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新利luck菲律宾 资金存放管理暂行办法
宿院〔2021〕95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建立健全科学规范、公正透明的学校资金存放管理机制,规范学校资金存放行为,防范安全风险和廉政风险,提高资金存放综合效益,根据《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资金存放管理的实施意见》(苏财库〔2017〕37号),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资金是指学校取得的各类财政拨款、上级补助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其他收入、代收代管资金等。
所指资金存放是指学校通过新开立银行账户、变更银行结算账户开户银行存放资金,以及将暂时闲置的货币资金以定期存款的方式(一般为3个月以上)存放于银行等相关金融机构开展的管理服务活动。
第三条财务处是学校资金存放管理的归口业务职能部门,负责制订资金存放管理相关制度并组织实施,按规定使用管理学校各类银行账户。
第二章资金存放管理
第四条学校应当履行资金存放管理的主体责任,遵循“依法合规、规范透明、安全优先、科学评估、权责统一”的原则,建立科学规范,公正透明的资金存放管理机制。
第五条除国家政策已明确存放银行和涉密等有特殊存放管理要求的资金外,学校应按规定采取集体决策或竞争性的方式选择资金存放银行。
第六条集体决策或竞争性的方式选择资金存放银行,均应科学制定综合评分办法,客观、公正地设置评分指标和评分标准。
第七条学校新开立银行账户或存放资金的,可采取集体决策方式选择银行,并按规定报省财政部门同意和人民银行核准。
第八条学校在现有银行结算账户之间按照规定的账户用途划转资金,以及对临时闲置且暂时不具备定期存放条件的资金,采取通知存款或者协定存款方式实现保值增值的业务,可由财务处根据实际情况按资金支付的审批程序予以办理。
第九条学校银行账户内的事业收入、经营收入等非财政补助资金在满足日常支付需要后有较大规模余额的,可以实行定期存放。定期存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第十条学校开展定期存放业务一般采取竞争性方式选择资金存放银行。存放资金量不超过1000万元的,可以采取集体决策方式。
第十一条集体决策方式选择银行是指按照公平、公正的原则选取三家以上备选银行,并对备选银行进行综合评分,将评分过程和结果提交校长办公会集体讨论决定资金存放银行。对风险防控存在严重问题的银行,可以一票否决。
第十二条集体决策方式选择银行时,财务处应负责做好会议记录,详细记载和反映采取集体决策方式的原因、备选银行的评分情况、会议表决情况等内容,并形成报告报学校办公会审议。
第十三条竞争性方式选择银行是指按照招投标程序,自行组织或者委托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公开邀请银行报名参与竞争,选择确定资金存放银行。
第十四条竞争性方式选择银行应制定具体操作办法,对参与银行基本资格要求,操作流程,评选委员会组成方式,具体评选方法,监督管理等内容作出详细规定,具体操作由学校招投标部门依据上级相关规定组织实施。
第三章资金存放的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财务处应根据学校财务收支情况,科学测算现金流量,在确保学校资金正常支付的前提下,合理确定定期存款规模和期限,实现资金保值增值。学校不得采取购买理财产品的方式存放资金。
第十六条学校与确定的资金存放银行签订协议后,财务处应及时做好后续相关工作,包括签订存款协议、办理新开立银行账户的申请手续或更改账户情况报省财政厅备案等。同时应督促银行按协议要求及时履行相关义务、提供所需材料。
第十七条学校建立健全资金存放管理内部控制机制,通过流程控制和制度控制,强化各环节有效制衡,防范资金存放风险。
第十八条学校有关领导干部及相关业务部门负责人实行资金存放回避制度,各级领导干部不得以任何形式违规干预、插手资金存放管理工作。
第十九条财务处要结合账户审批、备案、年检等工作,加强对资金存放的管理。纪委办公室、审计处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学校资金存放管理实施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学校工作人员在资金存放管理过程中,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应责任。
第二十一条参与资金存放的银行机构须出具廉政承诺书,承诺不得向学校相关人员输送任何利益,承诺不得将资金存放与学校相关人员在本银行亲属的个人任务考核和收入挂钩。
第二十二条在资金存放过程中,凡发现资金存放银行出现重大安全风险事件、经营状况恶化影响资金安全、未遵守廉政承诺或存在利益输送行为的,学校应当及时收回资金,并在两年内取消该银行参与资金存放业务资格。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财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