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18新利luck菲律宾 中层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试行)》的通知
宿院委〔2020〕38号
各党总支部、直属支部,各部门、各单位:
《18新利luck菲律宾 中层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试行)》经校党委常委会研究讨论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18新利luck菲律宾 中层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试行)
中共18新利luck菲律宾 委员会
2020年10月26日
18新利luck菲律宾 中层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试行)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深入贯彻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落实党要管党和全面从严治党、从严管理干部的要求,建立科学规范的中层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制度,形成有效管用、简便易行、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选人用人机制,建设一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为指导,忠诚干净担当的高素质专业化中层领导干部队伍,保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全面贯彻执行和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顺利发展,为把我校建设成为高水平有特色应用技术大学提供坚强的组织保证,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共中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选拔任用全校中层领导干部,包括党政管理部门、教育教学单位党政负责人、群团组织负责人等。
选拔任用中层领导干部实行任命制和聘任制,每届聘期(任期)为三年。党政管理部门的负责人、教育教学单位行政负责人实行委任制或聘任制;学校二级党组织、校工会、校团委等党群组织的负责人实行选任制或委任制。对学校二级党组织中中层领导职务岗位采取“先任后选”的办法,即先上岗,再进行选举;对校工会、校团委的中层领导职务岗位遵照相关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选拔任用中层领导干部,必须坚持下列原则:
(一)党管干部;
(二)德才兼备、以德为先,五湖四海、任人唯贤;
(三)事业为上、人岗相适、人事相宜;
(四)公道正派、注重实绩、群众公认;
(五)民主集中制;
(六)依法依规办事;
(七)民主、公开、竞争、择优。
第四条选拔任用中层领导干部,必须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坚持“五突出五强化”选人用人机制,必须符合把中层领导班子建设成为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心全意为师生员工服务,具有推进本单位(部门)改革和发展能力,结构合理、团结高效、勤政廉洁的领导集体的要求。优化干部队伍结构,配备中层领导班子时,注意班子成员能力、特长的互补,专业学科的合理搭配,大力发现培养选拔年轻干部,注重选拔经过实践考验的优秀年轻干部,用好各年龄段干部,注意选拔优秀女干部和非中共党员干部。大力选拔勇于负责、敢于担当、善于作为、实绩突出的中层领导干部,对不适宜担任现职的领导干部应当进行调整,推进中层领导干部能上能下。
第五条学校党委履行选拔任用中层领导干部的职责,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凡经学校正式发文选拔任用的中层领导干部,均由学校党委统一管理,党委组织部负责其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 选拔任用条件
第六条中层领导干部必须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并且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履行职责所需要的政治水平,带头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努力用马克思主义立场、观点、方法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坚持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决做到“两个维护”,自觉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经得起各种风浪考验。
(二)具有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定信念,坚定“四个自信”,坚决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忠于党的教育事业,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树立正确政绩观,在学校高质量发展中锐意进取,勇于改革,艰苦创业。
(三)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认真调查研究,能够把党的方针、政策同本单位、本部门的实际相结合,真抓实干,卓有成效开展工作,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
(四)有强烈的事业心、政治责任感和历史使命感,掌握高校教育工作的基本理论和规律,主动担当作为,有实践经验,有胜任领导工作的组织能力、管理能力和专业知识,在教育教学、科研和管理等工作中做出明显实绩。
(五)正确行使权力,坚持原则,敢抓敢管,依法办事,清正廉洁,勤政为民,以身作则,为人师表,艰苦朴素,密切联系群众,全心全意为广大师生员工服务,自觉接受党和群众的批评和监督,加强道德修养,讲党性、重品行、作表率,带头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反对任何滥用职权、谋求私利的行为。
(六)坚持和维护党的民主集中制,有民主作风,有全局观念,善于团结同志,包括团结同自己有不同意见的同志一道工作。
(七)“双肩挑”中层领导干部,须将主要精力、主要时间投入到管理工作上。
第七条提拔担任中层领导干部职务的,应当具备下列基本资格:
(一)应当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五年以上工龄和两年以上相关工作经历。
(二)提任教育教学单位行政中层领导职务的,必须具有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三)提任正处职(级)领导职务的,还应当具有以下条件之一:
1.从管理岗位领导职务副处级提任正处职(级)的,应当在副处职(级)岗位任职满两年以上;
2.教学、科研专业技术人员直接提任正处职(级)领导职务的,应当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一年以上且具有一定的党政管理工作经验。
(四)提任副处职(级)领导职务的,还应当具有以下条件之一:
1.在正科级干部岗位或系、教研室(实验室)主任或二级业务部门负责人岗位上任职满三年以上;
2.具有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一年以上且具有一定的党政管理工作经验。
(五)提任中层领导职务的干部,应当经过党校或组织(人事)部门认可的其他培训机构的培训,未达到培训要求的,应当在提任后一年内完成培训。
第八条中层领导岗位有特殊要求的,可具体在选拔任用时提出。
第九条党务管理部门的中层干部和各二级党组织书记、副书记应当具有三年以上党龄。
第十条担任中层领导干部职务的应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第十一条中层领导干部应当逐级提拔。特别优秀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干部,可以突破任职资格规定或者越级提拔担任中层领导职务。破格提拔干部必须从严掌握并需报经上级组织部门同意。
第三章 动 议
第十二条选拔任用中层领导干部,党委组织部综合有关方面的建议和平时了解掌握的情况,对中层领导班子和中层领导干部进行综合分析研判,为学校党委选人用人提供依据和参考。
第十三条 学校党委根据工作需要和领导班子建设实际,结合综合分析研判情况,提出启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意见。
第十四条 党委组织部就选拔任用的职位、条件、范围、方式、程序等提出初步建议。
第十五条 初步建议向学校党委主要领导成员报告后,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酝酿,形成工作方案。
第四章 民主推荐
第十六条选拔任用中层领导干部,必须经过民主推荐。民主推荐包括谈话调研推荐和会议推荐,推荐结果作为选拔任用的重要参考,在一年内有效。
第十七条中层领导班子换届,民主推荐按照公布岗位和职位设置情况定向推荐;个别提拔任职,按照拟任职位推荐。
第十八条民主推荐由学校党委组织部主持,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一)召开推荐会,公布推荐职位、任职条件、推荐范围,提出有关要求,组织填写推荐表;
(二)在一定范围内,进行个别谈话推荐;
(三)对会议推荐和谈话推荐情况按不同职务层次人员分别统计,综合分析;
(四)向学校党委常委会汇报推荐情况。
第十九条中层领导班子换届,会议推荐一般由下列人员参加:
(一)校领导;
(二)党委委员、纪委委员;
(三)中层领导干部、群团组织负责人;
(四)校教代会执委会成员;
(五)党外人士代表;
(六)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
参加个别谈话推荐的人员参照上列范围确定,可以适当调整。
教育教学单位其他成员参加本单位的民主推荐。
第二十条个别提拔任职的民主推荐程序,可以参照本条例第十九条进行,也可以先进行个别谈话推荐,根据谈话情况,经学校党委常委会研究,提出初步名单,再进行会议推荐。
个别提拔任职,参加民主推荐人员范围参照本条例的第十九条执行,可以适当调整。
第二十一条个人向党组织推荐领导干部人选,必须负责的写出推荐材料并署名。所推荐人选经组织部门审核符合条件的,纳入民主推荐范围,缺乏民意基础的,不得列为考察对象。
第五章 考 察
第二十二条确定考察对象,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和干部德才条件,将民主推荐与平时考核、年度考核、一贯表现和人岗相适等情况综合考虑,充分酝酿,防止把推荐票等同于选举票、简单以推荐票取人。
第二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列为考察对象:
(一)群众公认度不高的;
(二)近三年年度考核结果中有被确定为基本称职以下等次的;
(三)有跑官、拉票行为的;
(四)配偶已移居国(境)外;或者没有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
(五)受到诫勉、组织处理或者党纪政纪处分影响使用的;
(六)其他原因不宜提拔的。
第二十四条学校党委常委会研究确定考察对象,由党委组织部负责组建考察组,对确定的考察对象进行严格考察。
第二十五条考察中层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必须依据选拔任用条件和不同领导职务的职责要求,全面考察其德、能、勤、绩、廉。
突出考察政治品质和道德品行,深入了解理想信念、政治纪律、坚持原则、敢于担当、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行为操守等方面的情况。
注重考察工作实绩,深入了解履行岗位职责、推动和服务学校科学发展的实际成效。
加强作风考察,深入了解为师生服务、求真务实、勤勉敬业、奋发有为,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等情况。
强化廉政情况考察,深入了解遵守廉洁自律有关规定,保持高尚情操和健康情趣,慎独慎微,清正廉洁,不谋私利等情况。
第二十六条考察中层领导职务拟任人选(重点是提任人选),应当保证充足的考察时间,经过下列程序:
(一)成立考察组,制定考察工作方案;
(二)与考察对象所在单位的党政主要领导就考察工作方案沟通情况,征求意见;
(三)发布干部考察预告;
(四)采取个别谈话、发放征求意见表、民主测评、查阅干部档案和工作资料、与考察对象面谈等方法,广泛深入地了解情况,根据需要进行民意调查、专项调查、延伸考察;
(五)听取分管(联系)校领导意见;
(六)综合分析考察情况,与考察对象的一贯表现进行比较、相互印证,全面准确地对考察对象作出评价,写出考察材料。提拔任职后,考察材料归入本人档案,考察材料必须写实,全面、准确、清楚地反映考察对象的情况。考察材料包括下列内容:
1.德、能、勤、绩、廉方面的主要表现和主要特长;
2.主要缺点和不足;
3.民主推荐、民主测评、考察谈话等情况。
第二十七条考察中层领导职务拟任人选(重点是提任人员),个别谈话和征求意见的范围一般为:
(一)考察对象所在单位(部门)全体中层干部;
(二)考察对象所在单位(部门)专业、学科相近的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或具有博士学位人员;
(三)考察对象所在单位(部门)民主党派负责人、无党派代表人士;
(四)考察对象所在单位(部门)党支部书记、分工会主席、科级干部、内设机构负责人;
(五)考察对象的工作对象和服务对象代表;
(六)其他有关人员。
第二十八条党委组织部应当就考察对象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听取校纪委的书面意见。对拟提拔的考察对象,必须严格审核考察对象的干部人事档案,重点审核“三龄两历一身份”;查核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情况。对需要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的考察对象,应当委托审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计。
第二十九条实行干部考察工作责任制。党委组织部派出的考察组由两名以上成员组成,考察人员应当具有较高的素质和相应的资格。考察组必须坚持原则,公道正派,深入细致,如实反映考察情况和意见,对考察材料负责,履行干部选拔任用风气监督职责。
第六章 讨论决定
第三十条中层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应当听取分管(联系)校领导的意见,非中共党员拟任人选,应当听取党委统战部和民主党派主要负责人或无党派人士中代表人物的意见。在讨论决定或者决定呈报前,应当根据中层领导职位和拟任人选的不同情况,由学校党政主要领导、副书记、纪委书记、组织部长等充分酝酿,形成方案,提交党委常委会讨论决定。
第三十一条党委常委会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并保证与会成员有足够时间听取情况介绍、充分发表意见。与会成员对任免事项,应当逐一发表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等明确意见,党委主要负责人应最后表态。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可以采取口头表决、举手表决或者无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表决,表决结果当场宣布。意见分歧较大时,暂缓进行表决。有关干部任免的决定,需要复议的,应当经党委常委超过半数成员同意后方可进行。
第三十二条党委常委会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党委分管干部工作的领导或党委组织部负责人逐个介绍拟任人选的推荐、考察和任免理由等情况,其中涉及破格提拔的人选,应当说明破格的具体情形、理由和征求上级组织部门意见的情况;
(二)参加会议人员进行充分讨论;
(三)进行表决,以党委常委会应到会成员超过半数同意形成决定。
第三十三条按照省纪委、省委组织部、省委教育工委等上级部门的规定,需要上报请示或报上级备案拟任人选,学校党委以书面形式报请上级批准。
第七章 任 职
第三十四条实行中层领导干部任职前公示制度。提拔担任中层领导干部职务的,在党委常委会讨论决定后、下发任职通知前,应当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应当真实准确,便于监督,涉及破格提拔的,还应当说明破格的具体情形和理由。公示期不少于五个工作日。公示结果不影响任职的,办理任职手续。
第三十五条实行中层领导干部任职试用期制度。提任非选举产生的中层领导干部,试用期一年,试用期间享受所担任职务的职级待遇。试用期满,经考核胜任现职的正式任职,试用期计入任职时间;不胜任的,免去试任职务,一般按试任前职级安排工作。
第三十六条实行任职谈话制度。对决定任用的干部,由党委常委会指定专人同本人谈话,肯定成绩,指出不足,提出要求和需要注意的问题。
第三十七条党委常委会决定任用的干部,任职时间自党委常委会决定之日起计算。
第三十八条任免党群系统中层领导干部,由党委书记签发;任免行政系统中层领导干部,由党委书记、院长共同签发。
第三十九条实行干部离任交接制度。干部接到任职或免职通知后,一般应在一周内到岗或做好岗位交接工作,离任和接任的干部应认真填写《党政干部职务变动交接表》。
第八章 交流、回避
第四十条实行中层领导干部交流制度。交流的对象主要是:因工作需要交流的;需要通过交流锻炼提高领导能力的;按照规定需要回避的;因其他原因需要交流的。同一单位党政正职一般不同时交流。
第四十一条推进中层领导干部在行政和党务岗位上、党政职能部门和教育教学单位之间交流任职,鼓励业务型干部任满两届转任教学或科研岗位。中层领导班子换届时,中层领导干部在同一职位上任职满两届的,原则上进行交流(其中,涉及人、财、物岗位的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应当进行交流);任职满三届的,必须进行交流。
第四十二条实行中层领导干部任职回避制度。党委及其组织部门考察、讨论干部任免,涉及本人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中层领导干部任职回避的亲属关系为: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有上列亲属关系的,不得在同一部门或单位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
第九章 免职、辞职、降职
第四十三条中层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应当免去现职:
(一)达到任职年龄界限或者退休年龄的;
(二)受到责任追究应当免职的;
(三)辞职或者调出的;
(四)非组织选派,离职学习期限超过一年的;
(五)对党委常委会做出的干部交流决定拒不执行的;
(六)因健康原因,无法正常履行工作职责一年以上的;
(七)因工作需要或者其他原因,应当免去现职的。
第四十四条实行中层领导干部辞职制度。辞职包括自愿辞职、引咎辞职和责令辞职。辞职应当符合有关规定,手续依照有关规定程序办理。
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和因问责被免职的中层领导干部,一年内不安排职务,两年内不得担任高于原任职务层次的职务。同时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按照影响期长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五条实行中层领导干部降职制度。中层领导干部在年度考核中被确定为不称职的,因工作能力较弱、受到组织处理或者其他原因不适宜担任现职务层次的,应当降职使用。降职使用的干部,其待遇按照新任职务的标准执行。
降职使用的干部重新提拔,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六条中层领导干部因任职年限到限离任而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不再担任实职领导干部。属于专职党政管理干部的,转任相应职级职员;“双肩挑”干部回教学科研岗位的,不保留原党政职务级别待遇;“双肩挑”干部转任管理岗位的,转任相应职级职员,履行相应管理岗位职责,并享受相应职级待遇。
第十章 纪律和监督
第四十七条选拔任用中层领导干部,必须严格执行本条例的各项规定,并遵守下列纪律:
(一)不准超职数配备、超机构规格提拔中层领导干部或者违反规定擅自设置职务名称、提高干部职级待遇;
(二)不准采取不正当手段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职位;
(三)不准违反规定程序推荐、考察、酝酿、讨论决定任免干部;
(四)不准私自泄露动议、民主推荐、民主测评、考察、酝酿、讨论决定干部等有关情况;
(五)不准在干部考察工作中隐瞒或者歪曲事实真相;
(六)不准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组织考察和选举中搞拉票等非组织活动;
(七)不准利用职务便利私自干预干部选拔任用工作;
(八)不准在工作调动、机构变动时,突击提拔、调整干部;
(九)不准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封官许愿,任人唯亲,营私舞弊;
(十)不准涂改干部档案,或者在干部身份、年龄、工龄、党龄、学历、经历等方面弄虚作假。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的,必须给主要责任者以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对于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组织决定的,将视情况降职使用或者免职。
第四十九条实行中层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制度。校纪委参与中层领导干部选拔任用过程中,从动议酝酿阶段就参与选人用人工作并实行全过程监督。
第五十条实行中层领导干部离任审计制度。在本单位负有经济责任的中层党政领导干部在任期届满,或者任期内办理调任、转任、轮岗、免职、辞职和退休等事项时,由党委组织部委托学校审计部门对其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第五十一条学校党委及党委组织部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必须严格执行本条例,自觉接受组织监督和群众监督。下级部门(单位)和党员、干部、教职工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的违纪违规行为,有权向上级党委及其组织、纪委、监察部门举报、申诉,由受理部门按照有关规定核实处理。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五十二条本条例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五十三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