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18新利luck菲律宾 校内巡察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宿院委〔2020〕37号
各党总支部、直属支部,各部门、各单位:
《18新利luck菲律宾 校内巡察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经校党委常委会研究讨论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18新利luck菲律宾 校内巡察工作实施办法(试行)
中共18新利luck菲律宾 委员会
2020年9月17日
18新利luck菲律宾 校内巡察工作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加强党内监督,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以及省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对巡察工作的相关意见和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校内巡察工作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党的政治建设为统领,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聚焦全面从严治党,贯彻中央和省委巡视巡察工作要求及学校党委工作部署,深化政治巡察,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向基层延伸,营造风清气正、干事创业的良好政治生态,为把我校建设成高水平应用型高校提供坚强政治保证。
第三条校内巡察工作由学校党委统一领导,纪委组织协调,相关职能部门协同配合。坚持依规依纪、务求实效,坚持群众路线、发扬民主,坚持发现问题、形成震慑,坚持推动改革、促进发展。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学校成立巡察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组长由学校党委书记担任,副组长由学校纪委书记担任,成员由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党委组织部、纪委办公室、审计处等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实施学校巡察工作,向学校党委负责并报告工作。巡察工作领导小组的职责是:
(一)贯彻学校党委的有关决策和部署;
(二)研究确定巡察工作计划和阶段性工作安排;
(三)听取巡察工作汇报;
(四)研究巡察工作成果的运用和处置意见;
(五)向学校党委报告巡察工作情况;
(六)研究处理巡察工作中的其他重要事项。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巡察办),与校纪委办公室合署办公,巡察办主任由校纪委副书记兼任。巡察办负责全校巡察工作的组织实施,其主要职责是:
(一)落实巡察工作领导小组的工作部署;
(二)拟定巡察工作计划和方案;
(三)统筹、协调、指导巡察组开展工作;
(四)下达巡察整改意见并督促整改;
(五)负责巡察工作人员的培训、考核、监督和管理工作;
(六)办理巡察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学校根据需要设立若干巡察组。巡察组在领导小组领导下承担巡察任务。
巡察组设组长1人,副组长1人,成员3-5人(必要时可增加)。巡察组实行组长负责制,组长由中共党员校领导担任,由领导小组根据每次巡察任务确定,一次一授权;巡察组成员从有关单位优秀干部中选配,由巡察办提出建议名单报学校党委批准。
加强巡察干部队伍建设,建立专兼职巡察人才库,吸纳熟悉基层党建、纪检监察、组织人事、财务审计、项目管理等方面的专业人才。建立健全巡察干部选配机制,把巡察岗位作为发现、培养、锻炼干部的平台。
第三章巡察对象与内容
第六条巡察对象和范围:
(一)学校各教育教学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
(二)学校党政管理部门领导班子及其成员;
(三)学校党委要求巡察的其他单位负责人。
巡察重点是上述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根据工作需要,巡察对象可适当延伸。
第七条巡察工作围绕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夺取反腐败斗争压倒性胜利等6个方面,坚持以问题为导向,深化政治巡察,查找政治偏差,主要对以下方面内容进行监督检查:
(一)执行《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严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情况;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情况;坚持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贯彻执行学校决策部署、推动改革发展情况;
(二)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履行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情况:基层党组织建设、党组织核心作用发挥情况;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践行“四种形态”情况;
(三)贯彻落实民主集中制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二级学院执行党政共同负责制和党组织会、党政联席会议事规则,党务、院务公开情况;选人用人和队伍建设情况;师德师风和学术道德建设情况;
(四)领导干部遵守廉洁纪律和作风建设情况;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反“四风”情况;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情况;
(五)上级党委巡视巡察反馈意见整改情况;
(六)学校党委要求巡察的其他事项。
第四章 工作程序与方式
第八条校内巡察主要分为常规巡察和专项巡察。
常规巡察每年开展1轮,学校党委每年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常规巡察对象,在学校党委每届任期内实现巡察对象全覆盖。常规巡察工作时间一般掌握在2周左右。
专项巡察主要针对学校某一时期的重点工作、廉政风险防控的薄弱环节。群众信访举报比较集中的问题进行,专项巡察工作时间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九条巡察工作一般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巡察准备。开展巡察工作前,巡察办应向相关单位和部门了解被巡察单位有关情况,研究确定巡察重点,制定巡察工作方案并报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巡察工作方案审定后,巡察办根据巡察工作内容,组成巡察组,提前向被巡察单位下发巡察工作通知书。
(二)巡察实施。巡察组进驻被巡察单位后,向被巡察单位领导班子及其主要负责人通报开展巡察工作的计划安排和要求,说明巡察工作目的和任务,并按照规定的工作方式和权限,开展巡察工作。
(三)巡察汇报。巡察结束后2周内,巡察组形成巡察报告,如实报告重要情况和问题,并提出处理建议;对党风廉政建设等方面存在的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和其他重大问题,形成专题报告,分析原因,提出建议。
领导小组听取巡察组汇报,研究提出处理意见,报学校党委决定。
(四)巡察反馈。经学校党委同意后,巡察组向被巡察单位领导班子及其主要负责人反馈相关巡察情况,指出问题,有针对性地提出整改意见。
(五)巡察整改。被巡察单位自收到巡察组反馈意见之日起2周内制定整改方案,报经领导小组同意后,认真落实整改,于2个月内将整改情况报告报送巡察办。整改情况在一定范围内公布。
被巡察单位党政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为本单位落实整改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经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巡察组可对被巡察单位整改落实情况进行回访检查。
(六)移交督办。对巡察发现的问题和线索,经学校党委作出分类处置的决定后,依据干部管理权限和职责分工,分别移交学校纪委、党委组织部或学校有关职能部门处理,有关部门按规定时间将办理情况反馈巡察办。
巡察办会同巡察组跟踪了解和督办整改落实情况、移交事项办理情况,并向领导小组报告。
领导小组可直接听取被巡察单位党政领导班子有关整改情况的汇报。
(七)立卷归档。巡察组整理巡察全过程资料,报送巡察办立卷归档。
第十条巡察组应按照《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规定的工作方式、权限和程序,不断加强实践创新,健全工作制度,结合被巡察单位实际,主要通过以下方式开展工作:
(一)听取汇报。听取被巡察单位主要负责人工作汇报、专题汇报;
(二)个别谈话。根据巡察工作需要,与被巡察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和其他干部群众进行个别谈话;
(三)调阅资料。根据巡察工作需要,调阅、复制有关文件、档案、会议记录等资料;
(四)民主测评。在适当范围内对被巡察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进行民主测评和问卷调查;
(五)受理信访。接受反映被巡察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问题的来信、来电、来访等,并可进行初步核实工作;
(六)走访调研。以适当方式到被巡察单位或相关单位进行调研,从不同侧面了解巡察对象的相关情况;
(七)列席会议。根据巡察工作需要,列席被巡察单位的党组织会、党政联席会、处(部)务会议等有关会议,列席被巡察党组织领导班子的民主生活会、述职述廉会等;
(八)巡察工作领导小组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五章成果运用
第十一条加强对巡察工作的领导,学校党委常委会每年至少听取一次巡察情况汇报。建立健全巡察工作协调、沟通机制,及时研究巡察工作的有关事项,将巡察成果运用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运用于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
第十二条巡察结果和整改情况提交学校党委常委会研究,作为对党员干部进行廉政评价和年度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的重要依据,作为干部考核评价、选拔任用、奖励惩处和对干部进行组织调整时的重要依据。
第十三条学校纪律检查部门对照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优先办理巡察发现的问题线索和问责线索,组织人事部门要及时处置巡察移交事项,办理情况自移交签收之日起2个月内向领导小组办公室反馈。
第十四条注重分析巡察发现的系统性、基础性、倾向性问题,准确查找机制方面的深层次问题,制定治本措施,推动源头治理。
第六章纪律与责任
第十五条学校党委履行巡察工作的主体责任,党委书记是巡察工作的第一责任人。领导小组要认真履行组织实施巡察工作职责,精心组织开展巡察工作。
第十六条巡察组由领导小组派出,依靠被巡察单位党组织开展工作,不干预被巡察单位的正常工作,不履行执纪审查的职责。
第十七条巡察工作人员要严守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严格执行保密制度、回避制度和请示报告制度,做到政治强、作风硬、敢担当。
第十八条巡察工作中形成的材料应妥善保管,及时归类存档。巡察工作结束后,巡察组应将巡察过程中形成的所有材料移交巡察办统一保管和处理。
第十九条巡察组对被巡察单位(部门)干部群众反映强烈、属于巡察工作职责范围内的重要问题,疏于职守,应当了解而没有了解,应当报告而没有报告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人的纪律责任。
第二十条巡察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或者调整、降职等组织处理:构成违纪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一)对应当发现的重要问题因工作疏忽而没有发现的;
(二)不如实报告巡察情况,隐瞒、歪曲、捏造事实的;
(三)泄露、扩散巡察工作秘密的;
(四)工作中超越权限,造成不良后果的;
(五)利用巡察工作便利谋取私利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六)违反廉洁纪律有关规定的;
(七)有与巡察工作相背离的其他行为的。
第二十一条被巡察对象要认真配合巡察组开展工作,全面、客观、真实地向巡察组报告情况、提供资料,认真履行巡察整改主体责任,即知即改、立行立改,确保问题整改到位。对弄虚作假、整改不力的,要严肃问责。
第二十二条被巡察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对单位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或者调整、降职等组织处理;构成违纪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一)隐瞒不报或者故意向巡察组提供虚假情况的;
(二)拒绝或者不按照要求向巡察组提供相关文件材料的;
(三)暗示、指使、强令有关部门或人员干扰、阻挠巡察工作的,或者诬告、陷害他人的;
(四)无正当理由拒不纠正存在的问题或者不按照要求整改的;
(五)对反映情况的干部职工进行打击、报复、陷害的;
(六)有其他干扰巡察工作行为的。
第二十三条实行巡察公开制度。巡察前,向全校公布巡察工作的监督范围、时间安排及巡察组的联系方式等有关情况。巡察中,鼓励、支持党员、干部和群众向巡察组如实反映情况和问题。巡察后,巡察反馈意见、整改方案和整改情况在一定范围内公开,接受师生员工监督。
第二十四条学校纪律检查和组织、人事、审计等部门要认真履行配合职责,为巡察组提供信息、人员、专业支持。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巡察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