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新利luck菲律宾 学术委员会章程(试行) 宿院〔2010〕18号

作者:科技处 编辑:陆敬科 时间:2020-10-12 点击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促进我院的科学研究与学科发展,在科学研究和学科建设工作中,充分发挥专家、学者在治学中的作用,实现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和科学决策,规范院学术委员会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二十四条的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18新利luck菲律宾 学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术委员会)是我院在其职责规定范围内的最高学术审议、评定、决策咨询和监督机构。

第三条学术委员会致力于发挥广大教师和科研工作者在科研工作中的主导和骨干作用。学术委员会遵循党的有关教育、科研工作的各项方针,提倡协作攻关、遵守学术道德,倡导学术自由,鼓励学术创新,发挥学术民主和科学、公正的良好风尚,积极推动我院科学研究和学术活动的开展。

第二章 组成与机构

第四条学术委员会由我院学术造诣深、思想作风正派、有全局观念、办事认真公道的专家及各系部主任和有关职能部门的负责人组成。委员应具有副高以上职称。

第五条院学术委员会的组成

1.学校委员会由若干名委员组成,根据学校学科发展情况与工作需要,可适当增减委员人数,委员由主任聘任。学术委员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12名。

2.学术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在科技处,科技处负责人为办公室主任,负责学术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3.每届院学术委员会委员任期3年,期满换届。

第六条院学术委员会委员在任期间退休或离开学校岗位连续一年以上者或不能正常履行委员职责的,由主任提名,经院学术委员会表决替补人选。

第七条每届院学术委员会任期届满两个月前,由办公室会同人事处、教务处及相关部门提出下届学术委员会建议名单,报院长办公会会审定。

第三章 职 责

第八条院学术委员会职责

1.研究国内外科学发展趋势和我院的学科发展现状,审议学院科学研究和学科建设的发展规划。

2.评审学院各类科学研究成果、项目,鉴定科研成果水平。受理有关我院知识产权纠纷的学术评议、审议事项。

3.受职能部门委托负责对申报技术职称人员科研学术水平评价、认定。

4.评审学院设立和认可的教学、科研等学术奖项。

5.指导、组织全校性学术交流活动。

6.完成主任委托的其他相关事项。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九条院学术委员会的议事形式实行会议讨论表决制,会议由主任负责召集,主任因故不能到会,可委托副主任召集。

第十条院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实行例会制,学年召开12次全体委员会议。在讨论重大事宜时,参加会议的委员不少于全体委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到会方能举行。重要议题采用票决方式,以赞成票超过到会委员人数的半数以上为通过,未到会委员不能委托他人投票。委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须在会前请假,其意见可采取经本人签字的书面形式表达。主任可根据工作需要,临时召开部分或全体委员会议,研究有关学术问题及委员会相关事宜。

第十一条凡需提交会议讨论的事项,由办公室主任呈报委员会主任确定。讨论议题须于会前分送各位委员。

第十二条对学术委员会表决通过的结果,如学院认为有必要复议或调整的,学术委员会应在两周内予以复议。

第十三条对于会议讨论的事宜,各位委员均应保守秘密,不得对外泄露讨论的具体内容和结果。

第十四条各类会议的决议、决定,经主任委员签字方为有效。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院学术委员会工作经费由学院统一划拨,由院学术委员会办公室管理。

第十六条本章程如有未尽事宜,由院学术委员会另行议定。

第十七条本章程经院学术委员会讨论通过,由院长办公会议审定后执行。

第十八条科研管理部门负责学术委员会的各类档案管理工作。

第十九条本章程由院学术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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