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新利luck菲律宾 预算管理暂行办法

编辑:盛菊 时间:2021-11-30 点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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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院〔202134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规范学校收支行为,强化预算约束,加强对预算的管理和监督,建立健全全面规范、公开透明的预算制度,保证学校各项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2018年修订)、《政府会计制度》(财会〔201725号)、《高等学校财务制度》(财教〔2017488)、《江苏省部门预算管理办法》苏财规〔200911号、《江苏省省属院校预算管理办法》(苏教财〔200869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校预算是学校根据事业发展目标和计划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学校预算由省级部门预算和校内预算构成。省级部门预算是按照政府预算级次管理的要求,对学校财务预算的总体安排;校内预算是省级部门预算的细化分解和具体落实。

第三条学校所有财务收入和支出(独立法人单位除外)均应纳入预算管理。学校预算包括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两部分。

第四条预算管理包括预算编制、审批、执行、调整、评价和监督等。

第五条学校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责权结合、集中核算的预算管理体制。

第六条预算年度自公历11日起,至1231日止。

第二章预算管理职权

第七条学校党委常委会是学校预算管理的决策机构,主要职责是:审定学校预算草案;审定学校年度预算调整方案;审定学校决算报告。

第八条校长办公会是学校预算的领导机构,主要职责是:审定学校预算管理的规章制度;审议学校预算草案;审议学校年度预算调整方案;审议学校决算报告。

第九条学校财经工作领导小组是学校预算的组织机构,主要职责是:拟定学校预算草案;组织和监督预算执行;拟定学校年度预算调整方案;审议预算执行情况报告;拟定学校决算报告。

第十条财务处是学校预算管理的主要职能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编制部门预算一上二上方案;

(二)编制学校预算草案;

(三)预算的下达并组织和监督预算的执行;

(四)编制预算的调整方案;

(五)学校预算执行情况分析;

(六)编制学校决算草案。

第十一条各部门(单位)是本部门(单位)预算的责任主体,负责本部门(单位)年度预算的编制和执行,以及本部门(单位)管理职能范围内的项目经费预算的编制组织和监督执行。主要职责为:

(一)根据学校预算管理办法,制定本部门(单位)预算管理制度;

(二)根据学校年度工作要点和目标任务,合理确定本部门(单位)年度工作目标;

(三)编报本部门(单位)年度预算细化方案;

(四)严格执行本部门(单位)收支预算指标,维护预算的严肃性和约束力;

(五)做好本部门(单位)预算执行情况分析和绩效评价工作。

第三章预算编制原则

第十二条预算编制应遵照省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的预算编报要求,根据学校事业发展目标、规划以及年度工作任务,结合上年预算实际执行情况和绩效评价结果,对本年收支规模和结构进行预计和测算。

第十三条预算编制遵循全面完整、勤俭节约、量力而行、讲求绩效、收支平衡的总原则,所有应纳入学校预算管理的收支必须全部纳入年度预算,统一管理,统筹安排,全面反映各项事业计划和任务的资金需要。

第十四条收入预算编制遵循积极稳妥、适度谨慎的原则,既要考虑收入来源的广泛性和收入增长,又要保持稳妥、谨慎,逐项核实,尽可能排除不确定因素,上一年度的非经常性收入不作为预算收入的编制依据。

第十五条支出预算编制遵循统筹兼顾、突出重点、有保有压、讲求绩效的原则,优先保障学校日常运转等基本支出,压缩一般性支出和消耗性费用,集中优势资源用于18新利luck客服 、队伍建设等内涵建设重点项目资金需求,加强精细化管理和项目科学论证,不断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六条学校预算编制应正确处理好维持和发展的关系,既尽力而为,又量力而行,严格控制财务风险,支出预算中要保留适当比例的预备费,用于解决学校预算执行过程中出现的不可预见开支。

第四章预算编制内容

第十七条学校预算内容包括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

(一)收入预算,由财政补助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其他收入组成。

1.财政补助收入,指学校从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各类财政拨款,包括财政教育拨款、财政专项拨款和财政其他拨款。

2.上级补助收入,指学校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获得的非财政补助收入。按照有关文件要求测算。

3.事业收入,指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取得的收入,包括教育事业收入和科研事业收入。

教育事业收入,指学校开展教学及其辅助活动取得的收入。包括通过学历和非学历教育向学生个人或者单位收取的学费、住宿费、委托培养费、考试考务费、培训费和其他教育事业收入。按政策文件规定的收费标准、人数测算或按合同协议测算。

科研事业收入,指学校开展科研及其辅助活动取得的收入,包括通过承接科研项目、开展科研协助、转化科技成果、进行科技咨询等取得的收入,由科研管理部门根据以前年度科研收入实现情况及学校科研合同签订情况测算。

4.经营收入,指学校在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所取得的收入。按历年执行情况结合预算年度经营活动业务量及相关标准测算。

5.附属单位上缴收入,指学校附属单位按照有关规定上缴学校的收入。

6.其他收入,指本条上述规定以外的各项收入,包括投资收益、银行存款利息收入、捐赠收入、现金盘盈收入、收回已核销应收及预付款项、无法偿付的应付及预收款项等。

(二)支出预算,包括教育事业支出、经营支出、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上缴上级支出和其他支出。

1.教育事业支出,指学校开展各项专项活动及其辅助活动发生的支出,由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组成。

基本支出是为保障学校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所必须的开支,由人员经费支出和日常公用经费支出组成。

人员经费支出包括全校在职人员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社会保障缴费、其他工资福利支出以及离退休人员经费、学生奖助学金、住房改革支出、其他对个人和家庭补助支出等。

日常公用经费支出包括办公费、水电费、邮电费、交通费、差旅费、维修()费、会议费、培训费、招生费、实验教学费、实践教学费、学生工作费、物业管理费、专用材料费、工会经费、福利费、离退休活动经费及其他支出等。

项目支出是学校为完成其特定的事业发展目标,在基本支出之外发生的各类专项支出,包括基本建设经费、学科专业建设经费、科研经费、重点实验室建设经费、人才引进和师资队伍建设经费、维修改造经费、图书资料购置经费、教育教学改革经费、其他重点建设项目经费等内涵专项支出。根据学校事业发展规划与年度财力统筹安排,采用零基预算方法测算,由相关部门、单位按项申报,制定绩效目标,归口职能管理部门组织论证、审核和效益分析,并按轻重缓急进行项目排序,纳入年度预算。

2.经营支出,指学校在教学、科研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

3.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指学校用财政补助收入之外的收入对附属单位补助发生的支出。

4.上缴上级支出,指学校按照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的规定上缴上级单位的支出。

5.其他支出,指学校除教育事业支出、经营支出、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上缴上级支出以外的各项支出,包括利息支出、捐赠支出、现金盘亏损失、资产处置损失、接受捐赠(调入)非流动资产发生的税费支出等。

第五章预算编制与审批

第十八条学校强化部门预算与校内预算衔接管理,按部门预算编报的时间安排同时启动校内预算的编制,根据《省级部门预算编制管理办法》要求,部门预算和校内预算均按二上二下的程序编制。

(一)一上:财务处根据省级部门预算工作安排,启动下一年度预算编制工作,包括:

1.校内各部门、各单位编报收入预算(含创收经费)。

2.校内相关部门编报各项基础信息数据。人事处负责提供在职人员及临时工等人员的基础信息和工资津贴等信息资料;教务处负责提供学生学籍等基础信息材料;学生处负责提供招生方面基础信息资料;资产与设备管理处负责提供各种设备信息资料;后勤处负责提供房屋建筑物及车辆运行等基础信息资料。

3.学校相关职能部门编报项目支出预算,对归口管理业务范围内的申报项目进行汇总和论证工作,对申报项目的立项依据、实施内容、可行性和必要性以及绩效目标进行评审,并按轻重缓急进行排序,提出预算年度项目支出计划。

4.财务处汇总各项收入预测计划、各类基础信息及项目支出预算计划,根据学校下一年度事业发展计划,编制一上预算草案,经学校审议后,报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审核。

(二)一下: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审核学校报送的一上预算后,下达下一年度财政拨款数和收支预算总控制数。

(三)二上:学校根据省财政厅下达的预算控制数,综合考虑学校事业发展规划、年度工作目标、以前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及预算年度收支变化因素等,细化编制年度收支计划,包括:

1.财务处根据一下预算收入控制数,与收入申报部门和单位进行充分沟通,合理预测下一年度事业收入、经营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和其他收入,完善一上收入计划。

2.校内各部门、各单位应按支出预算细化编制的要求,合理编制下一年度基本支出预算需求计划,报财务处审核汇总。

3.各相关职能部门根据一下预算的项目支出预算控制数,细化完善项目绩效指标,编制详细的项目支出预算,经业务分管校领导审核后,报财务处汇总。

4.校内各部门、各单位在二上预算细化编制工程中,涉及物资、设备、工程及服务等采购事项的,应向学校资产管理部门、招投标部门报送相应预算支出计划,经该部门汇总、审核后形成二上政府采购预算草案。

5.财务处汇总校内各部门、各单位申报的基本支出预算和项目支出预算,在充分沟通基础上,按一下预算控制额度,根据财力状况和支出先后顺序,确保重点,统筹平衡各类支出预算,提出二上预算草案和中期财政规划,经学校财经工作领导小组审核、校长办公会审议、校党委常委会审定后报省教育厅、省财政厅。

(四)二下: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对学校二上预算进行全面审核,经省人大审议批准后,下达学校执行,二下预算即为学校预算执行的法定依据。

第六章预算执行

第十九条年度预算批复前,按上年预算额度的一定比例预拨经费,确保日常工作的正常运行。

第二十条收到二下预算批复后,财务处在二下预算额度内,结合校内各部门、各单位二上预算、学校年度目标和工作计划、上年校内预算执行情况等因素,统筹考虑自有资金和结余资金,对二下预算批复数进行细化分解,综合平衡后形成校内预算分配建议方案,经学校财经工作领导小组审核、校长办公会审议、校党委常委会审定后,下达给校内各部门、各单位具体执行。

第二十一条经学校审议通过的校内预算是学校当年预算执行的具体方案,一经批准即具有严肃性和约束力,各部门、各单位必须严格执行。

(一)各部门、各单位是本部门预算的责任主体,负责本部门及其归口管理经费预算的执行,并对执行结果负责。本部门行政主要负责人为预算执行的第一责任人,具体工作可由第一责任人授权其他人员负责。

(二)各部门、各单位应加强对收入预算的管理,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的有关规定,依法组织收入,确保应收尽收,不得自收自支,严禁隐瞒、截留、挪用和拖欠,严禁资金体外循环。

(三)各部门、各单位应严格按批复的预算安排全年的经费支出,不得随意变更资金用途,不得擅自扩大开支范围或提高开支标准。专项经费必须实行项目管理,按预算安排支出,按建设计划推进项目实施,确保资金使用合法、合规,专款专用。

(四)预算执行过程中,涉及政府采购和国库集中支付的支出项目必须严格按政府采购和国库支付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财务处依据财经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按批复的预算组织核算,对全校预算执行进行监控。建立健全预算执行通报制度,对各单位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统计、分析,及时向校领导报告,并向各相关单位进行通报,同时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开。

第二十三条凡是列入学校预算的项目经费计划,必须按学校批准的项目经费使用范围和经费额度执行,不得超额使用和挪作其他项目使用。

全校所有专项经费职能管理部门,在学校下达的预算控制数内按要求进一步进行预算细化,编制用款计划,在规定期限内报业务分管校领导审批后由财务处拨付。

专项经费一般应在计划年度内执行完毕,经费结余不结转下年,如因计划任务调整,可在下年度继续申报。

第七章预算调整

第二十四条学校强化预算的刚性约束,校内预算一经下达,一般情况下不予调整。

第二十五条由于环境、政策及突发情况造成的重大变化,影响到年度事业计划完成,确需调整预算的,应按规定程序进行。

涉及部门预算收支规模的预算调整,要遵循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追加支出预算要有相应的经费来源,减少收入预算时,要相应压缩支出。具体调整时,由预算执行单位提出书面调整申请,阐明因素变化情况、调整依据、预算执行额度等,经学校财经工作领导小组分析研究、校长办公会审议、党委常委会审定,按规定时间和程序报请上级部门批复后执行。

第二十六条校内预算调整一般于每年6月、8月集中进行,其他时间原则上不予调整。因各种情况需在部门预算额度内进行调整的,依据预算调整的类型与金额不同,分别按以下程序执行:

(一)预算执行内容调整。对已纳入年度预算确需调整项目具体执行内容的,由相关单位提出书面调整申请,阐明调整依据,经审批后执行。

1.五万元以下的,由业务分管校领导审定;

2.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由业务分管校领导签署意见后,报分管财务校领导审定;

3.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须经财经工作领导小组审议,由校长审定;

4.五十万元()以上的,须经财经工作领导小组研究、校长办公会审议,报校党委常委会审定。

(二)新增或追加项目预算经费,通过调剂其他预算项目经费安排的,由相关单位提出书面调整申请,阐明新增或追加预算依据,明确对应调剂项目的名称及金额。归口管理部门签署意见,经审批后执行,审批程序同本条第()款。

(三)新增或追加项目预算经费,动用学校预备费预算安排的,由相关单位提出书面调整申请,阐明新增或追加预算依据,经职能部门审核、报业务分管校领导同意后,按以下程序审批:

1.十万元以下的,由校长审定;

2.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须经财经工作领导小组审议、报校长办公会审定;

3.五十万元()以上的,须经财经工作领导小组研究、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后,报校党委常委会审定。

第二十七条对财政拨款专项资金项目预算的调整,还应符合相关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

第八章决算管理

第二十八条预算年度终了,财务处按照上级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和要求,组织编制年度决算草案,进行年终账务清理和结转。

(一)年度基本支出预算应于当年完成,年末结余转销,不结转下年使用;

(二)上级下达纳入国库集中支付系统的专项资金项目,可结转下年使用。一般情况下,专项资金项目结转两年后仍有结余的按规定将由省财政收回,如上级部门对专项资金使用时限有明确规定的,应从其规定;

(三)当年校内下达的列入省级预算项目库的专项资金项目,原则上应于两年内完成。特殊情况需延长执行时间的,项目执行部门应在年终决算前提出书面申请,经职能管理部门审核、业务分管校领导同意后报校长批准,可延长一年使用。

第二十九条决算编制应遵循全面性、准确性原则,做到收支真实、数额准确、内容完整、报送及时。决算草案应当与预算相对应,按预算数、调整预算数、决算数分别列出。

第三十条决算草案经学校审议批准后,上报主管部门。

第九章预算监督

第三十一条学校建立健全预算管理和经费支出内控制度和监督机制,对预算经费的支出进行监督控制,做到审批手续完备、程序合理,确保经费使用安全、合规和有效。

第三十二条学校建立健全预算绩效评价制度,逐步实施预算绩效目标管理。校内各部门、各单位应对本部门预算执行情况特别是项目支出进行自我评价,提交绩效评价报告。

第三十三条学校依法实行预算公开制度,根据上级规定,依法及时公开预决算相关信息,自觉接受社会各方面的监督。学校建立预算执行通报制度,对各单位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统计、分析,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通报。

第三十四条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对学校预算实施民主监督。学校应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上汇报当年预算及上年度决算情况。

第三十五条预算实施过程中,审计、纪检、财务及相关职能管理部门应充分发挥监督作用,形成监督合力,定期检查项目的实施进展情况和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

第三十六条学校接受并积极配合上级部门对预算、决算进行审计监督、绩效考评和专项检查,对提出的问题认真整改,对涉及违纪违法的行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第十章附 则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原《18新利luck菲律宾 预算管理办法》(宿院〔201565号)同时废止。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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