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直各有关单位:
根据2016年全省“工考”工作会议要求,为有效整治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技术等级考核中存在的个别弄虚作假申报、考试违纪违规等不诚信行为,维护正常的申报和考试秩序,经研究决定,自2016年起建立“宿迁市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技术等级考核诚信档案库”。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在申报技术等级岗位考核(含初级工、中级工、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下同)和参加相应的考核考试中所出现的各类违法违纪违规等不诚信行为,都将被实时记入本人《诚信档案库》,并实行实名入库、“黑名单”管理。
二、《诚信档案库》由市“工考办”统一建立、维护和更新。各县(区)“工考办”建立相应分库。
三、下列行为均被认定为不诚信行为:
1、在申报材料中弄虚作假的;
2、将规定以外的物品(如包、手机、书籍、资料等)带入考场且未按要求放在指定位置的;
3、未在指定座位参加考试,或者未经工作人员允许擅自离开座位或者考场的;
4、将试卷、答题纸、答题卡、草稿纸等带出考场的;
5、抄袭、协助抄袭,或违反规定翻阅参考资料的;
6、串通作弊或者有组织作弊的;
7、由他人替考或者冒名顶替他人参加考试的;
8、交头接耳,左顾右盼,不听监考人员警告,或以旁窥、打手势等方式传接信息,或偷看他人答卷或有意给他人抄袭的;
9、夹带、传递资料、纸条等的;
10、在考试信号发出前答卷,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卷的;
11、扰乱考点、考场秩序,影响他人考试的;
12、本人考试结束、交卷后,不听劝阻,仍然故意逗留、不离开考试区域的;
13、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或威胁、侮辱、诽谤、诬陷他人的;
14、其他违法违纪违规行为。
四、申报、应试人员发生不诚信行为后,综合其性质、情节、危害程度、造成后果影响,以及本人认错态度、是否积极纠正、挽回影响等因素,可依法予以以下处理:
1、责令离开考场。市、县(区)“工考办”可视情将考生不诚信行为书面通报本人工作单位,由工作单位同步作出相应处理。也可通知工作单位参与现场处理;
2、取消当次申报(考试、考核)资格;
3、当次该科目(场次)考试成绩无效(成绩按零分处理,下同),或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
4、3年内不得再次申报、参加考核(考试);
5、5年内不得再次申报、参加考核(考试);
6、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分;
7、情节严重,或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交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工作人员与当事人串通做假、舞弊的,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纪律责任。
五、工勤人员参加考试,必须携带本人身份证和《准考证》,无身份证者一律不得进场考试。
六、请各地、各部门大力开展法规政策宣传,全面加强对工勤人员的教育和管理,确保把相关规定传达到每一名申报、考试人员,督促他们理解执行规定,切实转变观念,认真复习备考,主动约束个人行为,避免直至杜绝违法违纪违规现象的发生。
附件:江苏省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暂行规定
宿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6年3月25日
江苏省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 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考试工作管理,保证考试的公平、公正,规范对违纪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维护应试人员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考试中违纪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
第三条 对违纪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应当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规范、适用规定准确。
第四条 江苏省“工考办”负责全省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考试工作的综合管理与监督。各市“工考办”、各相关培训单位按照考试管理权限依据本规定对应试人员的违纪违规行为进行认定与处理,同时报省“工考办”备案。
第五条 应试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将此类严重违纪违规行为记入应试人员诚信档案,3年内作为等级晋升考评工作的重要参考依据。
(一)抄袭、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相关资料的;
(二)互相传递试卷、答题纸、草稿纸等的;
(三)伪造、涂改证件、证明,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考试资格的;
(四)让他人冒名顶替参加考试的;
(五)手机、书籍、资料等物品未放到指定位置,带到考试座位的;
(六)其他严重违纪违规行为。
第六条 应试人员应当自觉维护考试工作场所秩序,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管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离开考场;影响考试正常进行的,视情节轻重,按照本规定第五条处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交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故意扰乱考点、考场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的;
(二)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的;
(三)威胁、侮辱、诽谤、诬陷他人的;
(四)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
第七条 对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相应证书的,由证书签发机关宣布证书无效,收回证书,并依照本规定第五条处理。
第八条 代替他人参加考试的,参照第五条处理。
第九条 应试人员发生违纪违规行为的,考试工作人员应当查实情况,收集、保存相应证据材料,当场告知当事人。
第十条 考试主管部门在对违纪违规的应试人员作出处理决定前,应当复核违纪违规事实和相关证据,告知应试人员作出处理决定的理由和依据。
第十一条 本规定由省“工考办”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