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18新利luck菲律宾 公文版头及发文字号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宿院〔2022〕24号
各基层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各部门、各单位:
《18新利luck菲律宾公文版头及发文字号管理办法(暂行)》已经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18新利luck菲律宾
2022年4月27日
18新利luck菲律宾 公文版头及发文字号管理办法(暂行)
为正确使用和处理各类公文,加强公文的规范化、制度化和科学化管理,根据《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中办发〔2012〕14号)和《教育部公文处理规定》(教办〔2013〕7号),结合学校实际,现对我校公文版头、机构简称和发文字号作如下规定:
一、各类公文版头及适用范围
我校公文使用的格式版头包括:文件格式版头、函件格式版头和纪要格式版头。
(一)文件格式版头
1.《中共18新利luck菲律宾委员会》和《18新利luck菲律宾》版头用于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提出意见或建议,答复上级机关的询问,向上级机关请求指示、批准。
2.《中共18新利luck菲律宾纪律检查委员会》《18新利luck菲律宾工会委员会》《18新利luck菲律宾妇女联合委员会文件》和《共青团18新利luck菲律宾委员会》版头分别用于纪委、工会、妇联和团委向上行文。
3.《中共18新利luck菲律宾委员会文件》和《18新利luck菲律宾文件》版头用于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转发上级机关的文件,颁布学校重要规章制度,公布学校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要点和总结,公布机构设置或调整、人事任免、奖惩等重大事项,通知重要事项,批复下级机关的请示。
学校党政各部门以学校党委、行政的名义向全校发布本部门职权范围内的重要事项,如传达、贯彻党政的有关方针、政策,布置相关工作,转发上级机关的公文,通知重要事项,应该用此公文版头,加盖学校党委或行政印章。
4.《中共18新利luck菲律宾纪律检查委员会文件》《18新利luck菲律宾工会委员会文件》《18新利luck菲律宾妇女联合委员会文件》《共青团18新利luck菲律宾委员会文件》分别用于纪委、工会、妇联和团委制发公文。
5.《中共18新利luck菲律宾委员会办公室文件》《18新利luck菲律宾 校长办公室文件》除制发本部门公文外,还用于根据学校党委和行政授权,传达党委和行政的决议或决定,答复下级机关的请示,转发上级机关的文件,批转下级机关的请示、报告,发布有关事项,向上级机关报告、请示工作。
6.《中共18新利luck菲律宾××学院(部)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18新利luck菲律宾××学院(部)》分别用于各学院(部)党政制发公文,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均使用此款文件格式版头;若各学院(体育部)党政联合发文,使用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公文版头。
(二)函件格式版头
1.《中共18新利luck菲律宾委员会》和《18新利luck菲律宾》用于中共18新利luck菲律宾委员会和18新利luck菲律宾根据需要以函的形式制发公文。
2.《中共18新利luck菲律宾委员会办公室》和《18新利luck菲律宾 校长办公室》用于18新利luck菲律宾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以函的形式向无隶属关系的有关部门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等。
学校其他部门、单位以及校级常设机构参照执行。
3.《中共18新利luck菲律宾委员会××(部门全称)》和《18新利luck菲律宾××(部门全称)》用于学校机关各部门、处、室、教辅单位在职权范围内联系工作。
4.《中共18新利luck菲律宾××学院(部)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18新利luck菲律宾××学院(部)》用于各学院、直属单位制发函、内部通知等公文。
(三)纪要格式版头
1.《中共18新利luck菲律宾委员会会议纪要》和《中共18新利luck菲律宾委员会常委会会议纪要》《中共18新利luck菲律宾 委员会专题会议纪要》用于记载和传达相应党委全委会、党委常委会、党委专题会会议情况和议定事项。
2.《18新利luck菲律宾 校长办公会会议纪要》和《18新利luck菲律宾专题会议纪要》用于记载和传达相应行政会议情况和议定事项。
学校其他部门、单位以及校级常设机构参照执行。
二、机构简称
在校级公文处理中,“各部门”指全校处级党政职能部门、处、室(含教辅部门)和工会、团委等群团组织,“各基层党委(党总支、直属支部)”指全校各二级党组织(包括各学院(部)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各单位”指全校各二级教学单位;二级单位内部行文,对于机构名称问题本着精简、明确的原则自行确定。
三、发文字号
(一)发文字号由发文机关代字、年份、发文顺序号组成。联合行文时,使用主办机关的发文字号。发文字号编排在发文机关标志下空二行位置,居中排布。年份、发文顺序号用阿拉伯数字标注;年份应标全称,用六角括号“〔〕”括入;发文顺序号不加“第”字,不编虚位(即1不编为01),在阿拉伯数字后加“号”字。上行文的发文字号居左空一字编排,与最后一个签发人姓名处在同一行。
(二)对外发文时,发文机关代字一律为“宿院委+发文代字”或“宿院+发文代字”。例如以校行政名义向上级部门请示时,发文字号为“宿院〔2021〕1号”。
四、相关规定
(一)除校纪委、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校工会、校妇联、校团委外,学校任何单位和部门的文件版头不得加“文件”字样,即只使用《中共宿迁学院委员会××(部门全称)》和《宿迁学院××(部门全称)》版头。
(二)校纪委、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校工会、校妇联、校团委按照规定可以对校内外的相关对口机构行文,其他各单位、各部门不得以公文形式对外行文。
(三)校内基层单位党政联合发文,编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文号,落款同时加盖党委和行政印章。
(四)因学校事业发展需要,调整、增设的机构,视实际情况确定机构简称和发文机关代字,不再另行发文。
(五)本办法由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文之日起实施,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学校各部门、单位发文机关代字列表
单位、部门名称 |
发文机关代字 |
校党委、行政、纪委 |
中共宿迁学院委员会 |
宿院委(函) |
宿迁学院 |
宿院(函) |
中共宿迁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 |
宿院纪(函) |
党群部门 |
党委办公室 |
宿院委办(函) |
纪委办公室 |
宿院纪办(函) |
党委巡察工作办公室 |
宿院委巡察办(函) |
审查调查处 |
宿院纪委审查(函) |
监督检查处 |
宿院纪委监查(函) |
党委组织部 |
宿院委组(函) |
党校 |
宿院委党校(函) |
党委统战部 |
宿院委统(函) |
党委宣传部 |
宿院委宣(函) |
党委教师工作部 |
宿院委教(函) |
党委人才工作办公室 |
宿院委人才办(函) |
党委学生工作部 |
宿院委学(函) |
人民武装部 |
宿院委人武(函) |
党委保卫部 |
宿院委保(函) |
工会 |
宿院工会(函) |
妇女联合会 |
宿院妇联(函) |
共青团18新利luck菲律宾学委员会 |
宿院团(函) |
行政部门 |
校长办公室 |
宿院校办(函) |
法制办公室 |
宿院法制办(函) |
发展规划处 |
宿院发规(函) |
高教研究室 |
宿院高教(函) |
教务处 |
宿院教(函) |
教学评估办公室 |
宿院评估(函) |
教学质量管理办公室 |
宿院教质(函) |
教师教学发展中心 |
宿院教发(函) |
科技处 |
宿院科(函) |
社科处 |
宿院社(函) |
服务地方办公室 |
宿院地方办(函) |
人事处 |
宿院人(函) |
学生工作处 |
宿院学(函) |
招生就业办公室 |
宿院招就(函) |
校友会办公室 |
宿院校友(函) |
国际合作与交流处 |
宿院外(函) |
港澳台事务办公室 |
宿院港澳台(函) |
财务处 |
宿院财(函) |
审计处 |
宿院审(函) |
招投标办公室 |
宿院招标(函) |
基建处 |
宿院建(函) |
保卫处 |
宿院保(函) |
资产与设备管理处 |
宿院资设(函) |
后勤管理处 |
宿院后(函) |
教辅部门 |
图书馆 |
宿院图(函) |
继续教育学院(处) |
宿院继(函) |
信息化建设与管理中心 |
宿院信息(函) |
教学单位 |
管理学院 |
管院(函) |
文理学院 |
文理(函) |
信息工程学院 |
信工(函) |
建筑工程学院 |
建工(函) |
外国语学院 |
外院(函) |
商学院 |
商院(函) |
机电工程学院 |
机电(函) |
艺术与传媒学院 |
艺传(函) |
马克思主义学院 |
马院(函) |
体育部 |
体育部(函) |
创新创业学院 |
双创(函) |
各单位党组织 |
机关党委 |
机关党(函) |
教辅党总支 |
教辅党(函) |
管理学院党委 |
管院党(函) |
文理学院党委 |
文理党(函) |
信息工程学院党委 |
信工党(函) |
建筑工程学院党委 |
建工党(函) |
外国语学院党委 |
外院党(函) |
商学院党委 |
商院党(函) |
机电工程学院党委 |
机电党(函) |
艺术与传媒学院党委 |
艺传党(函) |
马克思主义学院党总支 |
马院党(函) |
体育部直属党支部 |
体育部党(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