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新利luck菲律宾 教师教学行为规范 (宿院〔2006〕139号)

编辑:沈海燕 时间:2020-10-07 点击数:

18新利luck菲律宾 教师教学行为规范

(宿院〔2006〕139号)

为强化教师的工作责任心和职业使命感,规范教师的教学行为,不断推进教学管理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特制定本规范。

一、教书育人

1.教师应全面关心学生的思想道德素质、科学文化素质和身体心理素质的成长和提高,寓思想教育于教学过程之中。

2.教师应严谨治学,对学生严格要求,在教学活动中做到:

(1)严格课堂纪律。严格考勤,并做好记录。对无故旷课或经常迟到的学生,应找其谈话,了解原因,予以批评帮助。

(2)认真批改作业。对作业马虎、抄袭作业及缺交作业的学生,应找其谈话,予以批评、帮助。

(3)定期进行教学检查。对考试成绩不及格的学生,应帮助其分析原因,并提出改进的办法和措施。

(4)严格考场纪律。考试前要进行考风教育,考试中严格监考,发现违纪或作弊者,应立即制止,作好考场记录,并对学生进行批评教育,及时向学生所在系及教务处反映真实情况。

(5)建立与班主任联系制度。每学期应主动与任课班级的班主任联系1—2次,沟通学生的学习情况,研究改进教学的意见。

3.关心学生成长,力求掌握学生的思想脉搏,在言传身教中引导学生明辨是非,追求真理,注重品德修养,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

4.对学生进行学习方法、学习态度、课程选修、学术活动、拓宽知识等方面的指导,对学生学习及生活中普遍存在的问题,要及时反映给学生所在系和班主任或辅导员,也可将有关意见和建议提交给学校有关部门。

5.课程教学结束后,任课教师在总结学生学习成绩的同时,应对学生的思想、政治表现写出简要评语交送班主任或辅导员,并向学生所在系推荐优秀学生。

6.时时处处以教书育人为己任,注重言传身教。

二、课前准备

1.教师的任课资格,由人事处会同教务处在每学期审定各系(部)开课计划时审核。各系(部)在报送开课计划时,须向人事处提供联建教师、外聘教师任课资格的有关证明材料。

2.讲授每一门课程(含实验实习课)前,必须作好充分准备,按教学大纲编写好教学进度计划,认真写出教案、讲稿,教案、讲稿要充分体现本学科知识的思想性、系统性、科学性和前沿性。教学大纲及教案、讲稿,应由系(部)指定人员负责检查和审定。

3.凡开课的教师,应按照拟开课程教学大纲要求,掌握课程的基本内容、重点和难点,熟悉全部教材,阅读一定数量的教学参考书及外文资料,基本掌握相应的教学方法和现代教学手段,了解各教学环节的工作程序,写出全学期讲稿的1/3以上,由系(部)选定有代表性的章节进行试讲,并经同行教师评议,系(部)主任认可。

4.必须在备课上下功夫,要认真钻研教材,阅读参考资料,抓住基本概念、基本理论、基本技能和每章节的基本要求,明确教学重点、难点,合理地组织教学内容,写出规范的教案。每学期必须编写新的教案,注意不断更新和充实教学内容,以适应学科发展和实际应用的需要。要坚持教研室集体备课制度,发挥集体智慧和力量,集思广益,取长补短,不断提高教学质量。

5.必须认真考虑本课程与相关学科的联系,并了解学生的学习基础,了解先行课程的教学情况和后续课程的教学安排,处理好课程间的衔接和配合,避免课程内容的重复或疏漏。要按多数学生的知识水平和接受能力,合理安排教学内容,确定教学进度,采用恰当的教学方法和手段。

6.在上课前,应制作和准备好课堂教学需用的教学课件、模型、挂图等各类教具。担任实验、实习课的教师,要事先布置好实验室或落实好实习场地,准备好实验、实习所需的有关工具、仪器、器皿、原材料等。

三、课堂教学

1.课堂讲授应按照“抓住知识点、强化实践性、加大训练度”的要求,做到阐述准确,要领清晰;条理分明,论证严密,逻辑性强;反映本学科和相邻学科的新成果、新进展;着重讲思路、理论形成的来龙去脉、论证方法及相互联系;贯彻“少而精”原则,突出重点,讲清难点;启发学生积极思考,融汇贯通所学的知识,培养科学思维方法和分析、解决问题及创新的能力,既有科学的严密性,又有表述的生动性;切忌照本宣科,罗列堆砌,平铺直叙。

2.带齐必需的教材、参考材料、课件及有关用具,至少在上课铃声前5分钟进入教室(实验室),不得迟到,不得提前下课。

3.上课时做到衣冠整洁,仪表端庄,举止得体;用普通话教学,语言清晰、流畅;使用规范文字,板书工整、清楚。

4.不得随意停课、调课、请人代课、增加或减少教学时数。因病、事、公等需停、调课者,经系(部)批准后报送教务处备案。停课耽误的课时,由任教教者设法安排时间补上,系(部)负责检查、督促。

5.要通过课堂教学、平时交谈、向学生干部了解等途径,掌握学生的学习反映,有针对性地组织教学;同时要经常检查学生的出勤情况,维护教学纪律,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全学期缺课达三分之一及以上的学生,取消其参加该课程期末考试的资格。

6.应当接受院、系(部)领导、教学职能部门对各个教学环节的检查和督导,听取他们的意见和建议;同时应接受学生的监督和评佑,虚心听取学生的意见,不断改进教学。

四、课外作业和辅导

1.根据教学周历安排,课程的每个章节应布置适量的课外作业,以消化和巩固课堂所学的知识,培养独立解题的能力,形式可以灵活多样。

2.严格要求学生按时完成课外作业,课外作业记入平时成绩,对迟交作业者,应酌情降低平时成绩;对抄袭作来者,以缺交论处;对全学期缺交作业量达三分之一及以上者,取消其参加该门课程期末考试的资格。

3.认真批改学生的作业,对作业中出现的普通性问题,要认真进行有针对性的集体讲评。

4.辅导、答疑,一般由教师自定时间在教室或办公室个别进行为宜。对学生提出的普遍性疑难问题,可进行集体辅导,但次数不宜过多。辅导、答疑时既要热情帮助基础较差的学生,又要注意满足优秀学生的学习需要。集体辅导若需占用学生自习时间,应事先与学生所在系(部)作好协商、安排。

5.指导学生制定自学计划、阅读参考书、查阅文献资料;同时指导学生自觉掌握学习规律和和科学的学习方法,合理安排、利用时间,写读书笔记、做资料卡片等。

五、实验教学

1.实验、实训课应从培养学生实验技能的总体要求出发,科学合理地确定实验、实训课应达到的具体要求,拟定实验、实训教学大纲,明确教学目的,培养学生观察、分析现象,找出本质规律,提高动手能力。在组织实施时,要遵循学生的认识规律,由浅入深,由单项实验到综合实验,由验证实验到设计性、方法性、研究性实验。

2.教研室应安排、组织和指导学生完成大纲规定的实习任务,考核学生的实习成绩,做好实习总结。实习中如遇重大问题,应及时向系(部)和学院作出汇报。

3.实验前,教师应按实验课的教学大纲要求,精心做好设计,并按规定提前将“实验通知单”交送实验室,认真检查实验仪器、设备的性能和各类物品的有效性。实验进行前,向学生说明实验的内容、达到的目的及操作的方法、步骤、要领,注意事项及特别提示的安全事项,以确保学生顺利、安全地进行实验。必要时,有些实验教师应提前亲自试做,并取得可靠数据,分析实验结果,作出实验报告。

4.指导实验时应严格要求,不作预习的学生不准参与实验。实验进行中,教师必须在场作巡视指导,及时解答并处理实验中出现的各类问题。

5.实验结束后,教师应仔细审核学生的实验方案和实验数据,认真批改实验报告,对不符合要求或数据不完全的报告,应退还学生重做。

六、作业批改及考试

1.应根据课程的性质和特点,要求学生在课后完成相应的作业量。作业的内容要紧密联系课堂教学的内容,要有利于加强学生逻辑思维的训练和分析能力的提高,既要促使学生满负荷学习,做到勤写多练,又要防止过重负担。

2.批改作业要认真、仔细,保持保量。平行班可按一个满额班的作业量配置批改。要做好作业批改记录,不合要求的作业应退回学生重做;对作业中出现的问题要加以整理汇集,并认真分析,做好有针对性的讲评。学生作业的完成情况,应作为学生成绩考核的重要依据之一。

3.系(部)主任和教研室主任,在期中和期末,应抽查学生的作业本,了解教师批改作业的情况,并作为教学考核的依据之一。

4.所有考试课程,应逐步实行“教考分离”,各系(部)要组织教师认真完善试卷(题)库的建设。

5.考试成绩的评定要公正、客观,一般情况下,总体成绩应基本符合“两头小,中间大”的正态分布规律。教研室或备课组应实行集体阅卷评分,评分时要严格执行评分标准,排除其它因素的干扰,评分结果应有较好的信度。系(部)及教研室主任应负责检查考试课程的阅卷评分情况,教务处要随机抽查有关课程的阅卷评分情况。

6.期末考试结束后,每位教师在分析试卷的基础上,要认真填写《试卷分析表》,作为下一学期改进课程教学的重要依据之一,并存入教学档案。

7.教师有责任承担和完成学校承接或组织的各类国家级、省级及市、院级考试的主考、监考和其他各项考务工作,不得敷衍、推诿。

七、教学纪律

1.为保证良好的教学秩序,一般情况下,对已排定的课表不得改动。教师外出兼课、听课或有个人私事,均以服从校内安排的教学工作为原则,没有特殊原因,不得变动排定的上课时间、地点。教师因病、因事需要请假时,有关教研室应安排其他教师代课;如无人代课,由教师本人填写调、停课申请单,经系(部)或教研室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送教务处批准。如有特殊情况,须提前 三个工作日到教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2.因故要求停、调课时,必须由教师本人办理有关手续,不得让学生代办。

3.必须严格按教学大纲规定的内容进行教学,在课堂上不应讲述与课程无关的内容,不能任意增减课时或变动教学内容。

4.上课、监考期间,必须主动关闭并要求学生关闭带入教室的手机等各类通讯工具。不得接打电话或发短信。

5.上课、监考期间,不得随意离开教室,不得吸烟。

6.考前辅导、答疑时,不得指重点,不得划考试范围,不得变相泄露考题。

二○○六年十一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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