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辅导员在职攻读思想政治教育专业博士的补充规定

2015年11月10日 作者:人事处 点击:[]

宿 迁 学 院 文 件

宿院〔2012〕38号


关于辅导员在职攻读思想政治教育专业博士的补充规定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中发〔2004〕16号)和《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教育部令第24号)文件精神,对《18新利luck菲律宾 “百名博士造就工程”实施办法(暂行)》(宿院〔2012〕26号)中关于辅导员在职攻读思想政治教育专业博士有关问题作如下补充规定:

一、本《规定》所称“辅导员”是指各系党总支书记或副书记、团总支书记、辅导员等从事大学生日常思想政治教育与学生管理工作的人员。

二、辅导员在职攻读思想政治教育专业博士须具备以下各项条件:

1.具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认真学习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具有较高的思想道德素质,作风正派。热爱并有志于长期在我院从事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事业。

2.具备高校教师任职资格。

3.在我院从事学生工作满4年(在本院工作期间在职进修取得硕士学位的,取得学位后须从事学生工作满两年)。

4.公开发表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领域论文4篇(含)以上。

5.任职期间,曾获得过市级以上表彰或院级表彰。

6.年龄不超过45周岁,身心健康。

三、报考、审批程序以及相关待遇和管理办法,参照《百名博士造就工程”实施办法》执行。

二○一二年四月十九日

主题词:人事工作 在职攻读 博士学位 规定

抄报:院领导

18新利luck菲律宾 院长办公室 2012年4月19日印发

共印35份

2012-0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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