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新利luck菲律宾 考试管理规定
(宿院〔2006〕53号)
总 则
考试是检验教学效果,保证教学质量的重要手段。目的在于指导和督促学生系统地复习所学的知识和技能,检验理解的程度和灵活运用的能力,调动学生学习的主动性和积极性,促进教学质量的全面提高。
1.凡是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包括公共课、必修课、选修课),期末均应进行考试或考查。
2.凡本院在籍的本科、专科学生,必须参加所修课程的考试和考查,以取得相应的成绩和学分。
一、组织与领导
1.考试工作由教务处在主管教学工作的院长领导下,依照本规定组织实施。
2.各系(部)主管教学的主任,要认真抓好考试工作的各个环节,在期末考试前要开好“三会”:
(1)系(部)领导办公会。针对本系(部)情况,研究落实考试工作的要求、措施和安排。
(2)任课教师、班主任、辅导员、监考人员会。研究和布置有关考试的各项具体工作,包括对组织答疑、命题、监考、试卷评阅和成绩评定等各个环节的具体要求。
(3)全体学生动员会。对学生进行诚信教育和考风考纪教育,重申考试违纪的处分规定,教育他们以诚实的态度对待考试,养成诚实、守信、遵纪、守法的良好品德。
二、辅导与答疑
1.任课教师的考前辅导、答疑,要保证学生对所学课程进行全面、系统的复习,帮助学生解决复习中的疑难问题,使学生全面掌握本课程所学的知识和技能。
2.任课教师在考前辅导、答疑时,不得指重点,不得划范围,不得变相泄漏考题,违者按学院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三、考试方式与命题
1.考试方式
考试可采用闭卷笔试、开卷笔试、口试或口笔试结合、答辩、撰写论文、上机操作等方式。主讲教师要根据课程的特点和全面考查知识与能力的要求,选用恰当的考试方式。
2.考试命题
(1)考试命题应由相关教研室负责,由教研室主任聘请校内外教学经验丰富的教师命题,或由教研室组织命题小组命题。
(2)全院性公共课程和使用统一教学大纲在不同班级开课的课程,应统一命题、统一阅卷。凡已建成试题库或试卷库的课程,试卷(题)由教务处负责随机抽定。
(3)命题必须依据教学大纲要求,全面考核学生应掌握的知识和能力。每份试卷满分为100分,一般基本题占60—70%,灵活应用题占20—30%,难度较大的题目占10%左右。
(4)各门课程的试题必须要有A、B卷(包括标准答案和评分标准),经教研室主任、系(部)主任审核后,在考试前两周,指定专人交送教务处试卷印制中心。
四、试卷的印制与管理
1.试卷的印制
(1)试卷印制中心对系(部)送来的试卷,要进行登记、验收,并做到“四个检查”:一查试卷是否经教研室、系(部)主任审核;再查试卷格式是否规范;三查试卷的文字、图表是否清晰;四查A卷、B卷和相应的标准答案及评分标准是否齐全。
(2)试卷印制要确保准确、清晰,试卷印成后要随即将试卷装袋密封,并将印制过程中出现的废卷、版纸要及时销毁。
2.试卷管理
(1)做好试卷保密工作。命题教师是接触试卷的第一人员,不得以任何方式对任何人泄漏试题,否则要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2)各系(部)从试卷印制中心领取试卷时,要办理签领手续;各系(部)必须按要求将领取的试卷锁入专用柜,并有专人管理。监考人员,在开考前半小时到指定地点领取试卷。
(3)批阅后的试卷,由任课教师所在系(部)负责保存,保存期为4年,在试卷保存期内,不得将试卷销毁或丢弃。
(4)教务处有权随时调阅批阅过的试卷,未经教务处批准,不允许任何部门和个人,以任何理由查阅考卷。
五、学生考试资格的审查
1.凡正常参加课程教学活动,并遵守学籍管理规定的在籍学生,或经学校同意,办理了旁听手续的学生,均可参加课程考试。
2.一学期内某门课程缺课达三分之一及以上,或未交作业量达三分之一及以上的学生,不得参加该课程的考试;凡失去参考资格学生的考试成绩,相关任课教师在登录成绩时以“0”分记载,任课教师必须负责把关。凡欠缴学费一年以上的学生,其考试成绩不予承认,有关辅导员或班主任必须负责把关。
3.因故不能按时参加考试的学生,应由本人在考前提出缓考申请,并附有关证明(因病者则要提交医院证明),经所在系同意,报教务处批准后方可缓考,否则作旷考论处。
六、考试的实施
1.考试时间
(1)期末停课复习和考试,一般在每学期的最后两周进行。除公选课、体育课可提前一周安排考试外,其余课程,原则上均不允许提前安排考试。
(2)考试日程一般按上午两场、下午一场、晚上一场四个时段安排,每场一般为120分钟。
(3)公共课程的考试时间,由教务处统一安排;各系(部)专业课程的考试,安排在教务处规定的时限内,排定后报送教务处汇总。
2.考场安排
(1)考生座位的安排,要注意间隔合理,考生必须依照监考人员的要求对号入座,不得随意移动或调换座位,否则以违纪或作弊论处。
(2)每个考场的地点由教务处统一协调安排,考场一经确定,不得擅自更改。
3.监考
(1)每场考试,都要安排监考人员。主讲教师,必须参加所任课程的巡考,负责对试卷上出现的有关问题及时作出处理。考生数少于30人的考场,可安排1人监考;30—60人的考场,应安排2人监考;多于60人的考场,须安排3人以上监考。
(2)监考安排必须落实到人,各系(部)教务秘书,必须将监考任务书面通知到相关监考人员,不得有误。
(3)监考人员必须严格履行监考职责,认真执行《监考规则》。
4.考试巡考
(1)教务处处长任巡考组组长,成员可由教务处、学生处和和机关人员组成。
(2)巡考人员的主要职责是:督促有关部门检查和维护考试设施,确保考试顺利进行;检查监考人员履行监考职责的情况;会同监考人员依据《18新利luck菲律宾 关于考试违纪行为的认定与处分的规定》处理违纪事宜等。
(3)每场考试结束后,巡考人员要认真填写《巡考记录表》,并及时交送教务处教务行政科。
七、成绩评定与管理
1.考核成绩一般以百分制计,有些课程可按“优、良、中、及格、不及格”五个等级进行评定。两者的比照关系大体为:90分及以上为“优”,80分及以上为“良”,70分及以上为“中”,60分及以上为“及格”,60分以下为“不及格”。
2.考卷计分应严格按既定标准评定,不得随意调整卷面成绩。如有更动,有关教师必须在更改处签名。
3.任课教师应在本课程考试结束后三天内,完成阅卷评分工作,并及时将成绩录入“成绩输入系统”,同时填写好《学生成绩登记表》、《试卷分析记录表》,送交教研室,经教研室主任审核签字后,将成绩登记表送系(部)教务秘书处。
4. 经批阅评分后的试卷,须装入试卷袋,送任课教师所在系(部)教务秘书处统一保管,保管期限为四年。
5.学生如对考试成绩有异议,可以提出查卷要求。查卷一般在下一学期开学后一个月内,由考生向所在系提出申请,经系主任同意后报教务处,由教务处组织人员进行核查。
6.任课教师对试卷批阅、成绩评定负责,教务秘书对试卷和成绩管理负责,不得随意更改成绩,否则视为协同作弊,要追究责任。
八、补考
1.考核不及格的课程,须按规定进行补考,补考时间一般在下一学期开学后两周内进行。
2.补考由教务处统一安排。
九、附则
1.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2.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二〇〇六年六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