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中共18新利luck菲律宾 委员会发展党员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编辑:张丽萍 时间:2021-10-27 点击数:

关于印发《中共18新利luck菲律宾 委员会发展党员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宿院委〔202186

各基层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

现将《中共18新利luck菲律宾 委员会发展党员工作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特此通知。

中共18新利luck菲律宾 委员会

2021104

中共18新利luck菲律宾 委员会发展党员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章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发展党员工作,确保新发展党员质量,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和《江苏普通高等学校发展党员工作实施细则》等文件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各基层党组织应当把吸收具有马克思主义信仰、共产主义觉悟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信念,认真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先进分子入党作为一项经常性重要工作,加强在青年教师和优秀大学生中发展党员,建立党员领导干部和党员学术带头人联系青年教师的制度,重视将教学科研骨干、学科带头人、归国留学人员中的优秀分子培养成党员,把各类优秀人才团结和凝聚在党的周围。坚持把发展大学生党员工作的着力点放在对入党积极分子培养教育上,重视做好思想上入党工作;坚持把政治标准作为发展大学生党员的首要标准,以提高发展大学生党员质量为核心,以加强教育培养为重点,认真做好在大学生中发展党员工作。

第三条发展党员工作应当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基本要求,按照控制总量、优化结构、提高质量、发挥作用的总要求,坚持党章规定的党员标准,始终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坚持发展程序和纪律,严格执行学校发展大学生党员三投票五公示一答辩制度(推优投票、发展预备党员投票、预备党员转正投票,入党积极分子公示、推优公示、发展对象公示、发展预备党员公示、预备党员转正公示,预备党员转正答辩);坚持慎重发展、均衡发展,有领导、有计划地进行;坚持入党自愿原则和个别吸收原则,成熟一个,发展一个。禁止突击发展,反对关门主义

第二章入党申请人的培养和教育

第四条年满18岁的青年学生和教职工中的先进分子,承认党的纲领和章程,愿意参加党的组织并在其中积极工作、执行党的决议和按期交纳党费的,可以申请加入中国共产党。

第五条入党申请人应当向工作、学习所在单位党支部递交书面申请。入党申请书主要包括三方面内容:

1.本人的基本情况、履历、现实表现和奖励、处分情况及家庭成员、主要社会关系的政历等情况;

2.本人对党的认识、要求入党的动机和对待入党的态度;

3.本人的工作、思想、学习和生活情况,对照党员标准找出存在的差距,明确努力方向。

党支部收到入党申请书后,应当在一个月内派专人同入党申请人谈话,了解其入党动机、思想动态、工作、学习情况、主要经历和家庭情况等。经党支部审查后,列入信息库,并建立培养期档案。入党申请人本人需提供个人情况汇报等基本材料。

第六条各基层党组织要坚持早引导、早教育、早发现、早培养,通过宣传党的政治主张和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提高党外师生员工对党的认识,激发他们的入党愿望,尽早建立起一支数量充足、素质较高的入党申请人队伍,夯实发展党员工作的基础。

第三章入党积极分子的确定、培养、教育

第七条在入党申请人中确定入党积极分子,应当采取党员推荐、团组织推优等方式产生人选,由支部委员会(不设支部委员会的由支部大会,下同)研究决定。确定入党积极分子的程序一般如下:

1.入党申请人符合党章规定的基本条件,递交入党申请书的时间不少于六个月。

2.党员或党小组向党支部推荐入党积极分子人选。

3.确定团员及28岁以下青年为入党积极分子必须经过团组织推优。团组织推优必须符合以下要求:

1)团支部组织召开推优大会,实到人数必须超过应到人数的五分之四。

2)对递交入党申请书、具备党员条件的优秀团员及28岁以下青年进行无记名投票推荐,赞成票超过应到人数的半数方为有效。

3)院级团组织必须对拟推荐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天。公示期满后,院级团组织确定推优人选,向党支部推荐。

4.确定28岁以上入党申请人为入党积极分子,必须采取党员推荐方式。党支部可以通过会议推荐、个别谈话推荐、党员联名推荐等方式,组织开展党员推荐入党积极分子人选。

5.支部委员会研究确定入党积极分子名单,并报上一级党组织备案。上一级党组织应对党支部确定的入党积极分子进行审议。党支部应及时将支部决议填写入《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跟踪考察簿》。

6.各基层党委接到党支部报送的入党积极分子有关材料后,应认真进行审查,研究并提出意见,研究意见要及时通知党支部,并上报党委组织部,党总支和直属党支部应对入党积极分子有关材料认真进行审查,研究并提出意见上报党委组织部,党委组织部要将备案意见及时反馈给相应党总支和直属党支部。

第八条党支部要及时指定一至两名正式党员作为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联系人。培养联系人要向入党积极分子介绍党的基本知识;了解入党积极分子的政治觉悟、道德品质、现实表现和家庭情况等,做好培养教育工作,引导入党积极分子端正入党动机;每季度向党支部汇报情况,提出能否将其列为发展对象的意见。

第九条各基层党组织要以校党校和学院分党校为主阵地,对入党积极分子加强习近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等政治理论教育,抓好四史学习教育,突出政治教育和政治训练,强化党章党规党纪教育、党的宗旨教育、革命传统教育、形势政策教育。积极探索党校培训与社会实践、志愿服务、谈心谈话、社会工作等相结合的入党积极分子培养方式,注重在实践中培养教育,帮助入党积极分子坚定理想信念,增强党性修养,端正入党动机。

第十条入党积极分子每季度至少向党组织书面汇报一次思想、工作和学习情况。党支部至少每半年对其进行一次考察,考察内容主要包括:入党动机、党的基本知识掌握情况、思想觉悟、群众观念、学习工作表现等,特别要考察其在关键时刻的表现和在重大政治问题上的态度和立场,肯定成绩,指出不足和努力方向。形成半年度考察意见并填入《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跟踪考察簿》。各基层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每年要对入党积极分子队伍状况作一次分析研判,针对存在的问题,采取改进措施。建立和完善入党积极分子动态管理机制,切实保证发展党员质量。

第十一条入党积极分子工作、学习所在单位发生变动,应及时报告原单位党组织。原单位党组织要及时将培养教育等相关材料转交现单位党组织。现单位党组织对转入材料要进行认真审查,并接续做好培养教育工作。培养教育时间可连续计算。

第四章发展对象的确定和考察

第十二条对经过一年以上培养教育和考察、基本具备党员条件的入党积极分子,在听取党小组、培养联系人、党员和群众意见的基础上,经支委会讨论同意,上一级党委审查后,可列为发展对象。确定发展对象的程序一般如下:

1.党支部听取党小组和培养联系人关于入党积极分子的综合表现汇报。

2.团员和28岁以下青年入党积极分子确定为发展对象,需经团组织推优,推优要求和程序参照第三章第七条。

3.党支部广泛听取党内外群众的意见。听取意见一般应采取群众座谈会、民意测验方式(也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个别谈话或撰写书面评价材料的方式)进行,由党支部书记或支部委员主持。参加座谈会的人员应有广泛性和代表性,发展教职工党员,应听取教职工所在单位领导及同事的意见;发展学生党员,应听取辅导员、班主任、任课教师的意见。

4.支部委员会综合各方面的反映和意见,讨论同意发展对象人选名单并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天,公示无异议的发展对象人选报上级党委审查备案后,方可列为发展对象。

第十三条党支部确定入党积极分子为发展对象人选,一般应具备以下条件:

1.一般应经过党组织一年以上的培养、教育和考察。时间不到一年,不能确定为发展对象。

2.定期向党组织汇报思想。

3.党内外师生员工(群众座谈会)反映良好。

4.必须参加校党校、分党校举办的党的基本知识培训班,培训时间一般不少于24学时。没有经过培训或培训未能结业者,不能确定为发展对象。

第十四条发展对象要报上一级党委审查备案。

各基层党委接到党支部报送的发展对象人选有关材料后,应进行认真审查,逐一研究并提出意见,方能确定为发展对象,并报党委组织部备案。支部委员会隶属于党总支部委员会的需先报经所属党总支部委员会审,再报校党委审定,直属党支部的发展对象报送校党委审定。

审查意见要及时通知党支部。

第十五条发展对象要有两名正式党员作入党介绍人,入党介绍人一般由培养联系人担任,也可由党组织指定。受留党察看处分、尚未恢复党员权利的党员,不能做入党介绍人。

第十六条入党介绍人的主要任务:向发展对象解释党的纲领、章程,说明党员的条件、义务和权利;认真了解发展对象的入党动机、政治觉悟、道德品质、工作经历、现实表现等情况,如实向党组织汇报;指导发展对象填写《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并认真填写自己的意见;向支部大会介绍发展对象的情况;发展对象批准为预备党员后,继续对其进行教育帮助。

第十七条党组织必须对发展对象进行政治审查。政治审查的主要内容是:对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的态度;政治历史和在重大政治斗争中的表现;遵纪守法和遵守社会公德情况;直系亲属和与本人关系密切的主要社会关系的政治情况。

政治审查的基本方法是:同本人谈话,查阅有关档案材料、找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以及必要的函调和外调。发展教职工和户籍不在本地的学生入党,所在单位党组织必须对其直系亲属进行函调政审。政治审查必须严肃认真、实事求是,注重本人的一贯表现。审查情况应由所在党支部形成结论性材料。

凡是未经政治审查或政治审查不合格的,不能发展入党。

第五章预备党员的接收

第十八条接收预备党员必须严格按照党章规定的程序办理。

发展对象毕业前三个月内或离开工作岗位前三个月内,不办理接收预备党员的手续,学生毕业前最后一学期原则上不发展为党员。

对于人事关系不在我校而来我校进修或工作的人员,我校不负责发展工作。《入党申请书》应交其原所在单位党组织并由原所在单位党组织负责发展工作,必要时可将其在我校的表现函告其原单位党组织。

已经毕业离校或调出的人员,不能再在原单位办理入党手续。有关党组织应负责地将其《入党申请书》、培养教育和考察材料等,连同本人档案及时转给接收单位党组织。

第十九条支部委员会应当对发展对象进行严格审查,经集体讨论通过后报上级党委进行预审。其中支部委员会隶属于党总支部委员会的需报经所属党总支部委员会审核,再报校党委预审,直属党支部上报校党委预审。

各基层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要对发展对象的有关材料逐一进行审查,根据需要听取执纪执法等相关部门意见,认真考察发展对象是否符合入党条件,查看材料是否真实齐全,手续是否完备,并做好相关记录。

预审的材料有:入党申请书、《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跟踪考察簿》、思想汇报、个人情况汇报、政审材料、团组织推优材料、群众座谈会记录、党校结业证书(原件)、执纪执法部门意见等。

各基层党委预审通过后,报党委组织部审核,审核结果要以书面形式告知各有关基层党组织。各基层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凭《入党志愿书申领表》和发展对象培养期考察材料,至校党委组织部领取《入党志愿书》。

第二十条党支部要将拟发展为中共预备党员的发展对象,在一定范围和期限内进行公示,广泛听取党内外群众的意见。公示一般在各基层党委预审及党委组织部审核之后、支部大会讨论之前,采取公告栏书面公示或网上公示等方式进行。

公示的主要内容包括:个人基本情况(包括姓名、性别、年龄、文化程度、学习或工作单位)、申请入党时间、列为积极分子和确定为发展对象的时间、政审结果以及公示的期限、基层党组织名称、电话、电子邮箱等。

公示时间一般不少于5天。对公示有异议的,党支部要及时调查核实群众反映的问题,并将有关情况向支部大会、上级党委汇报,根据有关规定作出决定。

第二十一条支部委员会要对填写的《入党志愿书》等有关情况进行严格审查,经集体讨论认为合格后,经上一级党组织审核通过后,再提交支部大会讨论。

第二十二条召开接收预备党员的支部大会,主要程序如下:

1.发展对象汇报对党的认识、入党动机、本人履历、家庭和主要社会关系情况,以及需要向党组织说明的问题。

2.入党介绍人介绍发展对象有关情况,并对其能否入党表明意见。

3.支部委员会报告对发展对象的审查情况,包括推优意见、群众座谈会意见、学生学习情况、教职工履行本职工作表现、政审结论、预审决议、公示结果等。

4.与会党员充分发表意见,对发展对象能否入党进行讨论。

5.发展对象对支部大会讨论的情况表明自己的态度。

6.与会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的半数,才能通过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

第二十三条召开接收预备党员的支部大会应注意的问题:

1.要保证出席人数。实到会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人数须达到应到会有表决权正式党员人数的半数以上,才能召开支部大会。因故不能到会的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会前正式向支部提出书面意见的,应统计在票数内。

2.发展对象及入党介绍人必须参加支部大会。

3.要引导与会同志充分发表意见。

4.支部大会讨论两个以上申请人入党时,必须逐个讨论和表决。

第二十四条召开接收申请人为预备党员的支部大会后,党支部书记应及时在《入党志愿书》上填写支部大会决议,并将《入党志愿书》连同其他相关材料送交上级党组织。

第二十五条各基层党委指派党委委员(党总支指派总支委员)和组织员对《入党志愿书》和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并同申请人谈话。谈话人应将谈话的情况和自己对能否接收申请人入党的意见如实填写在《入党志愿书》上,并向党委(党总支)汇报。直属党支部由校党委指派专人对《入党志愿书》和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并同申请人谈话。

第二十六条预备党员必须由党委审批。

校党委审批预备党员,召开党委常委会会议,各基层党委审批预备党员,要召开党委委员会会议,集体讨论和表决。主要审议发展对象是否具备党员条件,入党手续是否完备。发展对象符合党员条件、入党手续完备的,批准其为预备党员。党委审批意见要填入《入党志愿书》,注明预备期的起止时间,并通知报批的党支部。党支部应及时通知本人并在党员大会上宣布。对未被批准入党的,应当通知党支部和本人,做好思想工作。

校党委常委会会议和基层党委委员会会议审批两个以上的发展对象入党时,应逐个审议和表决。

党总支不能审批预备党员,但要召开党总支委员会议对支部大会通过接收的预备党员进行集体讨论和审议,并将审议意见报校党委审批。直属党支部发展的预备党员由校党委审批。

第二十七条校党委对于党总支和直属党支部上报的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各基层党委对党支部上报的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应当在三个月内审批。如遇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审批时间,但不得超过六个月。超过三个月的,必须经过支部大会复议,再报党委审批。超过六个月的,必须重新办理入党手续。

凡无故超过规定时间而未予审批的,应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校党委常委会议和各基层党委委员会议审批后,应及时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天。各基层党委审批结果报校党委组织部备案。

第六章预备党员的教育、考察和转正

第二十八条党支部应及时将上级党组织批准的预备党员编入党小组和党支部。通过党的组织生活和实际工作锻炼,对他们继续进行教育和考察。

第二十九条预备党员必须面向党旗进行入党宣誓。入党宣誓仪式一般由党支部或上级党组织组织进行。由党支部举行的宣誓仪式,上级党组织一般应派人参加。

宣誓仪式一般按以下程序进行:

1.奏(唱)《国际歌》。

2.党组织负责同志致辞。

3.预备党员宣誓(宣誓人、领誓人面向党旗,一般举右手握拳,领誓人领誓)

4.参加宣誓的预备党员代表讲话。

5.自由发言(参加宣誓仪式的人员都可发言)

6.党组织负责同志讲话;如上级党组织派人参加,也应请其讲话。

根据实际情况,对以上程序可作适当调整。

第三十条预备党员每季度至少要向党组织递交一次书面思想汇报,党组织要通过党的组织生活、听取本人汇报、个别谈心、集中培训、实践锻炼等方式,对预备党员进行教育和考察。集中培训时间一般不少于24学时。党支部每季度要对预备党员的教育和考察情况进行讨论,发现问题要及时同本人谈话,并形成季度考察意见。

第三十一条预备党员的预备期为一年。预备期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算起。

预备党员预备期满后,党支部应及时讨论其能否转为正式党员。认真履行党员义务、具备党员条件的,应当按期转为正式党员;需要继续考察和教育的,可延长一次预备期,延长时间不能少于半年,最长不超过一年;不履行党员义务、不具备党员条件的,应当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

预备党员违反党纪,情节较轻的,尚可保留预备党员资格的,应当对其进行批评教育或延长预备期;情节较重的,应当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

预备党员在预备期内没有参加集中培训或培训不合格的,一般不能批准转正。

预备党员因私出国(境)前,应报请所在党组织审批并报校党委组织部备案。出国期间,以适当方式与党组织保持联系,主动汇报思想和其他有关情况。回国后,党组织对其在国()外表现情况应进行审查,依照程序讨论其转正问题。恢复预备期的工作程序与中组部规定的留学回国人员党员恢复组织生活的程序相同。确定定居国外的预备党员,不再办理转正手续,其预备党员资格,也不再保留。

预备党员转为正式党员、延长预备期或取消预备党员资格,都必须经支部大会讨论通过并报上级党委批准。其中支部委员会隶属于党总支部委员会的需报经所属党总支部委员会审核,再报校党委批准,直属党支部上报校党委批准。

第三十二条预备党员转正的具体程序:

1.本人应在预备期满前一周,主动向党支部提出书面转正申请。

2.党支部根据预备党员预备期间的综合表现,提出能否按期转正的意见。

3.党支部征求党内外师生员工的意见,并做好记录。

4.支委会审查预备党员基本情况及转正相关材料,形成综合考察意见。

5.预备党员转正前需进行公示。公示一般在预备期满后,支部大会讨论表决前进行。

公示的主要内容:个人基本情况(包括姓名、性别、年龄、文化程度、学习或工作单位)、确定为预备党员的时间、预备期间的综合表现情况、预备期间的获奖情况以及公示的期限、基层党组织名称、电话、电子邮箱等。

公示时间一般不少于5天。对公示有异议的,党支部要及时调查核实群众反映的问题,并将有关情况向支部大会、党委汇报,根据有关规定作出决定。

6.组织预备党员进行转正答辩(答辩按照有关文件要求进行)。

7.支部大会主要程序:

1)申请转正的预备党员汇报自己在预备期间思想、工作、学习情况及需向党组织说明的问题。

2)支委会介绍预备党员在预备期间的表现情况、征求党内外师生员工意见的情况以及公示、转正答辩等情况。

3)全体党员充分发表意见,对预备党员能否转正进行讨论。

4)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的半数,才能通过预备党员转为正式党员的决议。

8.校党委对于党总支和直属党支部上报的预备党员转正的决议,各基层党委对党支部上报的预备党员转正的决议,应在三个月内讨论审批,审批结果应及时通知党支部。党支部书记要与本人谈话,并将审批结果在党员大会上宣布。

党员的党龄,从预备期满转为正式党员之日算起。

第三十三条预备党员离开原单位时,原单位党组织应认真负责地将其转正前培养期档案悉数归入人事档案进行移交。

对新入职、升学等原因新转入的预备党员,接收单位党组织要重新甄别其身份,认真审核其《入党志愿书》等培养期档案材料,符合党员条件的继续进行教育和培养。发现入党手续不完备、入党材料不全或填写混乱的,应及时与其原单位党组织或上级党组织联系,辨别真伪,弄清原因。确属不熟悉有关规定或工作程序出现的失误,由原单位党组织按照发展党员工作的有关规定,补办手续和材料;无法补办的,要在其《入党志愿书》备注栏中注明情况和原因。确属采取不正当手段弄虚作假,伪造手续进入党内的,经支部大会讨论通过,并报校党委组织部批准,对其预备党员身份不予认定。有关情况要及时通报原单位党组织和本人。

对新转入的预备党员,在其预备期满时,如认为有必要,可推迟讨论其转正问题,推迟时间不超过六个月。转为正式党员的,其转正时间自预备期满之日算起。

第三十四条预备党员转正后,应将其《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入党申请书、政治审查材料、转正申请书和培养教育考察的材料存入本人人事档案。无人事档案的,建立党员档案,由所在基层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保存。学生党员毕业或教职工党员调动工作,应将其组织关系和档案及时转至所去单位。对预备党员未能在学校转正的,各基层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应将其全部入党材料转至新单位的党组织。

第七章发展党员工作的领导和纪律

第三十五条各基层党组织要充分认识做好新形势下发展党员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要以对党的事业高度负责的态度做好发展党员工作。要把发展党员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认真研究制定发展党员工作计划,对本单位发展党员工作切实加强领导和具体工作指导,做好经常性的自查工作。校党委要选优配强党支部书记和组织员,切实加强对党务工作者的培训和指导,着力提高其党务水平和履职能力。

第三十六条在发展党员过程中,要坚持谁主办、谁记录,谁负责、谁签字的原则,按照一人一档、一事一记、一步一审的规范要求,对发展党员工作每个阶段、每个环节的情况进行详细记载,实行全程记实。要规范档案收集登记、管理归档、保管保密、调档查阅等流程,健全发展党员工作全程记实档案。要安排专人妥善保管党员档案,并按有关规定做好移交工作。

第三十七条发展党员工作受全校师生员工的监督。校党委组织部设立电话及电子邮箱受理有关发展党员工作的检举和申诉。采取定期检查、随机抽查、满意度测评、派人列席基层党组织发展党员工作会议等方式,对各基层党组织发展党员工作进行质量评估和督查指导,并把发展党员工作作为考核基层党组织党建工作和校内巡察工作的重要内容。

第三十八条实行发展党员工作责任追究制度。对不坚持标准、不履行程序和培养考察失职、审查把关不严的党组织负责人、直接责任人要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并进行相应的组织处置。对采取弄虚作假或者其他手段把不符合党员条件的人发展为党员的,或者为非党员出具党员身份证明的,应追究经办人、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对违反规定吸收入党的,一律不予承认,并在支部大会上公布。

第八章

第三十九条本细则由校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发布之日起,《中共18新利luck菲律宾 委员会发展党员工作实施细则》(宿院委〔20155号)自行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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