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规范管理、依法治校,维护学校和学生的合法权益,优化育人环境,根据《学校招收和培养国际学生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42号)的精神,结合《宿迁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我校接受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的来华留学生(以下简称学生)。
第三条学校对违反中国法律法规以及学校规定或纪律的学生,有权进行处分。给予学生处分时,应当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与学生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做到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恰当。
第四条学生在校外参加教学(毕业)实习、考察、社会实践、交流交换等活动中有违法违纪行为,参照本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第二章处分种类
第五条对有违反中国法律法规和校纪校规行为的学生,学校应给予批评教育,并视情节轻重给予下列纪律处分:
(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开除学籍。
学生有违反校规校纪的行为,但情节轻微不足以给予处分的,应由学生所在学院给予批评教育,督促其改正错误。
第六条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期限为6个月,记过、留校察看处分期限为12个月。处分期限自处分下达之日起计算,到期后根据程序予以解除。
处分期再次受到处分的,其处分期为原处分期尚未执行的期限与新处分期限之和,原则上时间不超过12个月。
毕业班学生受处分的,若受处分期限解除之日迟于毕业之日,其处分期限至毕业之日解除。
第七条受处分者,依规定取消校内奖助学金发放、荣誉称号评定、研究生推荐等;处分解除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影响。
第八条两人以上共同违纪的,根据各自情节,分别裁决进行处分。
第九条学生违纪行为危害后果较轻,且有下列情形者,可从轻或减轻处分:
(一)能主动承认错误,如实交代错误事实,认识深刻,有真诚悔改表现;
(二)确系他人胁迫或诱骗,并能主动揭发,认错态度好;
(三)积极主动协助组织查处问题;
(四)积极主动检举、揭发他人违纪行为。
第十条学生违反校规校纪,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从重或加重处分:
(一)故意隐瞒、歪曲、捏造违纪事实,以及妨碍有关部门、单位调查,或者拒不承认错误;
(二)对有关人员打击报复、威胁、恫吓;
(三)有意包庇其他违纪行为;
(四)再次违纪;
(五)同时有两种及以上违纪行为;
(六)伙同校外人员违反法律法规、校规校纪;
(七)在群体性违纪事件中起到主要作用;
(八)其他应予以从重或加重处分的情形。
第十一条受记过、留校察看处分或者受两次严重警告处分,再次受记过及以上处分的,造成严重后果、影响极坏的,直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二条给予留校察看处分的,察看期限为一年。毕业年级学生,察看期为半年。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在察看期间对错误有深刻认识并表现良好的,可按时解除处分;有突出表现者,可提前解除处分。留校察看期间因故休学的,休学时间不计入察看期内。
第十三条留校察看处理办法如下:
(一)对错误有深刻认识,表现良好,无违纪行为者可按期解除察看期;
(二)有立功表现或表现突出者可提前申请解除察看期;
(三)再次违纪,给予留校察看延期或开除学籍处分。解除留校察看不是撤销处分。
第十四条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
明,学生按学校规定的期限(纪律处分决定书下达后10天内)离校;不按时离校者,由学校通知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将对其予以限期驱逐出境。
第十五条学生违纪过程中造成的损失或者伤害,由违纪学生赔偿损失或者负担医药费等费用。
第三章违纪行为和纪律处分
第十六条有违反中国法律法规,破坏稳定,扰乱社会、学校秩序等行为的,视情节,分别给予如下处分:
(一)故意散布谣言、捏造或歪曲事实、煽动闹事、粘贴非法宣传品,扰乱学校、社会秩序的,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二)违反有关规定,参与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等不听劝阻的,给予记过以下处分;对组织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等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成立非法组织,组织、参与、传播邪教、封建迷信活动等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违反学校学生团体管理规定,未经注册登记以学生团体名义活动的;或者已被撤销登记、明令解散、取缔后,仍以原学生团体名义进行活动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五)有本条款中未列出的其他扰乱学校、社会秩序,破坏社会、学校稳定行为的,按相关条款给予相应处分。
第十七条触犯中国法律、法规或者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公安、司法等部门处罚(包括警告、罚款、拘留、拘役、判刑等)的,除配合有关部门落实处罚外,学校视其处罚轻重,分别给予如下处分:
(一)被处以警告、罚款、拘留的,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二)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八条在校内外策划、参与打架,出具提供伪证,为打架提供器械等的,视情节,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对动手打人未造成伤害(伤害程度由医院及有关部门鉴定,下同),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对动手打人致他人重伤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二)对在打架过程中持械打人和先动手打人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对动用刀、匕首、铁器等伤人的,视情节从重处分。
(三)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促使殴打事态发展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后果的,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四)对策划他人打架,并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记过处分;造成人员伤害或者损坏公、私物品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五)进入他人寝室、教室寻衅滋事、殴打他人或者强迫他人离开寝室、教室并进行殴打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六)在组织对打架等违纪事件进行调查时,目击事态发展(或者知情)仍故意为他人出具提供伪证,使调查工作造成困难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兼有参与打架斗殴的从重处分。
(七)有意为他人打架斗殴提供器械,未造成后果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造成后果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提供刀具、铁器等凶器者,从重处分。
(八)结伙打架斗殴为首者、打架斗殴事件已经终止后进行报复者,按照相应条款从重处分。
(九)对殴打教职员工的,按本条相应条款从重处分。
(十)有本条款中未列出的其他打架斗殴行为的,按相关条款给予相应处分。
第十九条有下列侵犯国家、集体、私人财物行为的,除追回赃款、赃物或者赔偿损失外,视情节和财物、钱款金额大小,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偷窃、作案(含共同作案,下同)数额较小,未构成犯罪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数额较大,构成犯罪的,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二)多次偷窃、作案的,按其偷窃财物、钱款累计价值,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因偷窃、作案受到处分后,再次偷窃、作案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通过撬门压锁、偷配钥匙等手段入室偷窃、作案的,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有意为偷窃、作案者提供各种信息及作案条件的,以共同作案论处,给予相应处分;结伙偷窃、作案的为首者,从重进行处分。
(四)冒领他人存款、汇款(单)或者邮件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拾捡他人有价证券、磁卡、手机等后消费使用的,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五)偷窃公章、有效证件、保密文件、档案等物品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六)通过各种手段骗取公私财物、敲诈勒索公私财物的,参照以上相应条款给予处分;骗取、敲诈勒索未成年人财物的,从重给予处分。
(七)哄抢、强抢或者使用暴力抢劫公私财物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八)故意损坏公、私财物,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多次故意损坏公、私财物的,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条购买、窝藏、销售赃物的,视情节,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购买赃物(知道是赃物而购买),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二)为他人窝藏、销赃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二十一条走私、贩私,非法经商、倒卖、传销的,视情节,分别给予如下处分:
(一)走私、贩私的,视走私、贩私物品性质和违纪情节,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二)未经工商管理部门或者学校有关部门批准,非法经商、非法倒卖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屡教不改的,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三)组织、参与非法传销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二十二条学校禁止学生赌博;对参与赌博或者变相赌博的,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对参与赌博或者变相赌博现场的围观者,给予警告处分;对为他人提供赌具、放风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第二十三条对有下列妨害社会、学校管理秩序,有损大学生形象和社会公德等不文明行为的,视情节,分别给予如下处分:
(一)参与卖淫、嫖娼和其他色情服务等的,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二)在校内外酗酒的,初犯给予警告处分,屡犯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对酗酒后,寻衅滋事、打架斗殴,扰乱校内外秩序的,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三)对用望远镜、照相机、手机等工具或其它手段偷窥、偷拍他人隐私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四)有滋扰、猥亵等流氓行为的,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五)在公共场所使用音响器材,音量过大,影响他人正常工作或者休息,不听劝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屡教不改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六)践踏破坏草坪、摘折花卉树枝;在学校建筑物、课桌等公物上乱涂、乱写、乱画的,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七)在校园内乱扔垃圾、吸烟、打闹喧哗或者有其他妨碍学校正常教学生活秩序经教育不改的,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八)涂改、伪造学生证、图书证、毕业证书等的;在办理(或者补办)学生证等证件过程中弄虚作假的;将学生证等证件转借他人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九)在校园内,违反学校管理规定,有扰乱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公共场所管理秩序和违反大学生行为准则等行为的,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二十四条观看、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音像制品、淫秽物品的,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吸毒、贩毒、参与毒品制售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五条有下列违反学生公寓管理规定,影响正常生活秩序的,视情节,分别给予如下处分:
(一)不遵守学生公寓管理规定,在公寓、寝室内以各种方式影响他人休息,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或者屡犯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未经请假擅自夜不归宿的,或擅自在校外租房居住,夜不归宿的,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二)未经批准私自调换寝室或者床位、占用学生寝室、拒不执行学校统一的寝室调整,经批评教育不改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私占、出借、出租床位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三)在公寓、寝室内违章用电、用火的,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四)在学生公寓、寝室内吸烟、存留或者使用违禁物品(酒精炉、煤油炉、电热器等)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一定后果的,除赔偿损失外,给予记过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除赔偿损失外,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屡犯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五)留宿外来人员,或者安排外来人员居住他人寝室的,给予警告处分;明知是社会闲散人员或者犯罪嫌疑人仍留宿的,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六)在异性寝室留宿或者容留异性的,给予严重警告、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
(七)违反公寓有关规定,在公寓、寝室内有乱扔和乱倒杂物,饲养宠物或者将实验动物带入公寓、寝室饲养,故意浪费水电等行为经教育仍不改正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
(八)有本条款中未列的其他违反学生公寓管理有关规定的,按相关条款给予相应处分。
第二十六条在教育教学和考试(含考查、测验等)过程中有如下违反学习、考试规定等行为的,视情节分别给予如下处分:
(一)未经请假,擅自不参加学校、班级会议和集体活动等,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二)在教学实验、见习、实习期间,违反操作规程,不听从教师指导劝阻的,给予警告处分;造成事故及后果的,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三)阻碍学校管理人员依法、依规执行公务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扰乱课堂教学、考试等秩序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辱骂、殴打教师及工作人员,给课堂教学、考试秩序造成影响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四)一学期内未经请假,擅自不参加学校规定的教育教学活动累计15学时的,给予警告处分;30学时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45学时的,给予记过处分;60学时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累计达80学时或未经请假擅自离校,连续两周(含两周)以上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育教学活动的,根据学籍管理规定作退学处理;拒不退学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五)在考试(含考查、测验等)中,有以下行为之一的,视为考试违纪,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1.违反规定,将书包、书籍、笔记等未放到指定地点并不听劝阻的;
2.未按规定座位参加考试的;
3.考试开始指令发出前和考试结束指令发出后,提前或者继续答题的;
4.考试中偷看他人试卷、交头接耳、互打暗号的;
5.将试卷、答题卡等带出考场的;
6.未按试卷要求填写姓名、学号、考号或者标记信息的。
(六)在考试(含考查、测验等)中,有以下行为之一的,视为考试作弊,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1.违规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或带有存储与考试内容有关材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2.抄袭或者组织、协助他人抄袭的;
3.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4.在考试中交换试卷、传递纸条答案、核对答案或者试卷雷同的;
5.在试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学号、考号的;
6.故意销毁试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7.威胁、侮辱、诽谤、诬陷考试工作人员或者其他考生的。
(七)以不正当手段获取有关考试试题,未造成较大影响和后果的,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造成较大影响和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八)擅自篡改考试成绩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九)由他人代替考试或者替他人考试、在考试过程中使用通讯设备、集体组织作弊(三人以上联合作弊)、剽窃和抄袭他人研究成果、倒卖或者非法转让学校科技成果,行为和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十)有本条款中未列出的其他违反教育教学和考试行为的,按相关条款给予相应处分。
第二十七条违反学校消防、用电、用火等管理规定,破坏学校电器装备、消防等公共设施的,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引起灾害、造成后果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八条有下列侵犯他人人身权利行为的,视情节,分别给予如下处分:
(一)隐匿、毁弃或私拆他人信件、邮件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二)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用恐吓信、骚扰电话或者其他手段威胁他人安全或者干扰他人正常学习、生活的,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二十九条有下列妨害公共安全行为的,视情节,分别给予如下处分:
(一)在校内携带或者存放管制刀具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二)在大型活动中,不听指挥,造成混乱、拥挤或者有其他影响安全行为,经教育劝阻仍不改正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故意制造混乱或者挑起事端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三十条违反校园网络安全,追究其经济责任并给予以下处分:
(一)通过互联网进行非法活动,发表或散播不当信息或言论,影响社会稳定,有损国家、学校和他人正当利益,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二)非法入侵、攻击社会、学校或他人计算机系统,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对社会、学校或他人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或者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非法删除、修改、盗取或散播等,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四)制作、传播或者利用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破坏社会、学校或他人计算机信息系统正常运行,利用系统漏洞做出可能危害系统安全行为,影响其他使用者正常使用行为,给予警告至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五)将本人网络帐号转让、租借给他人用于不正当目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三十一条有本规定未列举到的其他违纪行为,可参照本规定中相近条款给予相应纪律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