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布《18新利luck菲律宾 学位评定委员会条例(暂行)》的通知 宿院〔2018〕26号

编辑:沈海燕 时间:2020-10-07 点击数:

关于公布《18新利luck菲律宾 学位评定委员会条例(暂行)》的通知宿院〔2018〕26号


各部门(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等文件精神,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于2018年6月12日研究并通过了《18新利luck菲律宾 学位评定委员会条例(暂行)》。现予以公布,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18新利luck菲律宾 学位评定委员会条例(暂行)》

18新利luck菲律宾

2018612

附件

18新利luck菲律宾 学位评定委员会条例(暂行)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18新利luck菲律宾 学位评定委员会(以下简称学位评定委员会)是学校学位评定工作机构,完成学校学位评定相关工作。

第三条 18新利luck菲律宾 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行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和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两级管理。

第四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组成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由9-25人组成,设主席1名,副主席、委员若干名,成员总数为奇数。主席由校长担任,副主席由分管教学、学生工作的校领导担任,委员由各二级学院院长、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以及教师代表担任。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学位评定日常工作,挂靠教务处,教务处处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第五条 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组成

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由校评定委员会批准设立, 由7-15人组成,设主席1名,副主席、委员若干,成员总数为奇数。委员原则上由具有高级职称的教师代表和院领导组成,主席由院长担任。

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设秘书1名,由教务秘书担任,负责日常工作。

第六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换届和调整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和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换届和调整,由职能部门提出建议名单报校长办公会审定,特殊情况下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可指定临时委员。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换届和调整由相关二级学院提出建议名单,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

第七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主要工作职责

1.制定、修改学位授予实施细则。

2.审定授予学士学位学生名单。

3.作出撤销学位的决定。

4.研究处理与学位工作相关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要职责

1.审核并提出本学院授予学士学位毕业生建议名单,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

2.将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结果及时告知当事人。

3.研究处理本学院与学位工作相关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议事规则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在履行职责、做出有关决定时,应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全体成员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比照执行。

第十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实行,由校学位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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