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18新利luck菲律宾 教职工申诉处理办法 (试行)》的通知

编辑:吴杰 时间:2023-04-04 点击数:

18新利luck菲律宾 教职工申诉处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切实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推进依法治校,促进学校管理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构建和谐校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申诉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校事业编制教职工对学校及其所属单位(部门)作出的涉及本人的人事处理有异议的,可以先向原处理单位申请复核,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依据本办法提出申诉。

第三条申诉应当由教职工本人申请。本人丧失行为能力、部分丧失行为能力的,可以由其近亲属或监护人代为申请。

第四条教职工提出申诉,应当依法行使权利,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法规为准绳,不得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

学校处理教职工申诉,应当坚持合法、公正、公平、及时和不得加重对申诉人处理的原则,依照规定的权限、条件和程序进行。

申诉期间不停止人事处理的执行。

第五条本办法是维护教职工权益的校内救济制度。申诉人除行使校内申诉权外,还可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向上级主管部门提出仲裁或诉讼。

第二章组织机构

学校成立18新利luck菲律宾 教职工申诉委员会(以下简称申诉委员会),申诉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作为申诉处理常设机构,负责受理申诉申请、送达申诉处理决定书,保管申诉卷宗等日常事务。申诉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学校工会。

申诉委员会由分管工会的校领导、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党委组织部、纪委、人事处、教务处、后勤处、工会等部门负责人、教职工代表和法律专业人员组成,总人数应当为单数申诉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由分管工会工作的学校领导担任办公室主任1名,由校工会主席担任。

申诉委员会中的教职工代表由学校工会推荐,法律工作者由学校聘请的法律顾问担任或由学校工会推荐。

受理教职工申诉时,申诉人所在单位(部门)的教职工代表、其他教职工代表、法律工作者参加申诉听证。

申诉委员会教职工代表委员任期同校工会委员会任期一致,连续任职一般不超过两届。因调离或退休等原因出缺时,由校工会组织各单位推荐人员递补,递补的委员任职到本届期满。

申诉委员会中部门负责人如有职务变动,由接替人员自然更替。其他人员如有变动,应及时公告。

申诉委员会的职责是:

(一)制定申诉委员会的相关工作制度;

(二)对申诉人的申诉请求及事实理由进行审议,提出对申诉人的申诉处理决定;

(三)监督申诉处理决定的执行;

(四)其他应当由申诉委员会处理的事项。

第三章申诉请求与受理

教职工对涉及本人的下列人事处理的复核结果不服,可以向申诉委员会提出申诉:

(一)处分;

(二)职称或职务评定;

(三)不予奖励或撤销奖励;

(四)考核定为基本合格或者不合格;

(五)未按国家规定确定或者扣减工资福利待遇;

(六)法律、法规、规章、学校制度规定可以提出申诉的其他事项。

第十申诉人向申诉委员会提起申诉申请,同一诉求以一次为限。

第十申诉请求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提交《18新利luck菲律宾 教职工申诉申请表》,并附上原人事处理决定、复核决定等材料的复印件。申诉人的申诉申请书应当写明申诉人的基本情况、被申诉人、申诉请求、申诉事实和理由、提出申请的日期、申诉人亲笔签名及其他有关情况。

第十申诉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侵害之日(或处理、处分决定送达申诉人之日)起30日内向申诉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请求,递交书面申诉申请书。因不可抗拒或其他特殊情况而致逾期者,在障碍消除后10日内,可以向申诉委员会申诉,逾期不再受理。

第十申诉委员会应当对申诉人提交的申请书是否符合受理条件进行审查,在接到申请书之日起15日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诉人。不予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

十五符合以下条件的申诉,应予受理:

(一)申诉人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人员范围;

(二)申诉事项属于本办法规定的受理范围;

(三)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

(四)属于学校人事管辖范围;

(五)材料齐备。

凡不符合上述条件之一的,不予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备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诉人所需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诉人应当在被告知所需补正材料之日起7日以内补正材料,申诉人按照要求和期限补正全部材料的,应予受理。

第十六条申诉委员会作出申诉处理决定前,原申诉人可以书面申请撤回申诉。申诉一经撤回,申诉复查即行终止,并且原申诉人不得以相同理由再行提起申诉。

第四章申诉处理

第十对决定予以受理的申诉,申诉委员会应当在接到申请书的10日内,启动申诉的处理程序,并在自接到申请书后的60日内作出申诉处理决定。特殊情况,办理期限可延长,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延期办理申诉事项,应书面向申诉人说明情况。

第十申诉委员会处理申诉案件,对涉及教职工申诉的事项,有权进行查询和调查,并根据实际情况以书面审查或开听证会的方式处理申诉。调查复核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举证。被申诉人应在接到申诉委员会举证通知后的7日内,针对申诉人提出的异议作出书面答复并提供相关的证据。若在规定的时间内被申诉人没有提供相应的证据,视为没有证据。

申诉处理期间,被申诉人不得再自行收集对教职工进行处分或处理的证据材料。

申诉委员会依申诉人申请调查收集相关的证据材料。

(二)质证。申诉委员会组织双方当事人对所提供的证据进行质证,质证以公开方式进行,但当事人要求不公开的,应尊重其意见。

申诉委员会依申诉人申请调查的证据材料应当由双方当事人进行质证。

质证情况应当记入笔录,并由当事人核对后签名或盖章。

(三)证据审核认定。申诉委员会根据当事人双方的质证意见,对证据进行审核认定。

(四)调解。申诉委员会处理申诉事项,根据当事人自愿原则,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分清是非,进行调解。申诉双方经调解达成一致的,制作调解协议书,经申诉双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后生效,双方当事人不得就已生效的调解再次向申诉委员会提出申诉。调解不成的不影响申诉委员会对申诉事项作出裁决。

第十申诉委员会进行评议时采用不公开方式,成员意见应予保密;教职工申诉处理决定书未送达申诉人前,不得公开表决结果。涉及当事人隐私的申诉案件,当事人的基本资料应予保密。

二十申诉委员会评议申诉案件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参加,表决须经出席成员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评议应当制作笔录,由申诉委员会成员签名,评议中的不同意见,必须如实记入笔录。

第二十办理申诉案件的申诉委员会成员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自行提出回避;当事人也有权要求其回避,但应说明理由。

第二十申诉委员会应当根据处理意见,区别不同情况,作出下列申诉处理决定:

(一)原人事处理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正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的,维持原人事处理;

(二)原人事处理认定事实不存在的,或者超越职权、滥用职权作出处理的,责令原处理部门撤销原人事处理;

(三)原人事处理认定事实清楚,但认定情节有误,或者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有错误的,或者处理明显不当的,责令原处理部门变更原人事处理;

(四)原人事处理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违反程序和权限的,责令原处理部门重新处理。

申诉人对重新处理后作出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复核,对复核决定不服的,可以按照本办法提出申诉。

第二十申诉委员会认为需要作出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三)(四)项的申诉处理决定时,对申诉事项属于党委常委会会议校长办公会会议议事范围的,由申诉委员会提交党委常委会会议校长办公会会议研究后再下达申诉处理决定书。

第二十申诉处理决定是学校对教职工申诉事项处理的最终决定。申诉处理决定一经送达申诉双方当事人,立即生效。被申诉人应当执行学校申诉委员会的申诉处理决定;教职工如对申诉处理决定仍有异议的,可以向学校的上一级主管机关提出书面申诉。

申诉处理决定书的送达,依照民事诉讼法关于送达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申诉处理期间,申诉人就申诉事项或与之牵连事项,另行提起申诉的应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诉委员会,申诉委员会接到上述通知后,应立即中止复查工作。

第五章听证的规定和程序

第二十听证主持人一般由申诉委员会主任担任。

第二十听证主持人就听证行使以下职权:

(一)决定举证、听证的时间、地点和参加人员;

(二)决定听证的延期、中止或者终结;

(三)询问听证参加人;

(四)接收并审核有关证据;

(五)维护听证程序,对违反听证程序的人员进行警告,对情节严重者可以责令退场。

第二十听证主持人在听证活动中应当公正地履行主持听证的职责,保证当事人行使陈述权、申辩权。

二十九参加听证的听证人和其他人应按时参加听证,遵守听证程序,如实地回答主持人的询问,依法举证。

三十听证开始前,听证记录员应当查明听证参加人员是否到场,并宣读听证纪律。

第三十申诉委员会认为需要作出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项的申诉处理决定时,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申诉委员会应当组织听证。

第三十以听证方式作出处理或处分决定的,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开始,宣布听证事项;

(二)作出处分或处理的经办人就有关事实和依据进行陈述;

(三)申诉当事人就事实、理由、证据或依据进行申辩,并可以出示相关证据材料;

(四)经听证主持人允许,听证参加人可以就有关证据进行质问,也可以向到场的证人发问;

(五)有关当事人作最后陈述;

(六)听证主持人宣布相关当事人回避,召开申诉委员会复议,并作出处理决定;

(七)听证主持人宣布相关当事人重新参加会议,宣布处理决定;

(八)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束。

第三十听证记录员应当将听证的全部活动进行笔录,并由听证主持人和听证记录员签名。

听证笔录还应由当事人当场签名或者盖章。

第三十听证结束后,听证主持人应当主持制作听证报告。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本办法由申诉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宿迁学院教职工申诉申请表

2.《宿迁学院教职工申诉申请受理答复表》

3.18新利luck菲律宾 教职工申诉处理决定书》

4.《18新利luck菲律宾 教职工申诉处理专用记录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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