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新利luck菲律宾 低值耐用品、材料、易耗品管理办法 (宿院教〔2006〕16号)

编辑:沈海燕 时间:2020-10-07 点击数:

18新利luck菲律宾 低值耐用品、材料、易耗品管理办法

(宿院教〔2006〕16号)

为贯彻执行勤俭办学的方针,加强教学和科研低值耐用品、材料、易耗品的科学管理,防止积压浪费和资产流失,保证教学、科研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办法。

一、管理范围

1.低值耐用品的管理范围为:

(1)单价在50元及以上,但不足800元,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且能独立使用的仪器、仪表、文艺体育用品、教具、工具、量具、器具等物品。

(2)虽不能独立使用,但因教学、科研需要专门购置的民用性强的物品。如:计算机应用软件、影(音)像用品、照相机镜头、曝光表、闪光灯及金、银、铂等贵金属制品。

(3)单价不足50元的能独立使用的公民两用物品。如:放大镜、望远镜、计算器、钟表、小电扇、电炉、成套工具、电动工具、灯具、乐器等物品。

2. 一次性使用即消耗或不能复原的物资称为材料。其包括:黑色金属、有色金属、稀贵金属、煤炭和石油产品、木材、水泥、化工原料及试剂、建筑材料等。

3.易耗品是指不属于固定资产、低值耐用品,又不属于材料可重复使用的,但又易损耗的物品。如:玻璃仪器及器皿,各种元件、器件、零配件,实验用小动物,劳动保护用品等物资。

二、管理体制

我院低值耐用品、材料、易耗品管理工作分院、系(部)两级管理。学院由主管院长负责低值耐用品、材料、易耗品配置和管理的总体规划,并负责总的计划审批;教务处是管理全院教学用低值耐用品、材料、易耗品的职能部门;各系(部)由分管领导负责本单位的低值耐用品、材料、易耗品管理,并配备专职或兼职管理人员,做好本单位低值耐用品、材料、易耗品管理的具体工作。

三、计划审批

添置低值耐用品、材料、易耗品,必须根据勤俭办学的方针,从需要与可能出发,分轻重缓急,精打细算,统筹安排,由教务处统一组织实施。每年4月底前,由各系(部)填报下一学年低值耐用品、材料、易耗品的添置计划,由教务处汇总审核后报主管院长,主管院长根据下一学年经费预算,进行一次性审批。经主管院长审批后的计划送财务处备案。若无特殊情况,非计划的低值耐用品、材料、易耗品的添置,教务处有权拒绝办理,财务处亦有权拒绝付款。

四、采购、验收、报销
1.采购

经审批后的低值耐用品、材料、易耗品的计划,属控购物资的需报市控购办批准后方可购置。低值耐用品、材料、易耗品采购,由教务处根据学院有关规定办理。

2.验收

新购置和新增加的低值耐用品、材料、易耗品必须及时入库。仓库保管员对新购物品的质量、数量验收合格后,方可记帐入库,并填写入库单。采购人员凭入库单到教务处登记入帐。验收不合格的设备,不得接收入库,由采购人员负责办理退货手续。

3.报销

低值耐用品、材料、易耗品验收后,凭发票、验收报告和资产登记单,经教务处长审批后方可办理报销手续。

五、领发与管理

1.低值耐用品、材料、易耗品验收入库后,仓库保管员应及时通知使用单位办理领用手续。

2.调出我院的人员,应到教务处办理物资设备消退手续;教务处出具证明,人事处方可办理相应手续。

3.教务处对所管理的低值耐用品、材料、易耗品每学年组织一次核查。各系(部)每学期对本单位的低值耐用品、材料、易耗品组织一次自查,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并采取措施,不断改进工作。各单位的低值耐用品、材料、易耗品管理员应相对稳定,如工作需要调动时,应指定接收人,由各系(部)负责人办理移交手续,并送教务处备案。

4.做好低值耐用品、材料、易耗品的使用及管理工作,是各系(部)和设备管理员应尽的职责。在资产年度检查中,对低值耐用品、材料、易耗品管理、维护好的单位和个人,作为年终考核的一个方面学院给予表扬,对因工作不负责任造成设备损坏或遗失的,除给予批评处理外,还要责令赔偿经济损失。赔偿金额一般不低于折旧后的价值。赔偿费从有关单位创收费或劳务费中扣除。折旧价值由教务处与审计处根据相关文件精神评估确定。

5.教务处建立低值耐用品、材料、易耗品备总帐;各系(部) 建立低值耐用品、材料、易耗品分类分户明细帐。用于创收的低值耐用品、材料、易耗品的单独建帐。

6.各级资产管理员要加强责任心,做到记帐及时、准确,无漏帐、无错帐,教务处每年与各系(部)帐目核对一次,使全院低值耐用品、材料、易耗品达到帐、卡、物相符,帐帐相符。

7.低值耐用品、材料、易耗品管理人员和分管领导工作变动,必须向下一任办理交接手续。办理交接手续时,工作变动人员的主管部门和教务处要派员监交,交接中发现损坏或损失的,按本文第五条第四款精神办理。

六、低值耐用品、材料、易耗品的变动

1.低值耐用品、材料、易耗品的变动,是指低值耐用品、材料、易耗品的调拨、报废、报损、报失、变买、外借等。变动必须逐级申报,最后经教务处及主管院长批准后办理。

2.低值耐用品、材料、易耗品原则不外借,特殊情况须经教务处提出意见报主管院长批准。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将低值耐用品、材料、易耗品带出院外。低值耐用品、材料、易耗品对外租借应按学院有关规定收取租借费。外借后退还原单位的低值耐用品、材料、易耗品,如发现损坏、拆换、错还的,按本文第五条第四款规定予以赔偿。

3.低值耐用品、材料、易耗品的报废、报损、变卖、折价处理等必须经过组织论证和技术鉴定,并履行申报批准手续,其批准权限按单价分为;

(1)1000元以下,由教务处审批;

(2)1000—10000元由教务处签署意见报主管院长审批;

(3)1万元以上须经院长办公会议定后由主管院长审批。

4.低值耐用品、材料、易耗品的变卖、折价处理、废品处理均由教务处统一负责,按本文有关条款办理,金额上交学院,并注销资产帐目。

5.低值耐用品、材料、易耗品的报废、报损工作,每学年度进行一次。由使用单位填写申请表,送教务处审定,经审核由教务处长或主管院长根据权限批准后办理报废、报损手续。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二〇〇六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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