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根据《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教育部关于高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的指导意见》和《江苏省高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办法(试行)》等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全体在职教职员工,返聘、兼职等协议制人员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工作机制及职责
第三条师德师风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负责学校师德建设工作的总体规划、指导、协调与监督,协调查处师德失范行为。委员会下设师德师风建设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挂靠党委教师工作部。办公室是师德失范行为举报、投诉、信访的接待受理单位,负有师德失范行为的受理、调查、认定、处理、复核、监督等职责。
第四条党委书记和校长是师德建设第一责任人。各二级学院(部门)党政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师德师风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负有对本单位教职工师德教育和考核督查的职责。
第五条教职工应严格遵守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发生师德失范行为的,本人要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章师德失范行为负面清单
第六条师德失范行为负面清单如下:
(一)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及其他场合存在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违背宪法法律、危害国家安全、破坏民族团结等言行。
(二)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违背社会公序良俗。
(三)通过网络、广播、电视、报刊、传单、书籍等,或者利用讲座、论坛、报告会、座谈会等,公开发表、转发错误观点,编造散布虚假信息、不良信息。
(四)传播宗教和组织宗教活动,传播低级庸俗文化,传播非法出版物,宣传或参与封建迷信、邪教活动,制作、买卖、传播法律法规所禁止的书刊、音像制品、电子读物、网络音视频资料等。
(五)违反教学纪律,敷衍教学,无故不承担或故意不完成教学、指导学生任务;拒不接受单位分配的其他工作,擅自从事影响教育教学等本职工作的兼职兼薪行为;在工作中疏于管理或不负责任,给学校师生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在教育教学活动中遇突发事件、面临危险时,擅离职守。
(六)要求学生从事与教学、科研、社会服务等无关的事宜。
(七)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以侮辱、歧视等方式损害学生人格,造成学生身心伤害。
(八)与学生发生任何不正当关系,有任何形式的猥亵、性骚扰行为。
(九)在教学科研工作中弄虚作假,抄袭剽窃,侵吞篡改他人学术成果和教育教学成果,或滥用学术资源和学术影响,或重复申报同级同类奖项。参与或与他人合谋隐匿学术劣迹或学术造假等学术失范和学术不端行为。唆使、纵容学生实施学术不端行为。
(十)在招生、招聘、评审、考试、推优、就业、入党及绩效考核、岗位聘用、职称评聘及各类评奖评优等工作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无中生有、捏造事实、恶意诋毁他人等。
(十一)索要、收受学生及家长财物,参加由学生及家长付费的宴请、旅游、娱乐休闲等活动,或利用家长的社会资源谋取私利。
(十二)假公济私,擅自利用学校名义或校名、校徽、专利、场所等资源谋取个人利益。
(十三)违反学校财务管理规定,以学生或他人的名义虚报、冒领各类津贴、补助等。
(十四)其他师德失范行为。
第四章处理程序
第七条单位或个人均可向办公室举报教师师德失范行为。举报原则上应以实名形式提出,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
第八条办公室收到举报或发现涉嫌师德失范行为后,根据涉嫌师德失范行为具体类型,报委员会批准,会同纪检监察机关成立师德失范应急处置工作小组(以下简称“工作小组”)组织事件调查。发生师德失范行为的单位及第一时间收到投诉线索的单位及其所属党组织,全程参与调查。
第九条工作小组联系相关部门做好应急处置与舆情监控、引导等工作。师德失范行为可能导致负面舆情的,应立即暂停当事人的一切工作,等候调查核实相关情况和处理结果。
第十条在调查过程中,调查人员应听取被调查人的陈述和申辩。调查人员在调查结束后提交正式书面调查报告给委员会。调查报告应当包括行为当事人的确认、调查过程、事实认定及理由、是否构成师德失范行为的结论及初步处理意见或建议等。
第十一条失范行为人是中共党员的,由校纪委提出党纪处分意见。
第十二条委员会对调查报告及结论进行审议复核,形成对师德失范行为的处理意见。对情节轻微的,可直接认定;对情节严重的,提交学校党委常委会审议决定。
第十三条学校有关部门执行处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将处理决定通知行为当事人。
第十四条师德失范行为的调查和处理工作应当在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情况比较复杂的,经学校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期时间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
第十五条师德失范行为的调查应遵循保密原则,当事各方均不应公开调查的有关内容,参与调查人员存在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六条师德失范行为的处理应坚持公平公正、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适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第五章处理措施
第十七条教职工发生负面清单所列的师德失范行为的,一经查实,实行“一票否决”,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理或处分。
(一)情节轻微的,约谈、书面检查,当年年度考核不得为优秀,不得参加当年的职称申报及各类评奖评优,涉及学术不端行为的不得申报相关教科研项目。
(二)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检查、通报批评,当年年度考核为不合格,并取消评优评先、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岗位聘用、工资晋级、干部选任、申报人才计划、申报教科研项目等方面的资格。以上取消资格时限有专门文件规定的按相关文件要求执行,但不得少于24个月。
(三)情节较重应当给予处分的,除按本条第(二)款规定进行处理外,同时对行为当事人按以下情况进行相应处分。
1.对于违反政治纪律、言论和活动损害国家声誉、违反廉洁从业纪律、学术不端等行为的,根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给予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开除等处分,或解除人事聘用关系。
2.对于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的;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除给予处分外,学校依据《教师资格条例》报请省教育厅撤销其教师资格。
是中共党员的,同时给予党纪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八条处理决定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受处理教师的姓名、工作单位、原所聘岗位(所任职务)名称及等级等基本情况。
(二)经查证的师德失范行为事实。
(三)受处理的种类、受处理的期限和依据。
(四)不服处理决定的复核、申诉途径和期限。
(五)处理决定机关的名称、印章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处理:
(一)主动承认错误并积极配合调查的。
(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不良影响的。
第二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理:
(一)藏匿、伪造或销毁证据等干扰妨碍调查工作的。
(二)打击、报复举报人或调查人员的。
(三)涉及多种师德失范行为或在受处理期间又出现师德失范行为的。
第二十一条处理决定执行期满后,根据当事人表现予以延期或解除,处理决定和处理解除决定存入个人人事档案,其他有关材料由相关部门进行单独存档。
第六章复核和申诉
第二十二条当事人如对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收到书面处理决定15日内,向办公室提交书面申诉材料,并提供相应证据,学校按程序进行复核与答复。办公室根据处理决定权限,提请委员会作出复核决定。复核决定应当自办公室收到复核申请后15日内作出,事件情节复杂的,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30日。复核期间不影响处理决定的执行。
第二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撤销或变更处理决定:
(一)处理所依据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二)违反规定程序,影响公正处理的。
(三)对师德失范行为的情节认定有误的。
(四)处理不当的。
第二十四条对学校复核结果不服的,可在收到复核决定之日起15日内,按规定向学校主管部门提出申诉。
第七章处理的解除与延期
第二十五条处理决定的解除或延期,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教师受处理期满前30日内,由本人提出申请,二级单位对受处理教师在受处理期间的表现情况,进行全面了解,形成书面报告,提交办公室。
(二)经委员会批准,作出解除处理决定或延期处理决定。
(三)将解除处理决定或延期处理决定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并在原宣布处理决定的范围内宣布。
(四)将解除处理决定或延期处理决定存入个人人事档案和学校师德档案。
解除处理决定、延期处理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第八章问责
第二十六条对于二级学院(部门)党政主要负责人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职责权限和责任划分进行问责:
(一)师德师风制度建设、日常教育监督、舆论宣传等工作不到位。
(二)师德失范问题排查发现不及时。
(三)对已发现的师德失范行为不及时上报、处置不力、方式不当或拒不处分、拖延处分、推诿隐瞒。
(四)已作出的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决定落实不到位,师德失范行为整改不彻底。
(五)本单位多次出现师德失范问题或因师德失范行为引起不良社会影响。
(六)其他应当问责的失职失责情形。
第二十七条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教师出现师德失范问题,所在二级学院(部门)党政主要负责人须向学校做出检讨,由学校依据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采取约谈、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纪律处分和组织处理等方式进行问责。受到问责的单位和所在党组织当年考核结果不得为优秀,受到问责的党政领导干部和直接责任人当年考核结果不得为优秀。
第九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由18新利luck菲律宾 师德师风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本办法未作规定的,参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