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考试违纪与作弊行为的认定与处分的规定 (宿院〔2018〕39号)
编辑:沈海燕 时间:2020-10-07 点击数:
关于考试违纪与作弊行为的认定与处分的规定
(宿院〔2018〕39号)
为加强考试管理,严格考试纪律,培养学生的诚信意识和纪律观念,树立优良学风,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18新利luck菲律宾 学籍管理规定》(宿院〔2017〕27号),特制定本规定:
一、考试违纪与作弊行为的认定
1.在考场中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属违反考场纪律:
(1)不按指定位置就坐,且不听从监考人员调动;
(2)不按规定将书包以及与考试有关的书籍、笔记、资料、报刊等放在指定地点,且不听从监考人员劝告;
(3)考试过程中交头接耳或向他人打暗号、手势等传递信息;
(4)拒绝出示准考证或学生证(身份证)等有关证件;
(5)携带手机等通讯设备以及各类具有存贮功能的电子设备进入考场;
(6)将试卷或答题卡带出考场;
(7)有其他违反考场纪律行为。
2.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属考试作弊:
(1)在桌面上写有与考试有关文字、公式;
(2)查看与考试课程有关的课本、笔记或复习资料;
(3)夹带与考试课程有关的纸条或资料,并在考试过程中将其置于桌面上(夹在试卷中)或者握在手中的;
(4)抄袭或偷看邻座答卷、草稿纸(包括故意移动答卷让邻座偷看或抄袭,协同作弊的);
(5)传递与考试课程内容相关的纸条,或交换试卷、草稿纸;
(6)夹带存储有考试课程相关的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或上网搜索与考试课程相关信息;
(7)有其他作弊行为的。
3.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属考试严重作弊:
(1)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
(2)组织作弊;
(3)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发送(接收)考试课程相关信息;
(4)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
(5)在作弊处分期内再次作弊;
(6)在考试前窃取考试试卷;
(7)有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秩序行为。
二、考试违纪与作弊处分
1.凡违反考场纪律者,该课程成绩以“0”分记,视情节可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处分期限为6个月。
2.凡考试作弊者,该课程成绩以“0”分记,并注明“作弊”字样,根据认错态度可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记过处分期限为9个月,留校察看处分处分期限为12个月。考试作弊情况向全校通报,由学生所属学院通知学生家长。
3.考试严重作弊,可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考试违纪行为认定和处分程序
1.监考教师在监考时,如发现违纪或作弊现象要及时终止该生考试,保全相关证据,认真填写《18新利luck菲律宾 考场记录表》,并要求学生确认事实和签字。考试结束后,及时将《18新利luck菲律宾 考场记录表》及相关证据送交教务处,由教务处负责对相关情节进行核实、调查和确认。
2.学生考试违纪或作弊的认定和处分由教务处、学生处会同相关学院依据事实进行处理,并告知学生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3.依据规定对考试违纪或作弊的学生作出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处分决定的,报分管校长审批;作出开除学籍处分决定的由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4.处分决定书由教务处会同学生学院负责送达,学生申诉按《18新利luck菲律宾 学生申诉处理规定》(宿院学〔2017〕81号)执行。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