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为了维护来华留学生(以下简称留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本办法适用于宿迁学院全日制在籍留学生。
留学生对学校作出的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者违规违纪处分决定有异议,可以向学校提出申诉。留学生应当本着严肃、认真、诚实的态度进行申诉,学校遵循合法、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处理留学生申诉。
第二章申诉处理组织机构
第一条学校成立“宿迁学院来华留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申诉处理委员会)专门受理留学生申诉。申诉处理委员会设主任一名,由校领导担任。
第二条对于留学生申诉事件,可视具体情况由学校领导、相关部门负责人、法律顾问、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等不少于七人组成的申诉处理委员会,处理具体申诉事件。教师代表和学生代表由相关学院推荐产生。
第三条申诉处理委员会职责:
(一)受理申诉人的申诉;
(二)对留学生申诉的问题进行复查;
(三)如有必要,组织召开听证会;
(四)对留学生申诉作出复查决定。
第四条申诉处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国际合作与交流处。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留学生申诉的日常工作,包括接收学生申诉申请、审查申诉资格;通知相关部门收集有关材料、组织相关工作等。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受申诉处理委员会委托,有权要求各学院和相关职能部门对申诉过程中的调查审核工作予以协助和配合。
第五条申诉处理委员会的委员如果与申诉事件有直接的利害关系,应当回避。
第三章申诉与处理
第六条留学生对学校就其本人作出的处分或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处分或处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可以向学校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因不可抗力而致逾期者,应向申诉处理委员会申明理由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申请延长申诉期限。申诉应以书面形式,直接送交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留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七条留学生提出申诉时,应当向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处分或处理决定书(复印件)和书面申诉书,申诉书应有本人亲笔签名。申诉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申诉人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国籍、护照号、入学时间、学院、专业、学号、联系方式等基本情况;
(二)申诉请求;
(三)事实和理由;
(四)申诉日期。
第八条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接到申诉书后,应当对申诉人的资格和申诉条件进行审查,对不符合申诉条件的直接驳回,并向申诉人做出不予受理的书面答复;对符合以下申诉条件的予以受理。
(一)属于对学校就其作出的有关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者违规、违纪处分的申诉;
(二)提交申诉的日期在申诉期内;
(三)申诉材料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要求。
第九条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因故确需延长作出复查结论时间的,应提前告知申诉人。
第十条申诉处理委员会根据申诉人的申诉理由和申诉请求,提取原处分决定的原始材料,并予复查,对申诉人提出的新的线索予以核实和查证,并听取原处分经办人及相关领导的意见,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可以采取公开听证的方式予以复查处理。
第十一条申诉处理委员会作出复查结论后,不改变原处分决定的,直接告知申诉人并抄送相关职能部门。如需改变原处分决定的,提交学校或相关部门重新研究决定。
第十二条申诉人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可向江苏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第十三条申诉期间,原处理决定不停止执行。
第十四条申诉人在申诉处理委员会未做出复查决定书前,可以撤回申诉。
第四章 听 证
第十五条申诉处理委员会处理申诉事件可以采取公开听证的方式进行复查处理。
第十六条听证会由申诉处理委员会主任主持或由委员会主任指定委员主持,由作出处理或处分的部门和申诉人就事实、理由、证据或依据进行陈述和申辩,并可以出示相关证据材料;申诉处理委员会可以就有关证据进行询问。
第十七条听证结束后,由申诉处理委员会进行讨论,作出复查决定。
第五章附 则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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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