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合理调配校内人才资源,建设一支素质优良、结构优化、精干高效的高水平教师队伍,根据高校人事管理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对非教学岗位人员转聘教学岗位作如下暂行规定。 一、申请转聘教学岗的人员(以下简称“申请人”)需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政治立场坚定,热爱教育事业,恪守职业道德。 (二)具备高校教师资格,身心健康。 (三)到我院工作满5年,近3年年度考核均在合格以上且至少1次为优秀。 (四)具有申请转聘学科(专业)硕士或以上学位,年龄一般不超过40周岁。 (五)所申请学科确有需要(当年有招聘计划)。 二、非教学岗位人员转聘教学岗位须履行以下程序: (一)个人申请。申请人需书面提出申请(填写《非教学岗位人员转聘教学岗位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 (二)部门(单位)签署意见。申请人所在部门(单位)与拟转入系(部)均须在《申请表》上签署明确意见(“同意”或者“不同意”)并加盖公章。 (三)人事处审核。申请人转出部门(单位)与拟转入系(部)均明确同意申请人转岗,方可报院人事处审核。人事处审核需要申请人提供以下材料:1.《申请表》;2.学历和学位证书、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明;3.科研成果相关材料;4.任现职以来工作业绩材料。 (四)教学水平考核。经人事处审核符合转岗基本条件的申请人必须参加由教务处组织的教学水平考核。考核分为合格、不合格两个等次,考核不合格的申请人不得转聘教学岗位。 (五)院领导审批。申请人通过审核且教学水平考核为合格,人事处将相关材料报院领导审批,院领导签字批准后即可转入教学岗。 三、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四、本规定由院人事处负责解释。 二○一二年四月十九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