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新利luck菲律宾 关于非师范类专业实习工作的若干规定
(宿院教〔2006〕15号)
实习是高等学校全面贯彻教育方针、提高教育质量的重要教学环节,具有对学生进行思想教育和专业教育的双重任务。通过实习,让学生了解社会,了解生产实际,培养团结协作、吃苦耐劳的思想品德和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同时巩固已学的理论知识,掌握实际操作技能,提高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为加强对实习的组织领导和科学管理,提高实习质量,特制定本规范。
一、实习大纲
1.本规范所指的实习,包括认识实习、生产实习、毕业实习及其它各类教学实习。
2.对各类实习必须分别制定实习大纲,包括实习的目的、任务和具体要求,实习的内容和进行方式,实习时间安排,实习报告的要求、作业和思考题,实习考核等。
3.根据实习大纲的要求,针对现场的具体情况,应备有配套的实习指导书。实习指导书要根据现场生产、技术和管理等情况的变化,及时做出修订。
4.实习大纲和实习指导书的编写,由各专业教研室负责,经系(部)主任审定后,报教务处备案。
5.各类实习,必须按大纲的要求进行,没有实习大纲不能进行实习。
6.每次实习开始前,指导教师要组织学生学习实习大纲,根据实习大纲要求和实习点的具体情况,制定具体实施计划,一式四份。其中:一份在实习前送教务处,一份同实习大纲和本次实习学生名单一起交给现场,一份送学生所在系(部),一份教师自用。
7.指导教师应提前一周,到实习点具体落实实习计划。
二、实习计划
1.实习计划的制定
(1) 各专业的实习计划,由各专业教研室制定,汇同开课计划,经系(部)主任审核批准后送教务处,教务处汇总审核后,由系(部)作出具体安排。
(2) 实习计划的内容包括:实习类型、地点、时间、专业年级、人数、指导教师、实习的特殊要求等。
(3)实习计划中,实习地点的选择,应按照专业对口、能满足实习大纲要求、就近和相对稳定的原则。填报实习点时,可以同时填写两个,其中一个供后备实习用。
2.实习计划的落实与执行
(1) 实习介绍信由教务处出具,并作好文件登记,以便查询、公布。
(2) 各系(部)应按照所定的实习计划,提前一个月派专人作好联系、落实实习地点,并同实习接受单位协商、安排有关事宜。
(3) 各专业教研室必须严格执行学院批准的实习计划,不得擅自更改实习时间、地点、人数和实习内容。因特殊原因需要更动计划者,应提前两周到教务处填写计划变动申请表,经教研室、系(部)、教务处三方审查同意后酌情改动。
三、指导教师
1.实习指导教师的选派,由各专业教研室负责。
2.指导教师与学生数的比例,一般为1:30—1:50。
3.未取得中级职称的教师,一般不能单独指导毕业实习。
4.各种类型实习,都要有一支年龄与职称结构合理、比较稳定的指导教师队伍,高级职称比例一般不低于5%—10%。
5.指导教师应提前一周到现场备课,结合实习性质,选择合适的生产任务或课题,以保证实习质量。
6.指导教师应熟悉与本专业有关企业的生产、经营、建设和发展的全过程,各类工种的任务及要求,生产过程中经常遇到的问题及解决办法。引导学生深入生产实际,学习生产技术管理、工程设计、产品设计的经验和方法,学会主要工程的一般操作技能;熟悉生产过程的各个环节,学会如何发现问题和解决问题的方法;对一些重大技术问题,能运用专业理论进行调查研究、搜集资料,探索解决问题的办法,提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
7.在实习过程中,应充分发挥学生的主观能动性,以培养学生能力(包括实践动手能力、独立工作能力、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社会交往能力、自我生活能力等)为重点。除毕业实习外,教师应自始至终参加实习的全过程,遇有特殊情况,须向系(部)主任请假,系(部)主任应及时派出教师接替其工作,待安排好工作后,才能离开实习点。
8.教师要负责指导学生的业务学习,在实习中应经常检查学生学习日记、资料搜集等情况,及时向学生所在系(部)反映实习中存在的问题,以确保实习质量。
9.教师要严格、认真地对学生的实习进行考核和成绩评定。应结合口试、笔试、实习报告和实际操作等方面进行综合考核;在实习结束后一周内,必须将实习成绩送交学生所在系(部)。
10.教师应处处以身作则,做到教书育人,为人师表。
11.实习结束后,教师应及时向教研室和学生所在系(部)汇报实习情况,并作好实习总结,在两周内送交学生所在系(部)。
12.对表现突出的实习指导教师,应根据教师奖励有关办法给予奖励。
四、学生实习
1.学生在实习前,必须认真学习与实习纪律、安全等有关的规定,并在实习中严格贯彻执行。
2.学生在实习前,按规定领取实习日记本和实习报告簿,按人编号,登记造册后发给个人,实习结束后,统一交回所在系(部)资料室。
3.学生到企业、机关单位实习,先要请现场有关部门进行安全教育,尤其是在认识实习之前,须经安全考核合格后方可进行实习。
4.学生在实习期间,应在教师和企业、机关有关人员的指导下,自觉遵守现场有关的规章制度和保密规定,虚心向现场工人师傅、工程技术人员、有关工作人员学习,根据实习大纲的要求完成实习任务。
5.学生在实习期间,除完成实习任务外,要利用节假日或其它空闲时间,为现场做一些力所能及的服务工作。
学生实习是学生接触社会、了解社会、理论与实际相结合的重要教学环节,应充分认识其重要性,努力提高实习工作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在实习期间,务必切实遵守如下规定:
(1)在教师指导下,按照实习大纲和实习计划,全力投入实习,尊敬师长,服从领导,认真完成实习任务。
(2)虚心向现场工程技术人员和有关人员学习,服从安排,听从指挥。
(3)认真做好实习笔记、完成实习作业,写好实习报告及个人实习小结。
(4)遵守安全和保密制度,自觉遵守实习纪律和劳动纪律,自觉遵守企业、机关有关制度。
(5)实习期间,不得离开实习地点到外地游逛,对不听劝阻者,按无故缺席处理(见本守则第8条)。
(6)实习期间一般不得请事假,病假一天以内者,由指导教师批准;两天以内者,由实习带队教师批准;两天以上者,需要医疗诊断证明,并得到系(部)领导批准。
(7)实习缺席三分之一以上者,不予评定成绩;不交实习报告者,成绩按零分计。
(8)无故缺席一天者,要写出书面检查;旷课两天者,予以通报批评;旷课三天者,其实习成绩按不及格论处。
(9)讲究文明礼貌,进入车间(科室)时应按规定着装整齐,如对所在单位有意见,应向带队教师汇报,不得擅自出面交涉。
五、成绩评定
1.学生按实习大纲要求,完成实习的全部内容并提交实习报告后,方能参加实习成绩的评定。实习成绩的评定,要结合学生平时的实习态度、独立工作能力、报告完成的质量及实习中进行的必要考核(口试、笔试、实际操作等)成绩,按五级分制(优、良、中、及格、不及格)综合评定成绩。
2.凡未参加实习或实习缺席在1/3时间及其以上者,必须按本次实习大纲要求重新补行实习,实习不及格者,按一门课程不及格论。补行实习或重新实习不及格者,毕业时作结业处理。
3.实习成绩评定标准。实习结束后,指导教师应根据学生实习的态度、完成实习大纲的程度、实习中表现出的能力和水平、作业质量及考试成绩等几个方面,对其作出综合评定,按优秀、良好、中等、及格和不及格五级计分。
(1)优秀
学习态度端正,无缺席和违纪,劳动刻苦、勤奋,工作积极主动,全面完成大纲要求,实际操作能力强,理论联系实际好,有独立的见解与创新的精神,作业质量高,内容正确,实习报告全面系统,考试或答辩时回答问题正确。
(2)良好
实习态度端正,无缺席违纪现象,工作积极主动,较好完成大纲要求,有一定的实际操作能力,能理论联系实际,作业内容正确,实习报告全面系统,考试或答辩时回答问题基本正确。
(3)中等
实习态度基本端正,无违纪现象,有一定的实际操作能力,能理论联系实际,作业内容基本正确,达到实习大纲的要求,考试或答辩时能正确回答一般性基本问题。
(4)及格
实习态度基本端正,能达到实习大纲的基本要求,能完成实习作业和实习报告,内容基本正确,考试或答辩时能回答出一般的问题。
(5)不及格
未达到实习大纲的基本要求,实习报告中有原则性的错误,考试时不能正确回答出主要的问题,或旷课三天以上者(含三天)。
六、其他
1.实习工作在主管院长的统一领导下,由教务处统一组织和安排。各专业实习的具体组织领导工作,由所属系(部)主任负责,教学指导由有关教研室负责。
2.学生实习前,各系(部)应成立临时党、团支部(小组),选好领队教师,制定实习公约,进行组织动员,全面检查实习的各项准备工作。
3.对实习期间发生的失密、事故违纪,应及时会同现场有关领导进行处理,重大问题要向系(部)领导及时作出汇报。
4.院、教务处及系(部)分工主管实习工作的负责人,应安排一定的时间到现场检查学生实习情况,指导实习工作。
5.教务处应对全院各专业学生实习情况进行抽查,全面掌握实习动态,及时向主管领导反映存在的问题。
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二○○六年十二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