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实施细则》的通知
宿院委〔2021〕70号
各基层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各部门、各单位:
《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实施细则》已经校党委常委会研究讨论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中共18新利luck菲律宾 委员会
2021年8月31日
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实施细则
为进一步推进校院两级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制度化、规范化,全面提高领导干部的理论水平和工作能力,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规则》和《关于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规则〉的实施办法》,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章学习组织与职责
第一条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主要由党委领导班子成员组成,可以根据学习需要适当吸收有关人员参加。
校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由党委常委组成。列席人员为:党委办公室、党委宣传部负责同志。
校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扩大)学习会可扩大到各二级学院(体育部)、校机关单位主要负责同志等。
第二条党委应当把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党建工作责任制,纳入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重要内容。
第三条党委对本级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负主体责任,对所属部门、单位中心组学习负领导责任。
党委书记是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第一责任人。主要职责:审定学习计划,确定学习主题,提出学习要求,主持集体学习研讨,布置调查研究任务,进行学习讲评,督导中心组成员学习。书记不能参加学习时,由主持党委日常工作的负责同志代行职责。
党委负责宣传思想工作的成员是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直接责任人。主要职责:及时提出学习计划和方案建议,配合书记做好学习组织服务工作。
党委其他成员应当积极参加学习,自觉遵守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制度,按照学习安排或者受委派承担相应职责。
第四条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应当配备学习秘书,由党委宣传部、办公室等机构负责同志担任,由宣传部负责同志牵头。
学习秘书主要职责:负责准备学习资料、学习用书,牵头做好学习协调服务、档案归档等工作。
党委宣传部门负责对所属中心组的学习秘书进行培训。
第二章学习内容
第五条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以政治学习为根本,以深入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为首要任务,以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重点,以掌握和运用马克思主义立场、观点、方法为目的。具体包括:
(一)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
(二)党章党规党纪和党的基本知识;
(三)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
(四)国家法律法规;
(五)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六)党的历史、中国历史、世界历史和科学社会主义发展史;
(七)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所需要的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科技、军事、外交、民族、宗教等方面知识;
(八)省委、省委教育工委的重要决策部署,本部门、本单位改革发展实践中的重点、难点问题;
(九)中央和省委、省委教育工委要求学习的其他重要内容。
第三章学习形式与要求
第六条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形式主要包括:
(一)集体学习研讨。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以集体研讨为主要形式,以中心组成员自己学、自己讲为主,每次围绕一个主题,在充分学习调研的基础上进行研讨,两名以上成员重点发言后进行讨论交流。集体研讨原则上每两个月安排1次,全年不少于6次。每位中心组成员重点发言每年至少1次。
(二)学习报告会。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可以通过专题讲座、辅导报告等形式进行,每次学习报告会应当精心确定专题,严把报告人及报告内容政治关。校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每两个月举办1次(扩大)学习会。各部门各单位可以根据自身实际,组织举办专题学习报告会。
(三)领导干部学习会。根据中央和省委、省委教育工委重大部署以及校党委年度重点工作,针对相关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确定学习主题,邀请有关专家作专题辅导,开展集中学习。领导干部学习会可适时组织,一般不超过3天。
(四)个人自学。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成员按照年度计划,根据形势任务,结合工作需要和本人实际,研读必读篇目,选学相关理论知识。中心组成员每年重点阅读5本以上相关书籍,自觉撰写读书心得或笔记。中心组学习秘书每季度推荐一批重点书籍,供中心组成员学习。
(五)专题调研。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成员每年到基层调研不少于两个月,原则上进行1次驻点调研,撰写1—2篇高质量的调研报告或工作经验理论文章。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适时召开调研成果交流会。党委宣传、组织部门每年组织评选汇总优秀调研成果,并在一定范围内印发。
(六)理论宣讲。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成员每年到联系点讲课或作报告至少1次,每年参加分管或所联系的中心组专题研讨(务虚学习)并进行点评活动1次以上。
第七条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成员应当大力弘扬马克思主义学风,自觉学习、带头学习,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坚持知行合一、学以致用,坚持问题导向、注重实效。
第四章学习管理与考核
第八条二级学院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每年年初按照上级党委部署,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年度学习计划。年度学习计划由本级党委审定后施行,并报送校党委宣传部备案。
第九条党委宣传部会同党委组织部等有关部门,负责对各二级学院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情况的督查考核。
督查可以采取自查、抽查或者普查等方式,督查期间对督查对象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理论学习中心组集体学习研讨应当安排1次旁听。督查内容包括:学习计划和方案制定执行情况、集体学习研讨开展情况、学习制度执行情况、学习安排落实情况和学习成果交流转化情况等。
各二级学院党委可参照执行。
第十条各二级学院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每年1月底前向党委宣传部、组织部报送上一年度中心组学习情况和本年度中心组成员名单、学习秘书名单。
第十一条对中心组学习开展不力、出现错误倾向产生恶劣影响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进行问责。党委宣传部可以向实施问责的党组织提出问责建议。
第五章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二级学院党委应当切实保障本级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经费需要。
第十三条本细则适用于校、院两级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校机关党委、二级学院党委、党总支和直属党支部理论学习中心组参照执行。
第十四条本细则由党委负责解释,自下发之日起实施。此前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