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新利luck菲律宾 教学督导工作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发挥教学督导在规范教学秩序、指导教师教学、开展教学评估等方面的重要作用,依据《教育督导条例》《关于深化新时代教育督导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教学督导工作是学校教学质量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职能是对学校教学工作的各个环节进行检查、评价、咨询和指导,为学校教育教学工作提供建议和决策依据。
第三条学校成立校、院(部)两级教学督导组,校级教学督导组在分管校长领导下开展工作,由教学质量管理办公室负责联络、协调和服务;院级教学督导组在各院(部)领导下,在本学院(部)内开展工作。
第二章组织聘任
第四条校教学督导组由专职督导和兼职督导组成,原则上不少于16人,设组长一名;各学院(部)教学督导组按单位专任教师数量的10%左右进行配备。
第五条聘任条件
(一)熟悉高等教育教学规律和学校教学工作,熟悉学校教学规章制度,具有较高政策水平和专业指导能力;
(二)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高度的责任感和事业心,作风正派,办事公正,坚持原则,在师生中有较高的威望;
(三)具有副教授及以上职称,教学水平高,教学经验丰富;
(四)身体健康,精力充沛,热心教学督导工作。
第六条聘任程序与期限
校教学督导在本人自愿基础上由学院(部)推荐、教学质量管理办公室审核、分管教学副校长审批、学校聘任;院(部)教学督导由学院(部)聘任,并报教学质量管理办公室备案。教学督导每届聘期为2年,根据需要可进行相应调整。教学督导在聘任期间因身体等原因连续2个月及以上不能正常工作,或不能履行职责者,终止聘任。
第三章工作职责与要求
第七条学校教学督导组主要负责指导学院(部)教学督导组开展工作,并对影响学校教学质量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进行监督、检查、指导和评估。具体职责:
1.对学校的本科教学工作状态进行诊断与评估,对教学工作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与建议;
2.确定每学期重点听课对象,包括两年内新进青年教师、外聘教师、思政课教师和学生评教后5%的教师,下一年度拟申报高一级职称的教师;
3.参与期中教学检查,试卷、毕业论文等教学档案抽查,考试巡视、教学竞赛评比、教学效果评价等活动;
4.开展专题调研工作,为学校教学改革和内涵建设献计献策;
5.指导和检查各院(部)教学督导组工作;
6.对“学风”建设情况督导,监督检查学生学习习惯养成、自主学习与创新能力培养、学习效果等情况,提供反馈意见与建议;
7.每学期初,督导组组长根据学校教学工作重点和要求,制定教学督导工作计划,确定学期重点工作,并于期末进行督导工作总结。
第八条学院(部)教学督导组主要负责本单位的教学督导工作。具体职责:
1.检查、督促本单位教学管理工作及教学规章制度的执行、落实情况;
2.检查、诊断本单位教学工作存在的问题,向学院(部)领导和有关职能部门反馈教学工作信息,提出改进和加强教学工作的意见和措施;
3.对本单位各教学环节和开设课程进行随机听课或检查;院(部)教学督导组在一个自然年内需对本单位所有教师听课全覆盖,并填写听课评价,及时分析、总结、反馈任课教师的授课情况,指导帮助任课教师改进教学方法,提高教学质量;
4.参与本单位各类座谈会、教学检查、教学竞赛、考试检查等活动;
5.每学期期末进行院级督导工作总结并提交整改报告。
第九条意识形态督导。校、院(部)两级督导对在课堂教学中传播错误观点和言论的教师与学生,均要及时制止,并要给予严肃批评教育,严重的需将相关情况报有关部门处理;检查教师使用“马工程”教材情况。
第十条教学督导学习领会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法规与学校的规章制度、重要文件;了解学校教学改革最新信息。
第十一条教学督导在督导工作中应实事求是反映教学工作实际情况,进行客观公正评价;保质、保量完成各项督导工作任务,并提出中肯、科学、合理的意见;认真做好书面记录,做到每项工作有案可查,每个结论有据可依。
第四章结果应用
第十二条建立反馈机制。对校、院(部)两级督导检查监督发现的各种问题,教学质量管理办公室应及时反馈给教务处和各学院(部)。涉及学生旷课、迟到及上课玩手机等学生课堂纪律问题要同时反馈给学生所在学院及学生工作处。
第十三条加强督导评教的结果应用。教学质量管理办公室、教务处、各学院(部)要加强督导结果在青年教师培养、教学质量评价、教学管理工作等方面的应用。
第五章管理与考核
第十四条学校每学期召开不少于3次校督导工作会议,总结交流教学督导工作情况,对教学督导工作进行研究和部署。
第十五条校、院(部)每学年对所聘任的教学督导进行学年考核。考核内容为一个自然年内的工作规范性与创新性、履行职责情况和工作实绩。考核分合格和不合格,不合格者按聘任程序给予解聘。
第十六条学校设立校、院(部)教学督导专项津贴,对完成各项督导和检查评估等督导工作给予适当补助(专项津贴)。
第十七条听课工作量。督导听课工作量单独核算(减去作为本职应该听课的次数,参照学校听课文件),每节课的听课课时津贴为80至100元(根据听课的反馈质量确定),每学期听课工作量不低于16课时。
第十八条其他教学专项检查、评估等工作量按照实际情况折算成相应课时(由教学质量管理办公室负责制定和审核)。
第六章附则
第十九条学校教学管理部门和各院(部)等教学单位应积极支持和配合教学督导开展工作,切实抓好各个教学环节的质量监控工作;师生要积极主动地接受教学督导的检查、监督。
第二十条本条例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教学质量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原《18新利luck菲律宾 教学督导工作条例》(宿院办〔2018〕14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