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新利luck菲律宾 学生收费管理暂行规定(2010年6月修订)

编辑:盛菊 时间:2020-11-05 点击数:

18新利luck菲律宾 学生收费管理暂行规定

20106月修订)

宿院〔201027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高等学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教财〔1996101号)、《关于进一步规范高校教育收费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教财〔20062号)以及江苏省物价局、财政厅和教育厅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学生收费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高等教育是受教育者自主求学、自主择业的非义务性教育,依法依规及时足额缴纳学费是高等学校学生应尽的义务。各类学生应加强对缴纳学费的认识,积极主动地缴纳学费。

第三条 学校对学生的收费项目包括:学费、住宿费、代办费。学费、住宿费、代办费按年收取,学费采取“老生老标准,新生新标准”的原则。

第二章 各部门职责及收费工作的组织管理

第四条 学生收费工作由财务处、学生处、教务处、成教院和各系共同负责。

第五条 财务处负责收费项目的立项、收费标准的报批、收费时间的安排、收费工作的组织 、收费数据信息的提供和传送及办理学生交费所用的银行卡。

第六条 教务处负责学生注册的把关。学生退学、休(停)学、转学以及其他原因导致学籍变动情况,教务处应当及时书面通知财务处,财务处据以办理学费变更等相关手续。

第七条 学生处负责费用催缴的组织工作。学生如因调整宿舍,住宿费收费标准发生变化时,学生处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财务处,以利于保证学生住宿费管理信息的准确性。

第八条 各系、成教院负责费用的具体催缴、收据分发和学生情况的调查和反映。

第三章 交费标准

第九条 学生各项费用的收取标准按照物价部门颁发的《收费许可证》执行。

第十条 学生学籍发生变动时,按如下原则处理:

1.学籍变动后,学生所在班级和变动前所在班级属于同一招生批次的,按变动后新班级的学费标准收费。

2.学籍变动后,学生所在班级和变动前所在班级不属于同一招生批次的,按该生变动前所属的老班级的学费标准收费。

3.休学学生:休学期间不缴纳学费。

4.转专业学生:属于同一招生批次内的,按其所转入班级标准收费。

5.从外校转入我院的学生,第一学期转入的,按全年标准收取,第二学期转入的,按半年标准收取。

第四章 交费方式

第十一条 银行卡后台划转及POS机划转方式。把学费、住宿费及代办费存入学院发给的银行卡,由学院通知银行直接划入学院银行账户。学生应在财务处规定时间内将学费及住宿费存入指定的个人账户(银行卡),由财务处按标准统一划转,学生个人账户在校期间一律不得销户,如不慎将银行卡遗失,需在指定银行另办银行卡,并及时持银行卡及身份证件到财务处办理银行划款数据库变更手续。划转学费未成功的学生,可直接持银行卡到财务处通过POS机划款交费。

第十二条 现金交费方式。因种种原因无法通过银行卡划转交费的,可以持现金交费。

第十三条 交费收据作为学生注册的依据。学生应妥善保管收据,以备核查。收据丢失不补。

第五章 缓交管理

第十四条 学生家庭经济困难或由于其他原因,不能在规定期限内缴清学费的,学生本人提出缓交学费的申请,经所在院、系主管领导审核,于每学年开学两周内报送学生处审查核实,签署是否同意缓交及缓交期限等意见后,由学校分管学生工作领导审批。缓交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三个月。

第六章 退费管理

第十五条 退费的规定

1.学生交纳学费、住宿费后,因各种原因退学的,学校根据学生实际学习时间,按月计退剩余的学费和住宿费。学生学习时间每年按十个半月计算,退学时间以学生正式提交书面申请日期计算,当月15日以前(含15日)退学的,退还当月半个月学费和住宿费;超过15日的不予退还当月学费和住宿费。在校学习时间具体计算方法为:每年716日至831日的一个半月不作为学生实际学习时间计算。

2.被学校处分、触犯刑律不能继续在校学习的,其所缴的费用均不予退还。

3.申请走读的学生,住宿费退费标准按照退学退费的标准执行。

4.代办费按实际发生进行结算。

第十六条 学生按照以下程序办理退费手续:学生本人以书面的形式提出申请;退学费的由学籍管理部门审核,退住宿费的由学生处审核,退代办费的由代办费所涉及的部门审核;到财务处审核合格后领取退款。

第七章 欠费处理措施

第十七条 恶意欠费指无正当理由不按时缴清规定学费、住宿费和代办费。对于恶意欠费者,不予注册。未注册者不允许参加该学年的教学过程和考核,其学习过程无效,考核成绩不予承认。不能参加三好生、奖学金等各种评优、评奖活动。

第十八条 对于毕业生,在未足额交费之前,学院将暂缓为其发放学位证、毕业证,暂缓办理调档手续。

第八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规定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18新利luck菲律宾 学生收费管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年六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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