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处采购管理实施规定(暂行)

2024年04月28日 作者:人事处 编辑:贾佳 审核:杨邦来 点击:[]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人事处的货物、工程与服务采购管理,提高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18新利luck菲律宾 采购管理办法》(宿院〔2021〕49号)、《18新利luck菲律宾 小额采购管理办法》(宿院〔2019〕10号)等相关文件精神,结合人事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纳入政府采购目录的采购项目,实行集中采购,严格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政府采购目录以外且预算在学校采购限额标准(单次采购金额3万元)以上的采购项目,严格按照学校相关管理办法执行。政府采购目录外且预算在学校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货物、工程与服务采购项目,执行本规定。

第三条采购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

第四条不得将纳入学校集中采购范围和限额标准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它任何方式规避学校集中采购。

1万元以下(不含1万元)的项目,由需求科室提出立项申请,拟定采购清单和采购预算,经处长同意后,由需求科室安排1名工作人员询价采购,依据质优、价廉、售后服务完善等原则确定供应商直接采购,并将详细成交信息、清单及相关附件完整反映至合同文本中。

1万元至3万元(不含3万元)的采购,由需求科室提出立项申请,拟定采购清单和采购预算,经处长同意后,由需求科室和其他科室各安排1名工作人员,组成采购小组(人数为3人(含)以上单数),邀请3家以上信誉良好的供应商。采购小组根据供应商报价等进行集体决策确定成交供应商,做好相关记录,并将详细成交信息、清单及相关附件完整反映至合同文本中。

第七条符合单一来源采购条件的,可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

第八条招标后一年内有相同采购的服务和货物项目,在单价不变、满足原合同主要条款,且不超过原合同总价10% 的情况下,可采用续约的方式采购。

第九条1万元以上的采购项目须签订书面合同。合同由需求科室负责人、采购领导小组成员签字后报处长审批确认,按学校规定履行用印手续,加盖学校合同专用章。

第十条通过政府或学校认可的电子商务平台采购的货物可以不签订纸质合同(平台采购清单)。

第十一条3000元以上的采购项目须履行验收手续。

第十二条1万元以下(1万元)的项目由需求科室负责人牵头,安排1名其他科室工作人员参与验收。

第十三条1万元至3万元(不含3万元)的项目,由处领导牵头,需求科室、其他科室共同参与验收。

第十四条参加采购工作的人员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公正廉洁、保守秘密、按章办事、不徇私情。不准参加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任何活动;不准收取供应商任何名目的“中介费”、“劳务费”、“好处费”、现金折扣、佣金和贵重物品;不准在供应商单位报销任何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不准徇私舞弊,为供应商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十凡应招标而未招标的;故意拆标及以其他方式规避招标的;故意设置排他性技术参数影响评标工作、损害学校利益的;违反其他程序性规定的,一经查实,将报请学校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本规定如与国家的法律、法规或学校的规定不符,以国家法律、法规或学校的规定为准。

第十本规定未尽事项,国家法律法规、学校管理制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八条本规定自向学校招投标办公室报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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