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严禁设立“小金库”的暂行规定

编辑:盛菊 时间:2020-11-05 点击数:

关于严禁设立小金库的暂行规定

宿院〔201324


第一条为严肃财经纪律,杜绝违法违纪行为,保证我院各项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以及国家教育部《关于高等学校进一步强化管理,坚决制止小金库有关意见的通知》(教财厅[1999]11号)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与规章,并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小金库是指违反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应列入而未列入符合规定的单位账簿的各项资金(含有价证券)及其形成的资产。
第三条各部门(单位)应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严格遵守国家财会法规和财经纪律,建立自我约束机制,不得设立小金库
第四条各部门(单位)凡违反国家财经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均属小金库行为:
(一)侵占:违反国家规定,超越权限,将学院预算经费转为预算外收入或互相挤占;未经批准,虚报、冒领劳务、加班报酬的非法所得。
(二)截留:隐瞒应当上缴的、应纳入预算管理的收入。
(三)虚列支出:虚报、预列支出,或加大项目成本,将款项领出,收作本部门使用。
(四)资金返还:以合作和交流事项的名义,把学院资金转移到外单位,由外单位又以此作为劳务和酬金返还,或在商品采购活动中收受的回扣等不纳入学院财务管理的行为。
(五)自收自支:利用学校现有设备、设施和场所,为院内外单位和个人提供营利性服务,自立标准收取设备使用费、服务费,所收款项不上缴院财务,自行支配。
(六)坐收坐支:预算外资金不按收支两条线的规定办理,以收抵支,逃避学院财务的监督和管理。
(七)私存私放:应当及时上缴学院的代收款,以个人的名义存放银行储蓄所或存放在其他地方。
(八)以学院或集体名义接受的赞助或捐赠等不上缴学院财务,自行支配。
(九)资产处置、出租等收入不上缴学院财务,自行支配。
(十)违规收费、罚款及摊派等收入。
(十一)以会议费、劳务费、培训费和咨询费等名义套取资金设立小金库
(十二)以假发票等非法票据骗取资金设立小金库
(十三)上下级之间相互转移资金设立小金库
(十四)其他应列入而未列入学院财务账簿的资金及其形成的资产。
第五条院财务处应充分发挥指导、管理和监督职能,切实加强收费管理,规范票据使用。院内所有收费必须在财务处的指导和监督下进行,公开收费标准,所用票据由财务处统一管理和发放使用。各部门(单位)不得擅自印制或购买收据(发票)私自收费;接受委托收费时,必须将所收款项及时、足额缴存学院财务处。
第六条加强审计监督。审计处应充分发挥审计职能,加强财务审计工作,同时应会同纪检监察室、财务处等部门不定期地开展财务收支大检查或专项检查工作。各部门(单位)应自觉接受并积极配合审计检查。
第七条纪检监察室对群众反映或举报设有小金库的部门(单位),应组织人员尽快认真调查、核实,并做出严肃认真的答复和处理。
第八条严肃追究违纪违法责任。对查出设立小金库的部门(单位),应全额没收并追缴其违规违纪所得款项,同时将根据有关规定并视情节轻重对其负责人(党政一把手)和有关人员给予严肃处理:情节轻微的,给予通报批评,两年内不得晋升职务职称,并扣发其三个月的岗位津贴;情节严重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九条本规定由纪检监察室负责解释。
第十条本规定自20137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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