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新利luck菲律宾 财务收支审批办法

编辑:盛菊 时间:2021-11-30 点击数:

18新利luck菲律宾 财务收支审批办法

(试行)

宿院〔2020〕37号

第一条为加强学校财务管理,规范财务行为,明确财务收支审批权限和程序,提高办事效率和服务水平,更好地为师生员工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高等学校财务制度》等有关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第二条本办法规范学校预算经费执行、各类经费支出的财务审批权限。

第三条学校财务审批实行分类管理、逐级负责、分级授权、逐级审批的管理制度,各部门、各单位实行财务一支笔审批制度,各级审批人在各自职责范围和审批权限内履行审批职责。

各类经费不得人为拆解,化大为小,规避经费支出审批权限的规定,由此造成经济损失的,将追究当事人和审批人的责任。

第四条学校财务审批分为经费所属部门(单位或项目)、业务分管校领导、分管财务校领导、校长等级次。

(一)各部门、各单位主要行政负责人是本部门行政经费的财务审批负责人;党组织主要负责人是本部门党务经费的财务审批负责人;科研课题负责人是课题经费的财务审批负责人;

(二)业务分管校领导或联系校领导是分管部门、联系院(部)或业务归口管理项目经费大额资金支出的财务审批负责人;

(三)分管财务校领导是学校三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重大资金支出的财务审批负责人;

(四)校长是学校五十万元以上重大资金支出的财务审批负责人。

第五条财务审批负责人对经费支出进行审批,对财务支出行为的真实性、合法性、合理性负责,对经费使用的安全和使用绩效负责。

会计人员依法实施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对违反国家财经法规和学校财务制度规定的审批事项,须拒绝办理并要求经办人员予以纠正。

第二章审批原则与内容

第六条财务审批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预算控制原则。收支审批业务均已纳入预算管理,不得无预算或超预算审批;

(二)授权审批原则。不同层级管理人员的财务审批权限,由学校文件、校长办公会或校长书面授权明确,各级审批人不得越权审批;

(三)逐级审批原则。对未按程序越权审批事项,下一环节审批人有权拒绝审批,会计人员有权拒绝办理;

(四)归口管理原则。专项经费在限额标准以上实行归口管理与审批;

(五)权责一致原则。审批人对所审批经费支出的真实性、合法性、合理性负责;

(六)审批回避原则。审批人不能审批本人、配偶及直系亲属经办的经费支出业务,应由本单位其他负责人或上一级负责人审批。

第七条财务收支审批的内容主要是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合理性。主要包括:

(一)财务收支是否列入预算,是否符合项目管理要求或合同约定;

(二)财务收支的内容和数据是否真实;

(三)财务收支是否符合财经法规和学校财务制度规定;

(四)财务收支是否符合效益性原则;

(五)财务收支的原始凭证是否符合票据管理规定;

(六)审批人认为应予核实的其他内容。

第三章收入审批程序

第八条财务处作为学校收入归口管理部门,依据有关规定履行各类收费管理、财务核算、收入结算分配、票据管理和会计监督职责。

第九条学校按省发改委批准项目和标准执行预算年度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收取和上缴财政专户,并严格执行收费公示制度,确保收费内容合法、合规、有效。

第十条校内各类收费项目均应履行审批制度。由执行部门(或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提交具体收费项目名称、标准测算、收费范围和对象等相关材料,报财务处审核。

(一)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须经财务处、审计处审核,报校财经工作领导小组审议,校长办公会审定后,报省发改委批准后执行;

(二)属于对校内学生进行服务性收费或代收费的,须符合《江苏省高等学校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收费申请经财务处审核、报省发改委备案,申请部门对收费项目和标准进行公示后方能收取费用;

(三)属于市场化收取培训费、鉴定费、资源占用费等项目的,按学校合同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应与交款单位签订合同的,应将合同报财务处备案后,依据合同履行收费。

第十一条各部门、各单位收取的各类收入应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所有收入均纳入预算,统一管理,统一核算,按规定开具相关票据,属于非税收入的及时足额上缴财政专户。

第四章支出立项审批权限

第十二条学校预算文件明确的项目立项。一般项目由预算所在部门或者资金使用部门提出申请,业务分管校领导审批。

重大项目在预算申报前必须先按照学校三重一大事项管理办法论证立项。

第十三条各部门(单位)不得擅自改变预算用途、超预算或无预算立项,特殊情况确实需要改变的,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改变预算用途的:金额在5万元以内的,预算所在部门申请,经财务处同意,由业务分管校领导审批;5万元以上10万元以内的由校长审批;10万元以上的,由学校财经工作领导小组或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二)超预算或无预算项目从学校机动经费中列支的:金额在10万元以内的,由校长审批;10万元以上的,由学校财经工作领导小组或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第十四条代收代付款项的立项审批。需按有关文件要求,报校长批准或经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第五章支出审批权限与程序

第十五条财务审批权限根据不同经济事项和经费类别分别设置,以每次经济活动发生额度大小划分权限,审批程序实行逐级审批,各级次审批人在审批时应签署审批意见。

第十六条预算经费审批权限。各类财务支出必须有经办人、证明人(或验收入)、部门(单位)负责人签字与审批,并注明经费列支渠道。金额超过部门负责人审批权限的,按分级负责,逐级审批原则履行审批程序。

(一)人员类经费支出

1.按照国家政策和学校人员经费预算正常按月发放的人员各类工资性支出,以及按照规定分月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社会保障缴费等政策性支出,由人事处测算,分管校长审签,财务处发放。

2.学校统一安排的年终结算分配款项(包括奖励性绩效、超课时、相关补贴、奖励金等),由人事处会同相关归口管理部门审核,报校长办公会批准后执行。

3.校内相关职能部门依据学校有关规定用于业务归口管理范围内的人员酬金发放、二级单位以创收资金用于本单位人员的相关分配款项,需经业务分管校领导审批,人事处审核,报校长审批。

4.预算内各类奖勤助学金支出一万元以下的由学生处负责人审核,一万元以上须经业务分管校领导审批。

(二)科研项目经费。主要包括纵向科研经费和横向科研经费,经费支出遵循相关科研经费管理办法的规定,依据科研课题预算或合同进行支出管理,具体审批权限如下:

1.金额2万元以下的,由项目负责人审批;

2.金额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或者项目负责人为经办人的,须经项目所在单位负责人及科技处负责人审批;

3.金额5万元以上10万以下的,还须报分管科技校领导审批

4.金额10万元以上20万以下的,还须报分管财务校领导审批;

5.金额20万元以上的,还须报校长审批。

(三)常规公用经费。主要包括各部门、各单位日常运行经费。各级审批权限如下:

1.金额1万元以下,由预算所在部门(单位)负责人审批;

2.金额1万元以上至30万元以下,按预算所在部门(单位)负责人、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业务分管校领导逐级审批;

3.金额30万元以上至50万元以下,还须分管财务校领导审批;

4.金额50万元以上,还须校长审批;

5.各院(部)1万元以上的支出由院长与党总支书记双签;

6.对外捐赠业务,须事前审批。1万元以下,预算所在部门(单位)负责人审核,报校长办公室主任审签;1万元以上3万元以内还须报分管业务校领导审批;3万元以上还须报校长审批。

(四)专项经费。主要是指部门(单位)为完成特定工作任务的需要而具有专门用途的经费,包括教学建设、学科建设、师资队伍建设、图书购置、后勤专项维修、信息化建设等项目类。审批权限如下:

1.金额3万元以下,由预算所在部门(单位)负责人审批;

2.金额3万元以上至30万元以下,按预算所在部门(单位)负责人、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业务分管校领导逐级审批;

3.金额30万元以上至50万元以下,还须分管财务校领导审批;

4.金额50万元以上,还须校长审批;

5.各院(部)3万元以上的支出由院长与党总支书记双签。

(五)基本建设经费。主要指学校房屋、基础设施新建、改扩建项目以及大型修缮项目。基本建设工程价款支付及项目建设管理费的使用按学校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的审批权限执行。

第十七条创收经费的分配按照学校有关收费及分配管理规定执行,如未明确规定的,首次确定分配比例需由创收部门提出申请,经业务分管校领导审核、校财经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并视具体情况报校长办公会批准。创收类经费经结算分配后,由部门掌握使用部分参照前款公用经费支出审批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代收代付项目支出审批。

(一)投标保证金的退还由招投标办公室主任审批。履约保证金的退还,在收取部门确认对方不拖欠学校水电等费用的情况下,由收取部门负责人审批。

(二)学生退费先由所涉及的部门(指学生所在学院、教务处、学生处、后勤处、继教院等)出具书面意见后,由财务处负责人审批。

(三)其他代收代付项目支出参照预算经费审批。

第六章借款及现金使用审批规定

第十九条各单位支付现金范围须严格按照现金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执行。现金开支范围包括:

(一)用于支付向个人购买农副产品和其他物资;

(二)出差人员需随身携带的差旅费;

(三)结算起点1000元以下的零星支出;

(四)工作特殊需要。

第二十条借款事项的报账审批仍按预算经费审批程序权限执行。

第二十一条向学校借款仅限于本校教职工。借取现金仅限用于现金支付范围内的业务,借款单须明确借款事由、经费列支渠道和还款时间,同时提供借款金额的测算依据。

所借款项应在借款后2个月内归还或报账。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报账的,当事人必须作书面说明并明确报账时间,经分管业务校领导同意方可延期报账。

教职工调离、退休、离职前须到财务处结清借款,无法结清的由接管人重新办理借款手续。

第七章审批权限变更与授权

第二十二条财务审批权限的变更。由于以下原因之一需变更财务支出审批负责人的,相关单位应及时将有关文件或变更材料、个人签字模板送交财务处,财务处立即作相应调整:

(一)负责人工作岗位变动的;

(二)校长根据工作需要调整审批权限的。

第二十三条财务审批权限的授权。财务支出审批一般不得随意授权。财务支出审批权限授权只能在同层级之间或由上级代管。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实行财务支出审批授权:

(一)财务支出审批负责人因故不在岗超过1个月的;

(二)实际管理需要。

第二十四条财务支出审批授权程序。

(一)校级领导之间财务支出审批授权由校长或校长办公会决定,并由授权人签署授权委托书。

(二)各部门(单位)财务支出审批授权需授权人签署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须载明授权人、被授权人、授权原因、授权期限、授权业务内容以及其他须说明事项,并加盖所在单位印章报业务分管校领导批准。

第八章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所称以上均包括本数,所称以下不包括本数。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此前发布的相关文件制度中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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