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新利luck菲律宾 服务性收入管理办法(试行)

编辑:盛菊 时间:2021-11-30 点击数:

18新利luck菲律宾 服务性收入管理办法(试行)

宿院〔202156

第一章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学校各类服务性收入的分配和支出管理,根据《高等学校财务制度》和省教育厅关于省属高校落实财务管理领导责任严肃财经纪律的若干意见》(苏教财2015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校鼓励部门、单位在不影响学校正常教学、科研和其他工作的前提下,积极开展对外服务创收活动,多渠道筹措办学经费。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服务性收入是指校内各部门(单位)利用学校有形或无形资产开展有偿服务活动所取得的收入。按照服务对象不同,分为面向校内的服务性收费和面向校外的服务性收费。学校开展的普通(成人)学历教育获得的事业收入,校内具备法人资格的经营实体的经营收入,学校门面房、公有住房出租出借收入,利息收入,学校品牌等无形资产收入,罚没收入,不在本办法规定范围内。

第四条部门(单位)不得将职责范围内的工作列为有偿服务;不得将纵横向科研经费转作服务性收入。

第五条部门(单位)从事的有偿服务活动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财经纪律及学校相关规定;必须在保证完成所承担的教学、科研、管理和服务工作任务的前提下进行,不得影响学校正常工作秩序;要兼顾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保证服务质量,维护学校声誉,确保学校国有资产安全。

第六条部门(单位)开展有偿服务活动,必须办理事前申报手续,经校长办公会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七条学校对各类服务性收入实施统一管理、统一核算。各部门单位要严格执行“先收后支,收支两条线”的规定,严禁借用其他账户或以部门名义设置账外账,严禁私设“小金库”。

第二章收入管理

第八条服务性收费应严格遵守有关规定。上级主管部门有收费标准的,按标准执行;无收费标准的,各部门(单位)结合项目成本收益情况,拟订收费标准,经校长办公会批准后确定收费标准。实施收费前,各部门(单位)应在学校信息公开网公示收费标准,并向财务处报备。

(一)面向校内的服务性收费

是指学校在正常教学之外为在校学生提供自愿选择的服务而收取的费用。该类收费项目及标准国家和省里有规定的,按相关规定执行,无相关规定的应以成本补偿计价收费,不以盈利为目的。具体项目和标准由实施部门提出申请,经归口管理部门复核,财务处审核后报学校审批,经批准后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计费单位等相关内容必须进行公示,方可收费。

面向学生的收费,必须坚持“学生自愿”和“非盈利”原则,严禁强制或变相强制提供服务并收费,或只收费不服务。

(二)面向校外的服务性收费

是指学校在保证正常教学以外,面向校外人员、单位开展服务活动收取的费用,如实验室及仪器设备的临时对外使用、场地对外开放、非学历教育短期培训等。该类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可按照自愿有偿原则,由收费单位自行确定,与接受对象签订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与义务,以协议或合同金额为准,协议或合同需报财务处备案。

第九条项目收费应统一使用财务处提供的合法票据,不得自行购买、印制或借用其他票据;缴纳有关税费的由相应服务项目承担。

第十条部门(单位)服务性收入必须全额及时上缴学校财务处。项目完成后,由部门(单位)到财务处办理项目结算与分配手续。

十一服务性收入主要包括以下几种类型:

(一)资产出租类收入。主要指利用学校固定资产对外出租所取得的收入,如使用学校体育场馆、教室、报告厅、场地等。

(二)设备服务类收入。主要指利用学校设备设施提供服务所取得的收入,如计算机房开放、电子阅览室开放、实验室对外开放、网络服务等。

(三)技术及劳务服务类收入。主要指利用学校设备及技术术对外服务、办班取得的收入,如对外技术咨询服务,实验室来料加工、检验检测,各类社会考试,各类培训班等。

第十二条服务性收入分不同类型按规定比例在学校和部门单位之间分配(详见收入分成表)。各部门(单位)分成的收入金额为税后金额,收入分成表未列示的收入项目,由收入部门(单位)申请,经校长办公会批复后按批复比例分成。

第三章使用管理

第十三条部门(单位)留成经费使用,严格按照国家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程序和校财经制度规定的程序执行。

第十四条部门(单位)留成的服务性收入,主要用于项目运行成本开支;扣除运行成本的结余部分作为部门(单位)的事业发展基金。

项目运行成本主要包括项目联系与运行过程中所发生的广告费、差旅费、租车费、办公费、接待费(不超过项目收入的10%)、水电费、设施维护费、房屋设备租金、场地费、人员成本等。项目运行成本的支出应以项目为单位核算,各项目之间原则上不得统筹使用。

各部门(单位)在服务性活动中发生的运行成本,只能在部门留成经费中开支,严禁从学校预算安排的经费中列支。

事业发展基金主要用于弥补部门(单位)日常办公经费不足,用于教学、科研、学科及专业建设、队伍建设、学术交流及办公条件改善等支出,其中,涉及资产购置的须按照学校资产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各部门(单位)应当精打细算,努力降低项目运行成本。事业发展基金由各部门、单位提出使用方案,拨入部门(单位)对应的预算项目。

事业发展基金原则上不能用于校内人员劳务酬金、奖金、津补贴的发放,确需发放的,纳入学校绩效工资总量管理,严格履行审批程序,经业务分管校领导审批、人事处审核后,报校长批准。事业发展基金用于劳务酬金、奖金、津补贴发放的,还须按发放金额1:1上缴学校,由学校统筹使用。

第十六条各部门(单位)留存经费的当年结余,可结转到下年度使用,不受学校零基预算约束。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部门(单位)的党政负责人对经费支出的真实性、合理性、合法性与合规性负责,要强化底线意识,严守财经纪律,严格执行财务制度。

第十八条部门(单位)要建立财务信息公开制度,每年年终向本单位教职工通报服务性收入收支明细及结余情况,并依法依规接受教职工代表的质询和学校财务、审计和纪检部门的监督与检查。

第五章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财务处商有关部门解释,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条自考助学专业本科第二学历教育学费收入分配由其他文件专门规定,不适用本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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