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18新利luck菲律宾 中层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的通知

编辑:张丽萍 时间:2021-03-31 点击数:

关于印发《18新利luck菲律宾 中层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的通知

宿院委〔202131

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各部门、各单位:

《18新利luck菲律宾 中层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修订后,经校党委常委会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18新利luck菲律宾 中层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

中共18新利luck菲律宾 委员会

2021331

18新利luck菲律宾 中层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

第一章

第一条为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深入贯彻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落实党要管党和全面从严治党、从严管理干部的要求,建立科学规范的中层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制度,形成有效管用、简便易行、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选人用人机制,建设一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为指导,忠诚干净担当的高素质专业化中层领导干部队伍,保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全面贯彻执行和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顺利发展,为把我校建设成为高水平有特色应用技术大学提供坚强的组织保证,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江苏省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修订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选拔任用全校中层领导干部,包括党政管理部门、教育教学单位党政负责人、群团组织负责人等。

选拔任用中层领导干部一般实行委任制和聘任制,每届任期(聘期)为三年。党政管理部门的负责人、教育教学单位行政负责人实行委任制或聘任制;学校二级党组织、校工会、校团委等党群组织的负责人实行选任制或委任制。对校工会、校团委的中层领导职务岗位遵照相关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选拔任用中层领导干部,必须坚持下列原则:

(一)党管干部;

(二)德才兼备、以德为先,五湖四海、任人唯贤;

(三)事业为上、人岗相适、人事相宜;

(四)公道正派、注重实绩、群众公认;

(五)民主集中制;

(六)依法依规办事。

第四条选拔任用中层领导干部,必须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符合将中层领导班子建设成为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心全意为师生员工服务,具有推进本单位(部门)改革和发展能力,结构合理、团结高效、勤政廉洁的领导集体的要求。优化干部队伍结构,配备中层领导班子时,注意班子成员能力、特长的互补,专业学科的合理搭配,大力发现培养选拔年轻干部,注重选拔经过实践考验的优秀年轻干部,用好各年龄段干部,注意选拔优秀女干部、少数民族干部和党外干部。大力选拔勇于负责、敢于担当、善于作为、实绩突出的中层领导干部,对不适宜担任现职的领导干部应当进行调整,推进中层领导干部能上能下。

第五条校党委履行选拔任用中层领导干部的职责,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

第二章选拔任用条件

第六条中层领导干部必须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并且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履行职责所需要的政治水平,带头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努力用马克思主义立场、观点、方法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坚持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决做到两个维护,自觉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经得起各种风浪考验;

(二)具有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定信念,坚定四个自信,坚决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忠于党的教育事业,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树立正确政绩观,在学校高质量发展中锐意进取,勇于改革,艰苦创业;

(三)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认真调查研究,能够把党的方针、政策同本单位、本部门的实际相结合,真抓实干,卓有成效开展工作,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

(四)有强烈的事业心政治责任感和历史使命感,掌握高校教育工作的基本理论和规律,主动担当作为,有实践经验,有胜任领导工作的组织能力、管理能力和专业知识,在教育教学、科研和管理等工作中做出明显实绩;

(五)正确行使权力,坚持原则,敢抓敢管,依法办事,清正廉洁,勤政为民,以身作则,为人师表,艰苦朴素,密切联系群众,全心全意为广大师生员工服务,自觉接受党和群众的批评和监督,加强道德修养,讲党性、重品行、作表率,带头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反对四风,反对任何滥用职权、谋求私利的行为;

(六)坚持和维护党的民主集中制,有民主作风,有全局观念,善于团结同志,包括团结同自己有不同意见的同志一道工作;

(七)双肩挑中层领导干部,须将主要精力、主要时间投入到管理工作上。

第七条提拔担任中层处级领导干部职务的,应当具备下列基本资格:

(一)应当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五年以上工龄和两年以上相关工作经历。

(二)提任教育教学单位行政中层领导职务的,必须具有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三)提任正处职(级)领导职务的,还应当具有以下条件之一:

1.从管理岗位领导职务副处职(级)提任正处职(级)的,应当在副处职(级)岗位任职满两年以上;

2.从专业技术岗位提任正处职(级)管理岗位领导职务的,应现聘在专业技术三级以上岗位或者在专业技术四级岗位上工作三年以上,且具有一定的管理工作经历。

(四)提任副处职(级)领导职务的,还应当具有以下条件之一:

1.从管理岗位领导职务正科职(级)提任副处职(级)的,应当在正科职(级)岗位任职满三年以上;

2.从专业技术岗位提任副处职(级)管理岗位领导职务的,应现聘在专业技术四级以上岗位或者在专业技术五、六、七级岗位上工作三年以上,且具有一定的管理工作经历。

(五)应当经过党校或者组织部门认可的其他培训机构的培训,培训时间应当达到干部教育培训的有关规定要求。确因特殊情况在提任前未达到培训要求的,应当在提任后一年内完成培训。

第八条中层领导岗位有特殊要求的,可具体在选拔任用时提出。

第九条党务管理部门的中层干部和各二级党组织书记、副书记应当具有三年以上党龄。

第十条担任中层领导干部职务的应当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第十一条中层领导干部应当逐级提拔。特别优秀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干部,可以突破任职资格规定或者越级提拔担任中层领导职务。破格提拔和从专业技术岗位到管理岗位担任中层领导干部的,必须从严掌握,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事先报上级组织部门审核同意。

第三章分析研判和动议

第十二条选拔任用中层领导干部,党委组织部应当综合有关方面的建议和平时了解掌握的情况,对中层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进行综合分析研判,为校党委选人用人提供依据和参考。

第十三条 校党委根据工作需要和领导班子建设实际,结合综合分析研判情况,提出启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意见。

第十四条党委组织部综合有关方面建议和平时了解掌握的情况,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进行动议分析,就选拔任用的职位、条件、范围、方式、程序和人选意向等提出初步建议。

第十五条 党委组织部将初步建议向党委主要领导成员汇报,对初步建议进行完善,在一定范围内进行沟通酝酿,形成工作方案。对动议的人选严格把关,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提前核查有关事项。

第十六条 研判和动议时,根据工作需要和实际情况,如确有必要,也可以把公开选拔、竞争上岗作为产生人选的一种方式。中层领导职位出现空缺且本校没有合适人选的,特别是需要补充紧缺专业人才或者配备结构需要干部的,可以通过公开选拔产生人选;中层领导职位出现空缺,本校符合资格条件人数较多且需要进一步比选择优的,可通过竞争上岗产生人选。

公开选拔、竞争上岗应当结合岗位特点,坚持组织把关,突出政治素质、专业素养、工作实绩和一贯表现,防止简单以分数、票数取人。公开选拔、竞争上岗设置的资格条件突破规定的,应当事先报上级组织部门审核同意。

第四章民主推荐

第十七条选拔任用中层领导干部,必须经过民主推荐。民主推荐包括谈话调研推荐和会议推荐,推荐结果作为选拔任用的重要参考,在一年内有效。

第十八条 中层领导班子换届,民主推荐按照职位设置全额定向推荐;个别提拔任职或者进一步使用的,可以按照拟任职位进行定向推荐,也可以根据拟任职位的具体情况进行非定向推荐;进一步使用的,可以采取听取意见的方式进行,其中中层正职也可以参照个别提拔任职进行民主推荐。

第十九条 中层领导班子换届,民主推荐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一)进行谈话调研推荐,提前向谈话对象提供谈话提纲、换届政策说明、干部名册等相关材料,提出有关要求,提高谈话质量;

(二)召开推荐会议,由校党委主持,考察组说明有关政策,介绍参考人选产生情况,提出有关要求,组织填写推荐表;

(三)对民主推荐情况进行综合分析;

(四)向校党委常委会汇报民主推荐情况。

第二十条中层领导班子换届,谈话调研推荐一般由下列人员参加:

(一)校领导;

(二)党委委员、纪委委员;

(三)中层领导干部、群团组织负责人;

(四)校教代会执委会成员;

(五)党外人士代表;

(六)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可以根据知情度、关联度和代表性原则确定。

参加会议推荐的人员参照上列范围确定,可以适当调整。

第二十一条个别提拔任职或者进一步使用的,民主推荐程序参照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进行;必要时也可以先进行会议推荐,再进行谈话调研推荐。个别提拔任职,参加民主推荐人员范围参照本条例的第二十条执行,可以适当调整。

第五章

第二十二条确定考察对象,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和干部德才条件,将民主推荐与日常了解、综合分析研判以及岗位匹配度等情况综合考虑,深入分析、比较择优,防止把推荐票等同于选举票、简单以推荐票取人。

第二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列为考察对象:

(一)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的;

(二)群众公认度不高的;

(三)上一年年度考核结果为基本称职以下等次的;

(四)有跑官、拉票等非组织行为的;

(五)除特殊岗位需要外,配偶已移居国(境)外,或者没有配偶但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

(六)受到诫勉、组织处理或者党纪政务处分等影响期未满或者期满影响使用的;

(七)其他原因不宜提拔或者进一步使用的。

第二十四条由校党政主要领导、副书记、纪委书记、组织部长等对考察对象人选进行酝酿,提出建议人选,经校党委常委会研究确定考察对象,由党委组织部负责组建考察组,对确定的考察对象进行严格考察。

第二十五条考察中层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必须依据选拔任用条件和不同领导职务的职责要求,全面考察其德、能、勤、绩、廉,严把政治关、品行关、能力关、作风关、廉洁关。

突出政治标准,注重了解政治理论学习情况,深入考察政治忠诚、政治定力、政治担当、政治能力、政治自律等方面的情况。

深入考察道德品行,加强对工作时间之外表现的考察,注重了解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等方面的情况。

强化专业素养考察,深入了解专业知识、专业能力、专业作风、专业精神等方面的情况。

注重考察工作实绩,深入了解履行岗位职责、推动和服务学校发展的实际成效。

加强作风考察,深入了解为师生服务、求真务实、勤勉敬业、敢于担当、奋发有为,遵守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反对四风等情况。

强化廉政情况考察,深入了解遵守廉洁自律有关规定,保持高尚情操和健康情趣,慎独慎微,清正廉洁,不谋私利,严格要求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等情况。

根据实际需要,针对不同层级、不同岗位考察对象,实行差异化考察,对正职人选,坚持更高标准、更严要求,突出把握政治方向、驾驭全局、抓班子带队伍等方面情况的考察。

第二十六条考察中层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应当保证充足的考察时间,经过下列程序:

(一)制定考察工作方案;

(二)与考察对象所在单位(部门)的相关领导就考察工作方案沟通情况,征求意见;

(三)发布干部考察预告;

(四)采取个别谈话、发放征求意见表、民主测评、实地走访、查阅干部人事档案和工作资料等方法,广泛深入地了解情况,根据需要进行民意调查、专项调查、延伸考察;

(五)同考察对象面谈,进一步了解其政治立场、思想品质、价值取向、见识见解、适应能力、性格特点、心理素质等方面情况,以及缺点和不足,鉴别印证有关问题,深化对考察对象的研判;

(六)综合分析考察情况,与考察对象的一贯表现进行比较、相互印证,全面准确地对考察对象作出评价;

(七)考察组研究提出人选任用建议,向组织部门汇报,经组织部门集体研究提出任用建议方案,向校党委报告。

第二十七条考察中层领导职务拟任人选,个别谈话和征求意见的范围一般为:

(一)分管(联系)校领导;

(二)所在单位(部门)领导班子全体成员;

(三)所在单位(部门)党支部书记、分工会主席、科级干部、内设机构负责人;

(四)所在单位(部门)专业、学科相近的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代表;

(五)所在单位(部门)民主党派负责人、无党派代表人士;

(六)工作对象和服务对象代表;

(七)其他有关人员。

第二十八条考察中层领导干部拟任人选,应当就考察对象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听取校纪检监察机关的书面意见。对考察对象,必须严格审核干部人事档案,重点审核三龄两历一身份;查核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情况。对需要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的考察对象,应当委托审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计。

第二十九条考察中层领导干部拟任人选,必须形成书面考察材料,建立考察文书档案。已经任职的,考察材料归入本人干部人事档案。考察材料必须写实,评判应当全面、准确、客观,用具体事例反映考察对象的情况,包括下列内容:

(一)德、能、勤、绩、廉方面的主要表现以及主要特长、行为特征;

(二)主要缺点和不足;

(三)民主推荐、民主测评、考察谈话情况;

(四)审核干部人事档案、查核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听取纪检监察机关意见、核查信访举报等情况的结论。

第三十条实行干部考察工作责任制。党委组织部派出的考察组由两名以上成员组成,考察人员应当具有较高的素质和相应的资格。考察组必须坚持原则,公道正派,深入细致,如实反映考察情况和意见,对考察材料负责,履行干部选拔任用风气监督职责。

第六章讨论决定

第三十一条中层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在讨论决定或者决定呈报前,应当听取分管(联系)校领导的意见,非中共党员拟任人选,应当听取党委统战部和民主党派主要负责人或无党派人士中代表人物的意见。根据中层领导职位和拟任人选的不同情况,由校党政主要领导、副书记、纪委书记、组织部长等充分酝酿,形成方案,提交校党委常委会讨论决定。

第三十二条选拔任用中层领导干部,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校党委常委会集体讨论作出任免决定,或者决定提出推荐、提名的意见。属于上级管理的,校党委常委会可以提出选拔任用建议。对拟破格提拔的人选在讨论决定前,必须报经上级组织部门同意。越级提拔或者不经过民主推荐列为破格提拔人选的,应当在考察前报告,经批复同意后方可进行。

第三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提交会议讨论:

(一)没有按照规定进行民主推荐、考察的;

(二)纪检监察机关对拟任人选廉洁自律情况未反馈意见或者有不同意见的;

(三)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未查核或者经查核存疑尚未查清的;

(四)线索具体、有可查性的信访举报尚未调查清楚的;

(五)干部人事档案中身份、年龄、工龄、党龄、学历、经历等存疑尚未查清的;

(六)巡视巡察、审计等工作中发现重大问题尚未作出结论的;

(七)没有按照规定向上级报告或者报告后未经批复同意的干部任免事项;

(八)其他原因不宜提交会议讨论的。

第三十四条校党委常委会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并保证与会成员有足够时间听取情况介绍、充分发表意见。与会成员对任免事项,应当逐一发表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等明确意见,党委主要负责人应最后表态。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可以采取口头表决、举手表决或者无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表决,表决结果当场宣布。意见分歧较大时,暂缓进行表决。有关干部任免的决定,需要复议的,应当经党委常委超过半数成员同意后方可进行。

第三十五条校党委常委会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校党委分管干部工作的领导或党委组织部负责人,逐个介绍拟任人选的推荐、考察和任免理由等情况,其中涉及破格提拔的人选,应当说明破格的具体事由和征求上级组织部门意见的情况;

(二)参加会议人员进行充分讨论;

(三)进行表决,以校党委常委会应到会成员超过半数同意形成决定。

第三十六条按照省纪委、省委组织部、省委教育工委等上级部门的规定,需要上报请示或报上级备案拟任人选,校党委以书面形式报请上级批准。

第七章

第三十七条实行中层领导干部任职前公示制度。提拔担任中层领导干部职务的,在党委常委会讨论决定后、下发任职通知前,应当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应当真实准确,便于监督,涉及破格提拔的,还应当说明破格的具体情形和理由。公示期不少于五个工作日。公示结果不影响任职的,办理任职手续。

第三十八条实行中层领导干部任职试用期制度。提任非选举产生的中层领导干部,试用期一年,试用期间享受所担任职务的职级待遇。试用期满,经考核胜任现职的正式任职,试用期计入任职时间;不胜任的,免去试任职务,一般按试任前职级安排工作。

第三十九条实行任职谈话制度。对决定任用的干部,由校党委指定专人同本人谈话,肯定成绩,指出不足,提出要求和需要注意的问题。对破格提拔以及通过公开选拔、竞争上岗任职的干部,试用期满正式任职时,校党委还应当指定专人进行谈话。

第四十条校党委常委会决定任用的干部,任职时间自校党委常委会决定之日起计算。

第四十一条任免党群系统中层领导干部,由党委书记签发;任免行政系统中层领导干部,由党委书记、院长共同签发。

第四十二条实行干部离任交接制度。干部接到任职或免职通知后,一般应在五个工作日内做好岗位交接工作。

第八章交流、回避

第四十三条实行中层领导干部交流制度。交流的对象主要是:因工作需要交流的;在一个部门工作时间较长的;需要通过交流锻炼提高领导能力的;按照规定需要回避的;因其他原因需要交流的。同一单位党政正职一般不同时交流。

第四十四条推进中层领导干部在行政和党务岗位上、党政职能部门和教育教学单位之间交流任职,鼓励业务型干部任满两届转任教学或科研岗位。中层领导班子换届时,中层领导干部在同一职位上任职满两届的,原则上进行交流(其中,涉及人、财、物岗位的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应当进行交流);任职满三届的,必须进行交流。

第四十五条实行中层领导干部任职回避制度。党委及其组织部门考察、讨论干部任免,涉及本人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中层领导干部任职回避的亲属关系为: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有上列亲属关系的,不得在同一部门或单位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

第九章免职、辞职、降职

第四十六条中层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应当免去现职:

(一)达到任职年龄界限或者退休年龄界限的;

(二)受到责任追究应当免职的;

(三)不适宜担任现职应当免职的;

(四)因违纪违法应当免职的;

(五)辞职或者调出的;

(六)非组织选派,个人申请离职学习期限超过一年的;

(七)因健康原因,无法正常履行工作职责一年以上的;

(八)因工作需要或者其他原因应当免去现职的。

第四十七条实行中层领导干部辞职制度。辞职包括因公辞职、自愿辞职、引咎辞职和责令辞职。辞职应当符合有关规定,手续依照有关规定程序办理。

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和因问责被免职的中层领导干部,一年内不安排领导职务,两年内不得担任高于原任职务层次的领导职务。同时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按照影响期长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八条实行中层领导干部降职制度。中层领导干部在年度考核中被确定为不称职的,因工作能力较弱、受到组织处理或者其他原因不适宜担任现职务层次的,应当降职使用。降职使用的干部,其待遇按照新任职务的标准执行。

第四十九条因不适宜担任中层现职调离岗位、免职的,一年内不得提拔。降职使用的干部重新提拔,按照有关规定执行。重新任职或者提拔任职,应当根据具体情形、工作需要和个人情况综合考虑,合理安排使用。对符合有关规定给予容错的干部,应当客观公正对待。

第五十条中层领导干部因任职年限到限离任而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不再担任实职领导干部。属于专职党政管理干部的,转任相应职级职员;双肩挑干部回教学科研岗位的,不保留原党政职务级别待遇;双肩挑干部转任管理岗位的,转任相应职级职员,履行相应管理岗位职责,并享受相应职级待遇。

第十章纪律和监督

第五十一条选拔任用中层领导干部,必须严格执行本条例的各项规定,并遵守下列纪律:

(一)不准超职数配备、超机构规格提拔领导干部、超审批权限设置机构配备干部,或者违反规定擅自设置职务名称、提高干部职务职级待遇;

(二)不准采取不正当手段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职务、提高职级待遇;

(三)不准违反规定程序动议、推荐、考察、讨论决定任免干部,或者由主要领导成员个人决定任免干部;

(四)不准私自泄露研判、动议、民主推荐、民主测评、考察、酝酿、讨论决定干部等有关情况;

(五)不准在干部考察工作中隐瞒或者歪曲事实真相;

(六)不准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组织考察和选举中搞拉票、助选等非组织活动;

(七)不准利用职务便利私自干预下级或者原任职单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

(八)不准在机构变动,主要领导成员即将达到任职年龄界限、退休年龄界限或者已经明确即将离任时,突击提拔、调整干部;

(九)不准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任人唯亲、排斥异己、封官许愿,拉帮结派、搞团团伙伙,营私舞弊;

(十)不准篡改、伪造干部人事档案,或者在干部身份、年龄、工龄、党龄、学历、经历等方面弄虚作假。

第五十二条加强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全程监督,严格执行干部选拔任用全程纪实和任前事项报告、一报告两评议、专项检查、离任检查、立项督查、带病提拔问题倒查等制度。实行中层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制度。校纪委参与中层领导干部选拔任用过程中,从动议阶段就参与选人用人工作并实行全过程监督。严肃查处违反组织纪律的行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对相关责任人予以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对于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组织调动或者交流决定的,依规依纪依法予以免职或者降职使用,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处分。

第五十三条实行中层领导干部离任审计制度。在本单位负有经济责任的中层领导干部在任期届满,或者任期内办理调任、转任、轮岗、免职、辞职和退休等事项时,由党委组织部委托学校审计部门对其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第五十四条校党委及党委组织部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必须严格执行本条例,自觉接受组织监督和群众监督。下级部门(单位)和党员、干部、教职工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的违纪违规行为,有权向上级党委及其组织、纪委、监察部门举报、申诉,由受理部门按照有关规定核实处理。

第十一章

第五十五条本条例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五十六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201026日印发的《18新利luck菲律宾 中层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试行)》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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