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职称〔2017〕2号
各设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昆山市、泰兴市、沭阳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省有关单位:
现印发《江苏省文学创作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请贯彻执行。
省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江苏省文学创作专业文学创作一级资格条件(试行)〉、〈江苏省文学创作专业文学创作二级资格条件(试行)〉的通知》(苏职称〔2003〕3号),省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职业资格)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江苏省文学创作专业文学创作三级资格条件(试行)〉的通知》(苏职称办〔2005〕5号)同时废止。
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职业资格)工作领导小组
2017年6月1日
江苏省文学创作专业技术资格条件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文学创作队伍建设,完善文学创作人员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根据中央和省关于职称制度改革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文学创作实际,制定本资格条件。
第二条本条件适用于我省从事文学创作(含文学评论,下同)的专业人员、业余人员和自由撰稿人。
第三条文学创作专业技术资格分为:文学创作三级、文学创作二级、文学创作一级。其中文学创作三级为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文学创作二级为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文学创作一级为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
第二章基本条件
第四条政治素质、职业道德要求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执行党的文艺政策,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深入生活,钻研业务,努力创作,积极为社会主义文化建设服务。近5年年度考核均为合格以上,无固定工作单位的自由撰稿人由所在设区市文联(作协)根据其文学创作情况和社会表现代为考核。
近5年来,出现下列情况之一,不得申报或在规定的年限上延迟申报。
(一)年度考核基本合格或受警告处分者,不得申报,并延迟1年以上。
(二)年度考核不合格或受到记过以上处分者,不得申报,并延迟2年以上。
(三)对伪造学历、资历、创作成果,剽窃他人成果等学术不端行为者,或违规违纪造成恶劣影响,受到纪律处分者,不得申报,并延迟3年以上。
第五条继续教育要求
按照《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等相关规定的要求,结合我省文学创作工作需要,参加继续教育,达到规定的要求。
第三章文学创作三级资格条件
第六条学历、资历要求
具备以下条件之一可以申报文学创作三级资格。
(一)大学专科以下学历,从事文学创作10年以上。
(二)大学专科学历,从事文学创作7年以上。
(三)大学本科学历(学位),从事文学创作5年以上。
(四)硕士研究生学历(学位),从事文学创作3年以上。
(五)博士研究生学历(学位)。
(六)获得省级以上文学奖1项或设区市级以上文学奖2项以上不受学历、资历限制。
第七条专业理论知识要求
基本掌握文艺理论基础和相应的专业知识,对文学创作与评论有一定的了解和体悟,并对某一文体或某一专业领域有所研究。
第八条作品数量质量要求
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从事文学创作者,发表或出版文学作品累计30万字以上,并在省级以上报刊发表有一定影响的文学作品2篇(或长篇1部)以上。
(二)从事文学评论者,发表或出版文学评论文章累计10万字以上,并在C刊发表评论文章2篇以上。
(三)从事文学网站撰稿者,在有较大影响的文学网站独立发表完结作品累计100万字以上,并且出版著作1部以上。
第九条成果社会影响要求
作品在本地区读者中有一定影响,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获设区市级以上文学奖1项以上。
(二)发表的作品被相关文学期刊转载或摘要。
(三)文学作品被改编成其他艺术门类,并在本地区产生一定影响。
第四章文学创作二级资格条件
第十条学历、资历要求
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大学本科学历(学位),取得文学创作三级资格后,从事文学创作工作5年以上。
(二)硕士研究生学历(学位),取得文学创作三级资格后,从事文学创作工作4年以上。
(三)博士研究生学历(学位),取得文学创作三级资格后,从事文学创作工作2年以上。
第十一条专业理论知识要求
具有系统的文艺理论基础和较为广博的专业知识,对文学创作与评论方面有研究和专长,并对某一文体或某一专业领域有一定的研究。
第十二条作品数量质量要求
在取得文学创作三级资格后,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从事文学创作者,发表或出版文学作品累计50万字以上,并在中文核心期刊上发表有较大影响的文学作品4篇(或长篇1部)以上。
(二)从事文学评论者,发表或出版评论文章累计15万字以上,并在C刊发表评论文章4篇或出版理论专著1部以上。
(三)从事文学网站撰稿者,在国内重大文学网站发表完结作品累计达150万字以上,并且出版著作3部以上。
第十三条成果社会影响要求
取得文学创作三级资格后,作品在省内有较大影响,受到文学艺术界高度评价,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获省级文学奖1项或设区市级文学奖2项以上。
(二)从事文学评论者,获省级以上奖项的文章1篇以上,或文学评论文章被省级以上报刊转载或摘要。
(三)文学作品被收入选集出版,或被重要文学刊物转载,并在全省产生较大影响。
(四)文学作品被改编成其他艺术门类,并在全省产生一定影响。
第十四条破格申报条件
取得文学创作三级资格后,文学创作业绩突出,年度考核合格,并至少一次优秀,且满足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破格申报。破格申报仅限于学历破格或资历破格中的一项。
(一)虽不具备规定学历,但从事文学创作15年以上,或获得省级文学奖2项或全国文学奖1项以上。
(二)具备规定学历,获得省级文学奖2项或全国文学奖1项以上且取得文学创作三级资格后3年以上。
第十五条破格评审条件
取得文学创作三级资格后,满足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情况下,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获省级文学奖2项或全国文学奖1项以上。
(二)在中文核心期刊上发表有较大影响的文学作品8篇(或长篇2部)以上。
(三)在C刊发表文学评论文章8篇或出版理论专著2部以上。
(四)网络文学作品累计达300万字以上,并且出版著作6部以上。
(五)获设区市级以上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等荣誉称号。
第五章文学创作一级资格条件
第十六条资历要求
取得文学创作二级资格后,从事文学创作5年以上。
第十七条专业理论知识要求
具有深厚的文艺理论基础和渊博的专业知识,对文学创作与评论有较深的造诣,并对某一文体或某一专业领域有较深的研究。
第十八条作品数量质量要求
在取得文学创作二级资格后,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从事文学创作者,发表或出版文学作品累计80万字以上,并在中文核心期刊上发表有较大影响的文学作品8篇(或长篇3部)以上。
(二)从事文学评论者,发表或出版评论文章累计20万字以上,并在CSSCI期刊(以下简称C刊)发表评论文章8篇或出版理论专著1部以上。
(三)从事文学网站撰稿者,在国内重大文学网站发表完结作品累计达250万字以上,并且出版著作5部以上。
第十九条成果社会影响要求
取得文学创作二级资格后,作品在国内有重大影响,受到文学艺术界高度评价,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获省级文学奖2项以上。
(二)从事文学评论者,获省级以上奖项的文章2篇以上。
(三)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中的2项:
1、文学作品被翻译成外国文字介绍到国外,并产生一定影响。
2、文学作品被收入全国权威性选集出版,或被国家级文学刊物转载,并在全国产生一定影响。
3、文学作品被改编成其他艺术门类,并在全国产生一定影响。
4、从事文学评论者,文学评论文章被国家级报刊转载或摘要。
第二十条破格申报条件
取得文学创作二级资格后,文学创作业绩特别突出,从事文学创作工作3年以上,年度考核合格,并至少一次优秀,获得省级文学奖4项或全国文学奖1项以上,可破格申报。
第二十一条破格评审条件
取得文学创作二级资格后,满足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情况下,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创作业绩特别突出,取得有较大社会影响的创作成果。
获省级文学奖4项或全国文学奖1项以上。
(二)在中文核心期刊上发表有较大影响的文学作品16篇(或长篇5部)以上。
(三)在C刊发表评论文章16篇或出版理论专著2部以上。
(四)网络文学作品累计达500万字以上,并且出版著作10部以上。
(五)获省级以上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等荣誉称号。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条件有关的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
(一)文学创作专业人员:指我省各级文联或作协所属文学创作机构及其他文艺、文化等单位中主要从事文学创作的现职专业技术人员。
(二)文学创作业余人员:指我省企事业单位中不以文学创作为主要职业的在职人员和退休人员。
(三)自由撰稿人:指在报刊、杂志、文学网站等载体撰写、发表文章,以从事文学创作为主要职业,并以稿费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自由职业者(不包括从企事业单位退休后从事文学创作的人员)。
(四)评论文章:指在公开出版发行的期刊上发表的评论文章,全文字数一般在3000字以上,期刊必须有ISSN(国际统一刊号)或CN(国内统一刊号)刊号。
(五)核心期刊:中文核心期刊参照文章发表时的《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版本中的“中国文学作品”类目录,C刊参照文章发表时的“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Chinese Social Sciences Citation Index,缩写为CSSCI)”目录。
(六)全国文学奖:茅盾文学奖、鲁迅文学奖、骏马奖、全国优秀儿童文学奖、中宣部“五个一”工程奖、国家图书奖等。
(七)省级文学奖:省直厅(局)以上为主管单位及中国作协所属部门组织的常设性文学奖。
(八)市级文学奖:市直属局(含文联、作协)以上为主管单位及省作协所属部门组织的常设性文学奖。
(九)省级报刊:指由省直厅(局)以上为主管单位的报刊,并取得国内统一刊号。
(十)国内重大文学网站:指原创作品数量、注册作家、点击率等综合实力排名前十的文学网站。
第二十三条本条件若干问题的说明
(一)本条件中凡规定的学历、年限、数量(目)、等级等概念均含标识的学历、年限、数量(目)、等级。如,本科以上含本科,5年以上含5年,1项以上含1项,省级以上含省级等。
(二)本条件所规定的文学作品、评论文章的作者均指第一作者。
(三)本条件中从事文学创作年限指在正规出版机构发表或出版第一篇(部)文学作品时起计算至申报前一年年底止。
(四)任职资历计算方法:从取得现专业技术资格批准之日起,至申报前一年年底止。
(五)继续教育课时计算方法:凡参加设区市以上文联(作协)或相关部门组织的文学读书班、研讨班等可计入本专业继续教育课时。
第二十四条申报人员按规定要求与程序提交申报材料
(一)按有关要求填写“江苏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申报表”(简称“评审表”),A4纸双面打印,骑缝装订,一式3份。
(二)按有关要求填写“江苏省申报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人员情况简介表”,A3纸打印,一式20份。
(三)提交“文学创作专业职称申报材料”合订本。材料内容有:最高学历(或学位)证书、职称资格证书、获奖证书、业绩成果证书、继续教育证明材料、设区市职称部门(或省直单位人事部门)委托评审函、发表文学作品(长篇只需复印封面、目录、封底)等复印件。复印件须经单位审核、盖章,经办人签名,并注明年月日,自由撰稿人由市文联(作协)审核。
(四)提交规定时间段内、规定数量的文学作品、文学评论文章原件。
第二十五条本年度评审未能通过的,再次申报时,没有新成果的不接受申报。
第二十六条已取得与文学创作专业相近的技术资格,申报本专业技术资格,需先同级转评,次年在符合相关条件下可申报高一级文学创作专业技术资格,其资历年限从其获得原专业技术资格条件时计算。
第二十七条本条件规定的文学作品、著作、评论文章、论著,不论出于何期刊、何出版社,其文学价值或学术水平均由评委会专家公正、公平、全面地评定。
第二十八条本条件自印发之日起执行。2003年4月印发的《关于印发<江苏省文学创作专业文学创作一级资格条件(试行)>、<江苏省文学创作专业文学创作二级资格条件(试行)>的通知》(苏职称[2003]3号)和2005年印发的《关于印发<江苏省文学创作专业文学创作三级资格条件(试行)>的通知》(苏职称办[2005]5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