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18新利luck菲律宾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
宿院委〔2020〕46号
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各部门、各单位:
《18新利luck菲律宾 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经校党委常委会研究讨论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18新利luck菲律宾 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
中共18新利luck菲律宾 委员会
2020年11月14日
18新利luck菲律宾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认真贯彻全面落实从严治党要求,加强党风廉政建设,进一步规范决策行为,防范决策风险,根据中央、省有关规定,以及省委教育工委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学校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苏委教〔2017〕10号)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实施办法所称“三重一大”是指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运作。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学校研究决定“三重一大”事项。各部门、单位应认真贯彻落实本办法,推进“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贯彻落实。
第二章决策范围
第四条重大决策事项是指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全局和广大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主要包括: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上级重要决定的重大措施;
(二)党的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党风廉政建设和意识形态等重要工作;
(三)学校发展、校园建设、学科与人才队伍建设及国际交流合作等规划以及年度工作计划;
(四)学校重大改革方案和措施的制定与调整;
(五)学校教学、科研、校企合作、社会服务、人事管理、学生管理、学位管理、财务与资产管理、对外交流、后勤管理等方面的重要事项;
(六)学校章程的制定、修订,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修订和废除;
(七)领导班子成员分工、内部组织机构设置和重要调整;
(八)学校招生、学生就业、实习实训和规范办学行为的重要事项;
(九)教职工职称评审、住房、医疗、收入分配及福利待遇、奖惩,以及关系学生权益的重要事项;
(十)学校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情况的审定、预算执行与决算审计以及信息公开;
(十一)学校重要资产处置与对外使用、重要办学资源配置;
(十二)校级重大表彰,以及校级以上重大表彰推荐;
(十三)校园安全稳定和重大突发事件的处理;
(十四)其他重大决策事项。
第五条重要人事任免事项是指学校中层以上干部的任免和需要报送上级机关审批的重要人事事项。主要包括:
(一)学校内部组织机构领导班子成员以及享受相应待遇的非领导职务人员的任免,教职工的组织处理和党纪政纪处分;
(二)重要岗位的人事确定和调整;
(三)后备干部的推荐、管理和培养;
(四)各级党代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人选的推荐提名;
(五)其他重要干部人事任免事项。
第六条重大项目安排事项是指对学校规模条件、办学质量等产生重要影响的项目设立和安排。主要包括:
(一)国家、省、市、县(市、区)、乡镇(街道办)重点建设项目;
(二)国内国(境)外教育交流与合作(含境外办学)主要项目;
(三)重大社会服务、合资合作项目;
(四)重要设备、大宗物资采购和购买服务,以及大宗设备报废;
(五)重大基本建设和大额度基建修缮项目;
(六)其他重大项目安排事项。
第七条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是指超过学校所规定的党政领导人员有权调动、使用的资金限额的资金调动和使用。主要包括:
(一)学校年度预算内大额度资金的调动和使用;
(二)追加的项目经费预算和大额支出;
(三)重大捐赠;
(四)用于学校事业发展的银行贷款;
(五)其他大额资金运作事项。
第三章 决策程序与规则
第八条凡列入“三重一大”内容的事项,按照学校党委常委会议事规则提出。议题应经学校党委书记、校长审阅并充分沟通后,提交党委常委会研究决策。按照规定,应由党委全委会决策的事项,应提交全委会讨论决定。
第九条“三重一大”事项提交集体决议前,应进行深入细致的调研、征求意见、可行性研究、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等,广泛听取并充分吸收各方面的意见。
第十条选拔任免中层干部,在党委常委会决策前,要严格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相关规定程序办理,并书面征求纪检或监督机构的意见。
第十一条与师生员工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要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等形式听取广大师生员工意见和建议。
第十二条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要事项,应事先进行专家评估论证及技术、政策法律咨询,提交论证报告或立项报告。
第十三条“三重一大”事项应以会议形式集体研究决策,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代替会议决定。会议严格按照预定议题进行,一般不得临时动议,由个人或少数人临时决定重大事项。在特殊情况下由个人或少数人临时决定的,决定人应对决策负责,事后应及时报告并按程序予以确认。
第十四条涉及“三重一大”事项的议事规则,按照学校党委常委会议事规则执行。
第十五条“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执行情况,除涉密事项外,应当作为信息公开内容,在相应范围内公开,接受师生员工及社会监督。
第十六条如遇特殊情况需对决策内容作重大调整,应当重新按照规定履行决策程序。经再次决策后,按新的决策执行。
第四章 决策监督与追责机制
第十七条学校党政主要领导对“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和执行负总责。学校领导班子将“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执行情况列为民主生活会和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
第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依纪依法分别追究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其他负责人的责任:
(一)违反中央、省有关规定、省委教育工委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学校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苏委教〔2017〕10号)或本实施办法,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
(二)不执行或擅自改变集体决定的;
(三)违反议事规则未经集体讨论而个人或少数人决策、事后又不通报的;
(四)未提供全面真实情况而直接造成决策失误的;
(五)执行决策后发现可能造成失误或损失,能够挽回而不及时采取措施纠正,造成重大损失和严重后果的;
(六)其他违反有关规定而造成失误的;
发生上述情况,参与决策的与会人员表决时曾明确表明异议并在会议记录中有明确记载的,可免予责任追究。
第五章附 则
第十九条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