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18新利luck菲律宾 行政办公设备家具配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宿院〔2022〕49号
各部门、各单位:
《18新利luck菲律宾 行政办公设备家具配置管理暂行办法》经校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18新利luck菲律宾
2022年7月27日
18新利luck菲律宾 行政办公设备家具配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行政办公设备及家具配置,推进节约型校园建设,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依据《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参照《中央行政单位通用办公设备家具配置标准》(财资〔2016〕27号)和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通用办公设备和办公家具配置标准》(苏财规〔2017〕17号),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行政办公设备家具,是指普遍适用于学校部门(单位)用于行政办公基本需要的通用办公设备和家具(不含专用设备及家具)。
第三条本办法是编制和审核资产配置计划和配置预算,实施政府采购和资产处置管理等工作的基本依据。
第四条各部门(单位)使用自筹经费配置办公设备、家具按此办法执行。
第二章行政办公设备及家具的配置原则与标准
第五条配置原则
1.预算先行。遵循“无预算不列支,有预算不超支”规定,需配置的办公家具与设备应列入年度预算或有明确的经费来源。
行政人员的办公设备费从相应预算中列支;高层次人才电脑、打印机等办公设备费用从科研启动费列支;有科研项目经费的教师,电脑等设备费用优先从科研经费列支;空调与办公桌椅由学校年初安排的专门预算列支。
2.总量控制。根据部门(单位)职能与人员数量等确定办公家具与设备配置数量。
3.厉行节约。办公设备家具的配置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满足工作需要为前提,配置较强安全性、稳定性、兼容性,且能耗低、维修便利的设备,不得超标准配置。
各部门(单位)配置办公设备家具应当充分考虑办公场所布局,符合简朴实用要求,不得配置名贵豪华家具。闲置设备应调剂使用,提高使用效益,本部门(单位)同类设备存在闲置的,原则上不得新购。
4.统一采购。办公设备家具由招投标办公室集中统一采购,各部门(单位)不得擅自采购。相关管理与使用部门(单位)应牵头或配合做好资产验收、登记等工作。
第六条配置标准(详见国资处网页)
1.通用办公设备与行政办公家具分别制订配置标准,包括品目、数量标准(上限)、价格标准(上限)、最低使用年限等内容。
2.配置数量根据部门(单位)机构职能与编制内实有人数等确定,具体由各部门(单位)据实测算并报国有资产管理处审核。
3.价格上限依据当前市场行情划定,原则上不得突破,鼓励在满足使用的前提下选择价廉物美的办公家具与设备。
4.最低使用年限根据家具与设备的使用频率和耐用程度等确定,未达到最低使用年限的,原则上不得更新。
第三章行政办公设备及家具的购置与使用管理
第七条办公设备及家具的申购。
使用部门(单位)向国有资产管理处提交申请,说明配置缘由、经费渠道、使用人等基本情况,经国有资产管理处审核,报资产分管校领导批准后按程序由招投标办公室组织集中采购。
第八条部门(单位)因特殊办公业务需要,需配置本办法附件所列品目之外设备或超标准配置办公设备家具的,由使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国有资产管理处组织论证并报资产分管校领导审批后配置。配置具备日常办公功能的专用设备及家具的,相应减少通用办公设备及家具的数量。
第九条办公设备及家具的使用管理实行“实名制”。单位公用的办公设备及家具,须指定专人保管和维护。因工作需要校内异动岗位的人员,其使用的办公电脑可随人员异动,办公家具留原单位使用,异动时必须按照相关规定办理资产调拨手续。教职工离校或退休时必须移交名下所有资产。所有资产变更都必须按规定办理相应手续。
第十条未达到最低使用年限的通用办公设备、家具,除损毁且无法修复或修复成本较大、无维修价值外,原则上不得报废与更新。已达到使用年限仍可以使用的应继续使用。已达到使用年限无法使用的,按照学校资产处置的有关规定和程序处置。
第十一条本办法施行前已经超标购置且可继续使用的通用办公设备及家具继续使用,待正常报废后,按照本办法标准更新购置。
第十二条学校组织相关部门对本标准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本标准规定超标购置办公设备家具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单位(部门)与当事人责任。
第四章附则
第十三条本办法中所列通用办公设备不含涉密性设备,对于国家、行业和江苏省已有资产配置标准的专业类设备,国家安全保密部门已有规定的涉密性设备,严格按照相关要求执行。
第十四条本办法中配置标准可根据上级政策、社会经济发展和技术进步等因素调整,并由国有资产管理处适时公布。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