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中共18新利luck菲律宾 委员会加强中层领导干部管理监督工作制度(试行)》的
通知
宿院委〔2020〕41号
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各部门、各单位:
《中共18新利luck菲律宾 委员会加强中层领导干部管理监督工作制度(试行)》经校党委常委会研究讨论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共18新利luck菲律宾 委员会加强中层领导干部管理监督工作制度(试行)
中共18新利luck菲律宾 委员会
2020年10月26日
中共18新利luck菲律宾 委员会加强中层领导干部管理监督工作制度(试行)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加强和改进学校中层领导干部管理监督工作,健全完善符合我校实际的中层领导干部管理监督制度体系。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和《中共18新利luck菲律宾 委员会加强中层领导干部管理监督工作的实施细则(试行)》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工作,制定本制度。
一、中层领导干部重要事项请示报告制度
中层领导干部必须认真执行重要事项请示报告制度,重要事项请示报告的内容主要包括:
1.凡中层领导班子出现党内政治生活不正常,班子成员发生违反政治纪律、组织纪律事件,班子内部不团结以及其他非正常情况,中层领导班子成员均有责任如实及时向分管(联系)校领导和党委组织部反映。
2.凡中层领导干部出现严重病情、伤情、赴境外培训考察滞留不归等重要情况,各二级基层组织党书记、部门(单位)正职领导干部要在第一时间报分管(联系)校领导和党委组织部,如果尚未完全掌握情况,可先口头或书面报告初步情况,然后及时跟踪续报。党委组织部根据请示报告情况向学校主要领导和相关领导请示报告。
3.中层领导班子成员分工调整,在中层领导班子按程序研究提出意见后,应由各部门(单位)形成书面报告及时向党委组织部报备并向分管(联系)校领导报告,经同意后方可调整。在报告同意前,领导班子成员按原分工继续履行职责,并严格遵守有关工作纪律。
中层领导班子成员因外出参加学习培训或挂职等原因需临时调整班子成员分工的,可以经分管(联系)校领导原则同意后向党委组织部报备。
4.中层领导干部操办婚嫁等事宜的,一般应由干部本人在事前向党委组织部和校纪委报告宴请事由、时间、地点、方式、规模、标准和邀请对象,以及收受礼金、礼品及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5.中层领导干部发生《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规定》第三条所列本人婚姻和配偶、子女移居国(境)外、从业等事项变化的,应该在事后3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党委组织部报告。
二、中层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制度
1.按照中央《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规定》(以下简称《规定》)《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查核结果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等文件要求,中层领导干部必须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认真填写《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表》。
2.党委组织部认真履行职责,按照干部工作相关文件要求,组织开展中层领导干部年度个人事项报告填报工作及年度随机抽查、重点查核、拟提任中层领导干部的任前查核工作。对不如实报告或者存在其他问题的,按照《规定》和《办法》严肃处理。
三、中层领导干部请(销)假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中层领导干部的日常管理,切实增强干部的纪律观念,结合学校实际,就中层领导干部请( 销)假制度规定如下:
1.请假是指中层领导干部因公(私)事请假。因公请假包括:干部因工作关系去校外(含国外、境外)开会、学习、合作科研、招生宣传及开展其他工作等。因私请假包括:病假、事假、婚假、丧假、探亲假、生育假等。
2.中层正职领导干部在工作日期间外出一天以上,需向分管(联系)校领导履行请假手续,并向党委书记、校长报告;寒暑假(节假日)期间离宿7天(含)以上需履行请假手续,经分管(联系)校领导批准后,向党委书记、校长报告,报党委组织部备案。请假外出须与本部门(单位)班子成员通气,并做好工作安排。
3.中层副职领导干部在工作日期间外出一天以上、三天以内,须履行请假手续,经本部门(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同意后报分管(联系)校领导批准;工作日期间外出三天以上、寒暑假(节假日)期间离宿7天(含)以上需履行请假手续,经本部门(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同意后报分管(联系)校领导批准,并向党委书记、校长报告,同时党委组织部备案。请假外出期间,需提前安排好校内工作。
4.坚持按规定范围出席会议制度。中层领导干部应严格按照通知范围和要求参加有关会议或活动,如因故不能参加学校召开的重大(要)会议、组织的重大(要)活动,须提前向主持会议(活动)的校领导请假,并报知会议(活动)主办部门(单位)。
5.坚持因病请假报告制度。中层领导干部因病请假治疗,由所在部门(单位)报告分管(联系)校领导,按程序履行请假手续,并报党委组织部备案。病愈后,本人须向分管(联系)校领导报到,并报党委组织部备案。
6.同一单位党政正职原则上不得同时请假外出。确因工作需要同时外出的,应提供详细说明(含工作安排、临时负责人等),报分管(联系)校领导审批。
7.非组织选派,中层领导干部离职学习(交流、培训等)6个月以上(含6个月)的,需本人向党委组织部提出申请,由党委组织部报学校党委常委会讨论。
8.中层领导干部在执行请(销)假制度的同时,还需遵守学校人事处的考勤制度相关规定。
9.中层领导干部不得擅自离岗,经批准并妥善安排好外出期间工作后方可外出。凡不按要求履行请假手续的中层领导干部,学校党委将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诫勉、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纪律处分等。
如遇特殊紧急情况,可先口头请假,事后按照中层领导干部请(销)假制度补办手续。
10.干部要严格遵守请假规定,按时返校,不得擅自超假。外出期间,应保持通讯畅通。因故需继续请假者,应在原假期未满前提出续假申请,批准后方可续假。请假期满,应及时向批准单位销假。
11.中层领导干部请(销)假情况由党委组织部汇总。对违反请(销)假制度的中层领导干部,党委组织部将不定期督查通报。
四、中层领导干部兼职报备审批制度
根据中组部《关于改进和完善高校、科研院所领导人员兼职管理有关问题的问答》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就中层领导干部兼职报备审批制度规定如下:
1.中层领导干部兼职报备审批制度涉及的兼职类型包括:与干部工作或教学科研领域相关的社会团体、基金会、高水平学术期刊、国际学术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和企业等。社会团体兼任职务,包括领导职务和名誉职务、常务理事、理事等。
2.中层领导干部不得经商办企业。
3.中层领导干部所兼职的机构必须是经主管部门认可、登记注册的合法机构。
4.中层领导干部经批准可兼任与本单位(部门)或本人教学科研领域相关的社会团体和基金会等职务,兼职数量一般不超过3个;根据工作需要和实际情况,经批准也可兼任与学校或本人教学科研领域相关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和企业等职务,兼职数量一般不超过1个。
5.中层领导干部在高水平学术期刊担任编委或在国际学术组织兼职,兼职数量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放宽。
6.中层领导干部在社会团体和基金会等兼任职务,个人不得在兼职单位领取报酬。中层领导干部按照有关规定在民办非企业单位和企业等兼职单位获得的报酬,应当全额上缴学校,由学校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奖励。
7.中层领导干部的科技成果转化,在经学校党委批准的情况下,可以获得现金奖励或股权激励,合作单位需提供相应证明材料和人才政策材料。获得股权激励的中层领导干部不得利用职权为所持股权的企业谋取利益。
8.中层领导干部职务发生变动,其兼职管理按照新任职务的相应规定执行;职务变动后按规定不得兼任的有关职务,应当在3个月内辞去。退出中层领导岗位的干部,其兼职不再按照中层领导干部管理。
9.中层领导干部兼任社会团体和基金会等职务,填写《18新利luck菲律宾 中层领导干部兼职审批表》,由所在二级基层党组织初审后,报党委组织部审批备案。
中层领导干部兼任民办非企业单位和企业职务,必须履行审批程序。审批程序为:由本人提前30天填写《18新利luck菲律宾 中层领导干部兼职审批表》,并附拟兼职单位相关材料报所在单位,经本单位部(处)务会或党政联席会议集体讨论提出意见;所在单位(部门)党政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分管(联系)校领导审签,并将材料报党委组织部;经党委组织部审核,提出意见报学校党委审批。
对在国际学术组织或有国(境)外背景的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企业等兼职的,学校各级党组织要严把政审关。
10.中层领导干部所兼职务任期届满拟继续兼职的,应重新履行审批手续。兼职原则上不得超过2届;所兼职务未实行任期制的,兼职时间原则上不得超过10年。
11.新提任中层副职领导干部,应在提任前将本人兼职情况向党委组织部进行申报。不符合要求的兼职,应当在任职后3个月内辞去,并将结果报组织部备案。
12.中层领导干部兼职及因科技成果转化获取奖励、股权激励等情况,应当在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和年度述职中予以说明。
13.中层领导干部要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把主要精力放在做好本职工作上,不能因为兼职影响本职工作;经批准兼职的,在兼职活动中要严格遵纪守法,维护学校声誉,不得从事与兼职无关的活动。党委组织部要切实加强中层领导干部兼职的监督管理和考核,防止因为兼职过多影响本职工作。对因兼职影响本职工作的,要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责令其辞去本职或兼职。对违反规定兼职或在兼职活动中有其他违纪行为或造成不良影响的,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五、中层领导干部因私出国(境)管理制度
为加强我校中层领导干部因私出国(境)管理监督,根据中组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领导干部出国(境)管理监督工作的通知》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现就学校中层领导干部因私出国(境)管理工作规定如下:
1.中层领导干部不能持因私护照办理公务。在填写个人事项年度报告时如实报告出国情况。
2.中层领导干部人员信息由党委组织部会同人事处定期向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登记备案。处级领导干部所有因私出国(境)证件(含普通护照、往来港澳通行证、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等)均应交由党委组织部集中保管。
3.对于新申领因私出国(境)证件的中层领导干部,须填写从出入境管理部门下载的《关于同意申办出入境证件的函》,到党委组织部签字盖章后前往宿迁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办理相关事宜,在收到新证件后的7个工作日内,由本人交到党委组织部集中保管,并在个人事项年度报告中如实报告。
4.申请使用因私出国(境)的中层领导干部须填写《18新利luck菲律宾 中层领导干部因私出国(境)审批表》。
5.中层正职领导干部因私出国(境)需在部门(单位)同意后,经校纪委审核,由分管(联系)校领导签署意见后报学校党委书记同意,送党委组织部核准并领取个人因私出国(境)证件。中层副职领导干部需取得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同意后,经校纪委审核,由分管(联系)校领导签署意见,送党委组织部核准并领取个人因私出国(境)证件。
6.中层领导干部领用的因私出国(境)证件须妥善保管,因故未出国(境)的,应及时将证件交回党委组织部保管。因私出国(境)证件的使用应与审批时填写的出国(境)事由、地点、时间相符,不得擅自出国(境)或另作其它用途,也不得一次申请多次使用。
7.中层领导干部因私出国(境)原则上应安排在寒暑假期间,一年不超过2次。如有特殊情况,需在工作日期间出国(境)的,需按程序向党委组织部提交书面申请,报学校党委书记批准,并按学校人事考勤规定执行。新提拔中层领导干部在试用期内,出国(境)时间累计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中层领导干部因私出国(境),应提前与本部门(单位)班子成员通气,做好因私出国(境)期间的工作应急安排。
8.中层领导干部因私出国(境)期间要遵守国家有关法规和外事纪律,未经批准不得逾期滞留,对违反有关规定者,将依照党纪政纪严肃查处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9.中层领导干部出国(境)返校后,须及时向所在单位和党委组织部报到,并在十个工作日内(从入境日起算,如遇寒暑假,从开学之日起算)将因私出国(境)证件交回党委组织部集中保管。
10.中层领导干部中涉密人员的因私出国(境)证件管理和因私出国(境)按照保密工作要求另行处理。
11.党委组织部指定专人负责做好处级领导干部因私出国(境)证件的收缴、登记、保管和发放等相关工作。
12.因私出国(境)要严格按照相关程序进行审批,对违规审核审批或不认真履行审核审批职责的,要严肃追究直接责任人和相关工作人员的责任。
13.要坚决杜绝中层领导干部违规私自持有出国(境)证件的现象,对违反出国(境)证件管理规定,拒不交出所持出国(境)证件的领导干部,要进行批评教育和诫勉谈话,情节严重的给予组织处理或移交校纪委处理。
六、中层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制度
1.按照中层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有关规定和要求,对中层领导干部任职期间、任职期满或因调动、退休、辞职、免职、撤职等原因离开现职岗位的应进行经济责任审计。中层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应当依规接受审计监督,审计处依规独立实施经济责任审计。
2.学校各二级基层党组织和各单位(部门)针对审计发现的问题,要制定整改措施并建立健全长效机制,充分发挥审计的问题导向作用。学校党委组织部将审计结果作为对被审计中层领导干部业绩考评和职务任免的参考依据向学校党委常委会汇报,并负责向学校经济责任审计联席会议通报审计结果的运用情况。
七、中层领导干部离任交接制度
为进一步规范中层领导干部离任交接工作,保证中层领导干部职务变动后各项工作平稳有序进行,现就离任交接工作规定如下:
1.自学校任免通知公布次日起,离任干部与接任干部应在五个工作日内做好工作交接。离任干部为移交方,接任干部为接收方;如干部离任时暂无接任干部,可先与部门(单位)正职交接。遇其他特殊情况,经向党委组织部报备,并经所在部门(单位)分管(联系)校领导同意,可以适当延长,但一般不超过十个工作日。
2.离任交接内容
(1)工作交接
整体工作情况:本岗位的工作职责、工作特点;所负责工作的进展情况;工作思路、工作举措、经验和体会;历史遗留问题;对今后工作的设想和建议等。
资产情况:工作范围内的资产情况、设备、办公用品状况、资金使用及分配状况、合同履行情况等(应附交接清单)。
人事情况:领导班子结构、工作分工;单位人事编制、岗位设置与人员状况等。
对外联络工作:与上级主管部门、政府有关部门、兄弟单位及其他单位的工作联系,相关联系人等情况。
各类经费使用规定及使用情况。
其他应交接的有关事项。
(2)有关文件和档案资料交接
为保证学校公文处理的延续性,请原部门负责人于交接日前将尚未审阅的文件审阅处理完毕。
分管范围内有关工作的发展规划、工作计划和总结、工作文件、重要请示报告,上级主管及有关部门下发的重要文件等文件资料。按照学校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及时移交档案资料,确保档案资料的完整性。
(3)办公设备、用品交接
行政办公设备、用品的交接按照学校资产管理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3.离任干部应认真填写干部职务变动交接表,交接双方签字,中层正职领导干部交接需经分管(联系)校领导签字,中层副职领导干部交接需经本单位正职领导签字。此表一式四份,交接者各留存一份,另两份分别报党委组织部和校纪委备案。
4.交接者要本着对学校和本单位事业高度负责的态度认真做好交接工作。要坚持原则,做到交接认真细致,不留后遗症,确保工作衔接,特别是对各种物资、经费的交接要做到笔笔清楚,件件落实。
5.对因在交接工作中不认真、不细致而影响工作者,要批评教育;对不坚持原则,弄虚作假者,视情节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