六条 教学事故的类别和等级,根据《18新利luck菲律宾 教学事故分类与级别》(附件1)进行认定。

第三章 认定与处理

第七条教学事故的认定由教学质量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教质办”)负责,教学事故的行政处分及追究由人事处负责。

第八条如出现条款以外的对学校教学工作造成严重影响和损失的行为,由教质办提交教学委员会对事故性质和等级进行认定。

第九条教学事故发生后,按照以下程序处理:

事故责任人所在教学单位(部门)根据教质办通报的教学异常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填报《18新利luck菲律宾 教学事故认定建议书》(附件2),经单位(部门)负责人签字并加盖部门公章后在5个工作日内报教质办。

Ⅲ级教学事故:由事故责任人所在教学单位(部门)提出初步认定意见,教质办审核并提出处理意见后,报分管校领导审批。

Ⅰ级和Ⅱ级教学事故:由事故责任人所在教学单位(部门)提出初步认定意见,经教质办与人事处协商提出初步处理意见后报分管校领导,提请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第十条一学期内发生两次及以上Ⅲ级教学事故者,第二次对责任人按Ⅱ级教学事故处理,第三次按照Ⅰ级教学事故处理;一学期内发生两次Ⅱ级教学事故者,第二次对责任人按Ⅰ级教学事故处理。

第十一条发生教学事故者,经核定为Ⅲ级教学事故者,事故责任人当学期教学考核不能评为良好及以上,当年年度考核不得评为优秀等第;经核定为Ⅱ级教学事故者,事故责任人书面检查,并视后果与影响给予警告直至记过处分,当学期教学考核不合格,当年年度考核不能评为良好及以上等第;经核定为Ⅰ级教学事故者,事故责任人书面检查,并视后果与影响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当学期教学考核不合格,当年年度考核不合格。

第十二条教学事故责任人所在单位(部门)应对在事故发生后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并消除不良影响,对Ⅰ级和Ⅱ级教学事故应有书面的整改计划,并报教质办备案。事故责任人所在部门(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上报处理意见,或上报的处理意见严重偏离实际的,该部门(单位)以及相关负责人当年不得评优。

第四章 申诉与仲裁

第十三条如事故责任人对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有异议,可在接到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人事处提出申诉(填写附件3)。

第十四条学校根据事故责任人提出的复议申请,启动复查程序,并在接到书面复议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复查及申诉期间,不影响对原处理决定的执行。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本办法从发文之日起执行,原《18新利luck菲律宾 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试行)》(宿院〔2006〕9号)同时废止。

第十六条 本办法及其他有关未尽事宜,由教质办、人事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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