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提高我校师范类专业教育实践质量,加强教育实践工作的过程管理和质量监控,抓好教育实践指导教师的队伍建设,根据《教育部关于加强师范生教育实践的意见》(教师〔2016〕2号)精神要求,对在教育实践指导环节中表现突出的指导教师予以奖励,特制定本办法。
一、评选范围及比例
承担我校师范类专业教育实践、实习任务的校内外指导(带队)教师,人数不超过指导教师总人数的20%。
二、评选条件
1.对教育实践的重要性有充分认识,责任心强,能积极主动完成实践指导任务,严格遵守实践工作制度,认真履行职责,为人师表,成绩显著。
2.熟悉所指导专业的培养目标、实践计划和实践大纲,能对师范生的师德践行、课堂教学、班级管理、教学研究等方面进行相应的指导,因材施教。
3.在指导实践中,重视安全教育,全面关心师范生的思想、工作、生活和身体健康,能够耐心细致地对学生进行思想、组织纪律教育,督促学生遵守校纪校规和实践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
4.实践结束时能够督促学生做好实习报告和实践小结;组织考核小组,对师范生逐一进行客观公正的实践评价和成绩认定,及时填写、上报各项实践材料。
5.能够指导师范生按照计划圆满完成实践任务,无影响学校和实践单位声誉的不良行为,无违纪现象和安全事故发生,受到实践单位的好评。
6.能主动做好学校与实践基地的联络、沟通工作,对实践基地建设做出一定成绩。
三、评选程序
1.各学院根据评选条件,择优推荐实践指导教师,填写《优秀教育实践指导教师推荐表》(见附表),并提供能够反映教育实践指导过程的相关支撑材料。
2.学校将在各院(系)推荐的基础上进行审核评定,确定人选后发文公布。
四、奖励办法
优秀教育实践指导教师由学校颁发荣誉证书。
本办法从公布之日起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附件1:18新利luck菲律宾 优秀教育实践指导教师推荐表
教务处
2022年9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