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新利luck菲律宾 二级单位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试行)

编辑:顾承瑶 时间:2022-10-09 点击数:

18新利luck菲律宾 二级单位教职工代表大会

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依据《江苏省高等学校二级单位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办法》(苏委教〔2019〕11号)、《18新利luck菲律宾 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中的“二级单位”是指学校根据学科分类设置的组织实施教育教学、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国际交流与合作的基本单位(如学院(部)等)和实施二级管理的直属单位、机关、后勤等。细则中出现的“本单位”,均指学校的“二级单位”。

第三条二级单位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二级教代会”)是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的延伸和二级单位内部治理基本架构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二级单位教职工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参与民主管理、实施民主监督的重要形式和基本制度。

第四条二级单位应当建立教代会制度,二级教代会必须在同级基层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的领导下开展工作,接受学校工会的相关业务指导。

第五条二级单位党组织要把教代会工作列入年度工作计划,每年至少专题研究教代会工作一次;二级单位行政应尊重和支持教代会行使职权,行政负责人每年至少向二级教代会报告一次工作,听取意见并认真落实教代会决议,为教代会开展工作提供人、财、物等方面的必要条件;二级教代会要尊重和支持本单位行政负责人在职权范围内独立开展工作;二级教代会接受校教代会的工作指导、检查和考核。

第二章 职权

第六条审议建议权。听取本单位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科学研究等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听取本单位有关重大管理规定制定和修订的报告,听取本单位年度工作、财务工作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七条审议通过权。审议通过本单位提交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各类津贴分配方案等。

第八条评议监督权。讨论审议上一届(次)教代会提案或教职工意见建议的处理情况报告;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本单位领导干部;通过院务公开等方式对本单位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本单位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第九条听取和讨论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以及学校与本单位商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二级教代会代表

第十条凡与学校签订聘任聘用合同、具有聘任聘用关系的教职工,均可当选为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代表必须拥护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纪守法;关心本单位建设和发展,顾全大局,办事公道、廉洁奉公,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素养;密切联系教职工,热心为教职工服务,能正确听取和反映教职工群众的意见和要求,有良好的群众基础和较强的民主意识和议事能力。

第十一条代表人数一般不少于二级单位总人数的40%,具体比例由二级单位工会与行政协商后,报请同级单位党组织和学校工会同意后确定。

第十二条二级教代会代表的构成应具有广泛性和先进性,其中一线教职工代表不少于代表总数的60%,担任本单位行政职务的不超过代表总数的20%,青年教职工、女教职工以及党外人士等在代表中应当占有适当比例。二级单位党、政、工、团负责人应列为代表候选人,名额单列推荐到选举单位,经过选举程序选举产生。学校教代会代表为二级教代会的当然代表。

第十三条二级教代会代表的产生:

(一)根据本单位情况,将代表人数分配到以各系(教研室)、实验中心或工会小组等组成的选举单位。选举单位根据代表条件和代表名额,在广泛征求教职工意见的基础上,提出二级教代会代表的候选人名单,报本单位党组织审核后,组织教职工直接选举二级教代会代表。

代表的选举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差额选举产生。候选人名额应多于应选名额的20%。选举会议应有选举单位2/3以上教职工参加方能进行选举,被选代表获选举单位应出席人数的半数以上赞成票方可当选代表。

获得过半数选票的代表候选人的人数超过应选代表名额时,以得票多者当选。如遇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就票数相等的候选人重新投票,得票多者当选。

获得过半数选票的代表候选人的人数少于应选代表名额时,不足的名额另行选举。另行选举时,应根据候选人投票时得票多少的顺序,按照差额不小于1人的原则,确定候选人名单。

(二)选举单位将代表选举结果进行公示。

(三)按选举单位建立或合并组建二级教代会代表组,推选组长1人,副组长1-2人。代表组组长的职责是:主持代表组的会议活动;组织征集代表的意见和建议;反映代表意见;组织本代表组参加本单位的民主管理和监督;其它有关事项的落实。

第十四条二级教代会根据需要可以邀请不是代表的本单位党政领导、知名专家、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离退休老同志、学生代表列席会议。列席人员无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第十五条二级教代会代表享有下列权利:

(一)在本单位教代会上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按照规定程序提出意见、建议或提案;

(三)对本单位教代会决议和提案落实情况进行巡视、质询、检查和督促;

(四)对本单位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因履行职责受到压制、阻挠或者打击报复时,有权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和控告。

第十六条二级教代会代表履行下列义务:

(一)认真学习领会和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努力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和参与民主管理的能力;

(二)积极参加二级教代会的活动,认真宣传、贯彻二级教代会决议,完成二级教代会交给的任务;

(三)办事公正,密切联系教职工,如实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四)及时向本单位教职工通报参加教代会活动和履行职责的情况,自觉接受评议和监督;

(五)自觉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努力提高业务水平,认真做好本职工作,发挥骨干作用。

第十七条二级教代会代表实行常任制,每届任期五年,到期改选,可连选连任。教代会代表接受选举单位教职工的监督,必要时选举单位可以依照规定程序撒免、更换本单位的代表。如代表任期内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可撤免或罢免:

(一)违法犯罪,受到刑事处罚;

(二)违反校纪校规,受到处分或处理;

(三)不能正常履行代表职责或严重失职失去教职工信任,经原选举单位半数以上教职工同意。

退休、调离、与单位依法解除或终止聘用合同的代表,其代表资格自行终止。

代表提出辞职要求,须经教代会过半数的代表通过。代表出现缺额,可由原选举单位按规定程序补选。

第四章工作机构

第十八条二级单位工会是本单位教代会日常办事机构,负责做好二级教代会的下列工作:

(一)做好会议的筹备和会务工作;

(二)组织教职工选举产生二级教代会代表;

(三)检查、督促大会所通过决议的落实情况;

(四)征集和整理提案;

(五)负责对本单位教职工进行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组织代表学习有关政策法规;

(六)接受代表的申诉,负责调查核实工作;

(七)负责二级教代会的材料整理、归档管理工作;

(八)处理二级教代会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十九条二级教代会根据工作需要,可选举产生执行委员会(以下简称执委会)、设立若干专门工作组。

第二十条执委会为二级教代会闭会期间履行教代会职权的常设机构。执委会委员由各方面代表构成,人数可根据本单位规模确定,一般以9-15人为宜,其中:教育教学单位教学和科研人员应不少于60%;具有高级职称的人员应占多数;非中共党员、女教职工、青年教职工应占一定比例。执委会委员候选人名单按5%的差额比例,由二级教代会筹备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多数代表组的意见提出,报同级党组织和校教代会审议后,提交大会选举。二级教代会执委会设主任、副主任(兼秘书长),本单位党组织主要负责人提名为执委会主任人选,工会主席提名为副主任(兼秘书长)人选。

执委会主要职责是:主持二级教代会日常工作;审议提交大会讨论通过和决定的事项;督促检查二级教代会决议的落实;讨论决定二级教代会闭会期间有关重要事项;接受和处理二级教代会闭会期间代表的建议和申诉。

第五章组织规则

第二十一条二级教代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二十二条教职工人数80人及以上的二级单位应当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不足80人的单位可以召开全体教职工直接参加的教职工大会,其性质、职权、运行规则与二级教代会相同,如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人数应不少于30人。

第二十三条二级教代会每届任期五年,期满应当进行换届选举。届中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全体代表大会。如因特殊原因不能如期召开,应向代表说明原因并取得多数代表同意。遇有重要事项,经二级单位党组织、教代会执委会、工会或1/3以上代表的提议,可临时召开教代会。

第二十四条每届二级教代会第一次会议,应成立由本单位党组织主要负责人任组长,工会组织负责人任副组长,行政、团委主要负责人和教师代表参加的二级教代会筹备工作领导小组,筹备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工作需要可下设若干专门工作机构。筹备工作领导小组提出教代会筹备方案,经二级单位党组织会议研究同意后执行。

第二十五条二级教代会筹备工作主要内容有:提出大会主要议题,制定会议筹备工作方案;确定会议正式代表、列席代表的条件、代表名额分配、代表选举办法,组建代表组;拟定大会议程;提出大会主席团、教代会执委会及各专门工作组候选人推荐名单和选举办法;编印大会文件材料;大会召开的其他准备工作。

第二十六条二级教代会召开之前可召开预备会议,由二级单位工会召集,首届或换届大会可由筹备工作领导小组召集,全体二级教代会正式代表参加。

第二十七条预备会议的主要任务:听取会议筹备情况、代表资格审查情况(教代会第一次会议)以及列席代表建议名单的报告,确定教代会主持人,通过大会中心议题和议程等。

第二十八条二级教代会正式会议一般由工会主席主持,人数较多的单位可设大会主席团,主席团成员可轮流担任执行主席主持会议。主席团成员在教代会代表中产生,本单位党、政、工、团负责人、执委会负责人、各代表组组长可作为提名人选,党组织主要负责人一般提名为主席团团长人选。其中一线教职工、不担任中层正职领导人员的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应超过50%。

第二十九条二级教代会正式会议的主要议程包括:听取讨论二级单位行政负责人年度工作报告、财务工作报告、代表意见建议(或提案)处理工作报告及提交大会的其他专项工作报告;组织代表讨论,征集代表的意见和建议(或提案);表决教代会职权范围内应当表决通过的事项等。

第三十条二级教代会须有2/3以上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大会的选举和表决必须经应到会代表1/2以上赞成方为有效,对于提请二级教代会表决的议题,可根据议题情况采取举手表决或无记名投票表决方式进行,对于提交教代会审议通过的事项,需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

第三十一条二级教代会的议题,应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结合学校的中心工作和广大教职工普遍关心的热点问题而定,并应事先广泛听取教职工意见,在换届会议时提请筹备工作领导小组审议批准(届中会议时提请二级教代会执委会审议批准)后方可提请大会审议。

第三十二条二级教代会的意见和建议,以会议决议的方式做出,经二级教代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按规定应当提交二级教代会审议通过的事项,必须提交二级教代会审议通过。二级教代会职权范围内审议通过的事项和决议对本单位教职工具有约束力,执行过程中未经二级教代会重新审议通过不得变更。按规定应当提交二级教代会审议通过而未按法定程序提交二级教代会审议通过的事项,对本单位教职工不具有约束力。

未获得二级教代会全体代表审议通过的事项,而又确需实施的,应报告校级主管部门。在广泛征求意见和进行修改的基础上进行复议,再次提交二级教代会全体代表大会进行审议通过。不得以党政联席会议、执行委员会会议等其它方式绕过二级教代会全体代表审议通过。

第三十三条二级单位工会应在会前征集代表的提案或书面意见、建议,并及时整理分类,送单位行政阅处,确定整改落实部门和办结、答复时间。二级单位党政领导班子、职能部门应认真处理代表提案或意见、建议。其中,针对学校的可通过多种方式向学校有关方面提出;针对本单位的应认真处理和解决,及时与代表沟通交流,并于下次会上就处理和落实情况予以总体说明。

第三十四条二级单位应认真执行教代会的决议,并在下次会上报告决议的执行情况,接受群众监督。

第三十五条二级单位召开教代会,须事先就会议的组织形式、日程安排、中心议题等事项,向校工会提交书面请示报告备案。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本细则适用于全校各二级单位。

第三十七条本细则报校党委批准,经学校教代会通过后实施。

第三十八条本细则由学校教代会执委会和工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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