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18新利luck菲律宾 办公用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宿院〔2022〕48号
各部门、各单位:
《18新利luck菲律宾 办公用房管理暂行办法》经校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18新利luck菲律宾
2022年7月27日
18新利luck菲律宾 办公用房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优化学校办公用房配置,提高资源使用效益,根据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办法》、《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发改投资〔2014〕2674号)、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贯彻执行《普通高校学校建筑面积指标》的通知(教发厅函〔2018〕61号)等上级相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各部门(单位)办公用房的配置和使用。办公用房,是指各部门(单位)占有、使用或者可以确认属于学校资产的基本工作场所,包括办公室、服务用房、设备用房和附属用房等。
办公室用房包括学校各级行政坐班人员的办公室;
服务用房包括服务大厅、会议室、接待室、档案室、信息网络用房、机要保密室、文印室、收发室、医务室、值班室、储藏室、物业及工勤人员用房、开水间、卫生间等;
设备用房包括变配电室、水泵房、水箱间、空调机房、通信机房、电梯机房、建筑智能化系统设备用房等;
附属用房包括食堂、停车库(汽车库,自行车库,电动车及摩托车库)、门卫用房、人防设施等。
第三条办公用房的管理原则:
(一)依法合规,从严控制。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有关制度规定,强化监督管理;办公室用房面积标准严格按照职级核定,超标准的办公室用房应及时调整。
(二)科学规划,办事便利。统筹机关办公和公共服务需求,优化布局和功能;职能相近的部门办公场所相对集中安排,为全校师生提供便利的服务。
(三)规范配置,有效利用。科学制定标准,严格审核程序,合理保障需求,统筹调剂余缺,确保房屋有效利用,杜绝闲置。
(四)调剂整合、资源共享。校内各部门原则上不单独配置会议室、接待室,由学校统一配备并管理,实行资源共享,提高利用效率;部门已有的会议室、接待室原则上须资源共享。
(五)满足需要,厉行节约。注重庄重朴素、经济适用,节约能源资源。严格控制办公用房的二次装修及布局调整。
第四条国有资产管理处是学校办公用房管理的职能单位,代表学校对全校办公用房进行调配和统一管理。国有资产管理处对办公用房的配置、管理及使用应做到公开透明,自觉接受师生员工的监督。
第五条 使用部门(单位)负责本部门(单位)占有、使用办公用房的内部管理和日常维护。使用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依法依规使用办公用房承担主体责任。
第二章办公室用房的管理
第六条行政人员(含教学单位)办公室用房使用面积限额标准如下:
(一)正厅级不超过30平方米/人;
(二)副厅级不超过24平方米/人;
(三)正处级不超过18平方米/人;
(四)副处级(含主持工作副处长)不超过12平方米/人;
(五)科级及以下人员不超过9平方米/人。
第七条国有资产管理处根据人事部门提供的各部门(单位)岗位设置、干部职数、人员名单等对各部门(单位)制定的办公室用房分配方案进行初审,报校长办公会议审议同意后实施。
第八条各部门应当严格按照配置标准在定额面积内合理安排并充分使用办公用房,不得超标准使用办公室用房,不得擅自改变原有使用功能,不得以任何理由擅自出租、转借和调换,不得擅自借用、占用教学科研用房。
第九条杜绝闲置浪费。对闲置的办公室用房,国有资产管理处予以收回,进行统一调配。
第十条各部门(单位)因机构、人员调整等需增加办公室用房的,原则上由本部门(单位)内部解决;本部门(单位)现有办公室用房不能满足需求的,由所在部门(单位)书面申请,经所在部门(单位)领导签字、加盖公章后,经国有资产管理处初审,报分管资产校领导审批同意后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调配。
第十一条在不同部门(单位)同时任职的工作人员,只安排一处办公室用房。工作人员调离时,应及时将办公室用房腾退移交原部门(单位)或国有资产管理处。
第十二条国有资产管理处对各部门(单位)办公室用房面积每年核对一次,对部门(单位)人员变动需相应调整的,在部门定额面积10%以内的,暂不做调整;超定额面积10%以上的,由所在部门(单位)书面申请,经国有资产管理处初审,报学校领导审议同意后调整。
第十三条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公开各部门(单位)办公用房定额配置面积,各部门(单位)负责公开本部门(单位)工作人员办公地点、实际配置面积等信息,接受全校师生监督。
第三章其他用房的管理
第十四条服务用房按满足需要、资源共享、有效利用的原则,并根据学校房源实际情况进行安排。
(一)学校配备一定数量的会议室、接待室,共享共用,由校长办公室统一管理。各部门(单位)原则上不单独设置,确需单独配置的,应在本部门(单位)办公室定编额度内解决。
(二)保密室按上级规定的标准配备。
(三)档案室按工作性质及实际需求并经国有资产管理处评估同意后配备;符合配备条件的部门(单位)原则上只能配备一间档案室。
(四)学生社团用房、值班室及活动室等应整合集中,不得占用教学科研等其他用房。
(五)部门(单位)原则上不配备仓库、体育活动室。
第十五条设备用房及附属用房按建筑设计功能确定,不得随便改变。
第四章附则
第十六条建立健全学校办公用房巡检考核制度。学校纪委、审计及资产管理部门,定期对学校各部门的办公用房使用情况进行专项联合巡检,及时发现和纠正违规问题。
第十七条建立健全学校办公用房管理责任追究制度,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依照有关规定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管理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履行建设、调剂、置换、租用等审批程序的;
(二)为使用单位超标准配置办公用房的;
(三)不按照规定处置办公用房的;
(四)办公用房管理信息统计报送中瞒报、漏报的;
(五)对发现的违规问题不及时处理的;
(六)有其他违反办公用房管理规定情形的。
使用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一)未经批准改造或者装修办公用房的;
(二)不按规定腾退移交办公用房的;
(三)未经批准租用、借用办公用房的;
(四)擅自改变办公用房使用功能或者处置办公用房的;
(五)擅自安排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使用学校办公用房的;
(六)为工作人员超标准配备办公用房,或者未经批准配备两处以上办公用房的;
(七)有其他违反办公用房管理规定情形的。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如有与上级有关规定不符之处,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