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院〔2018〕45号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委十项规定精神,进一步规范学校公务接待管理,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根据中央《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中办发〔2013〕22号)、《江苏省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规定》(苏办发〔2014〕9号)和《关于公务接待和商务接待禁止饮酒相关事项的通知》(苏办〔2018〕1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学校各部门(单位)。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公务,是指使用学校经费支出用于出席会议、考察调研、检查指导、学术交流、验收评估、请示汇报等国内公务接待活动。
第四条公务接待应坚持务实勤俭、严格标准、简化礼仪、高效透明、尊重民族习惯的原则。
第五条公务接待实行提前审批制度,接待单位事前须如实、完整填写《18新利luck菲律宾 公务接待审批单》(附件1),校级接待由分管行政工作的校领导审批,部门(单位)接待由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批。
第六条公务接待实行对口接待,专项列支。上级机关及其部门、兄弟院校领导、学校层面邀请的专家学者、知名校友以及其他重要来宾,由校长办公室牵头接待,并协调相关校领导出席,接待费从学校接待费中列支;其他公务接待活动,原则上由各对口部门(单位)牵头接待,费用从部门(单位)相关费列支。
学校举办的大型活动(会议),由学校临时成立的专项工作领导小组牵头负责接待,费用在大型活动(会议)专项中列支或学校机动经费列支。活动(会议)期间校内各部门(单位)单独安排接待的,接待费用由相应部门(单位)列支。
第七条严格控制公务接待范围,无公函(包括来访单位来函和学校邀请函)或通讯记录(附件2)的公务活动和来访人员原则上不予接待。
第八条公务接待用餐一般采用自助餐形式,确实不具备自助餐条件的,可以安排桌餐,并严格控制用餐标准,一般公务接待不超过120元/餐/人,重要公务接待不超过150元/餐/人。公务接待用餐菜肴以家常菜为主,不得提供鱼翅、燕窝等菜肴和用野生保护动物制作的菜肴,用餐时一律不上香烟、酒水和含酒精饮料。
第九条严格控制陪餐人数,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原则上陪餐人数不超过3人;超过10人的,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十条公务接待对象需要安排住宿的,应在协议酒店(宾馆)安排,执行协议价格。
住宿用房以标准间或普通单间为主,接待省部级干部、院士、著名专家学者等可以安排普通套间,房间内不摆放鲜花,不额外配发洗漱用品。
第十一条公务接待不得在机场、车站、高速出口组织欢迎活动,不跨地区迎送,不张贴悬挂标语横幅、不组织师生欢迎、不铺设迎宾地毯,不有意造势或搞夸张性宣传。
第十二条公务接待出行原则上集中乘车,合理使用车型、严格控制随行车辆。
第十三条公务接待不得组织旅游或与公务活动无关的参观,不得组织到营业性娱乐、健身场所活动,不得举办师生专场文艺演出,不得以任何名义赠送礼金、有价证券、纪念品和土特产品等。
第十四条严格执行公务接待报销规定,公务接待费报销要及时,公务接待费用报销应遵循“一事一报”原则,公务活动结束后,接待单位应在30个工作日之内履行报销手续,不得延期结账,不得累积报销和用大额发票入账;票据填写必须规范,报销凭证应当包括接待审批单、发票和菜单,凭证不全或不符合规定的,不得报销。
不得用公款报销或者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不得将休假、探亲、旅游等活动纳入公务接待范围;禁止在接待费中列支应当由接待对象承担的差旅、会议、培训等费用;禁止以举办会议为名列支、转移、隐匿接待费开支;禁止借公务接待名义列支其他支出。
第十五条公务接待经费支出情况应根据有关规定按年度公开,接受教职工监督和财务审计。各部门(单位)每年度末应将本年度公务接待费用开支使用情况汇总后报校办备案。
第十六条违规或超标准接待的,视情节轻重对有关人员进行批评教育直至给予党政纪处分。
第十七条外事和港澳台事务接待活动,执行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党政机关外宾接待经费管理办法》(苏财行〔2014〕6号)有关规定和相关文件精神,接待方案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港澳台事务办公室)审定。
第十八条未尽事宜执行国家和上级主管部门有关文件规定。
第十九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校长办公室负责解释。宿院〔2015〕81号文同时废止。
附件1
公务接待审批单
来宾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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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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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情况 |
来宾姓名 |
职务 |
来宾姓名 |
职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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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待安排 |
住宿地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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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宿标准 |
套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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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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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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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餐安排 |
时间 |
地点 |
标准 |
陪同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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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安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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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费渠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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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 情况 |
经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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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负责人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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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管校领导审批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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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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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本表请附公函或通讯记录
附件2
通讯记录表
来电(信息)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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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电(信息)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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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听(接收)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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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听(接收)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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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
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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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 办 意 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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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 导 批 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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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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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通讯记录包括电话、短信、微信等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