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新利luck菲律宾 教学、科研仪器设备管理办法 (宿院教〔2006〕11号)

编辑:沈海燕 时间:2020-10-07 点击数:

18新利luck菲律宾 教学、科研仪器设备管理办法

(宿院教〔2006〕11号)

一、 总则

1.学院的教学、科研仪器设备是学院国有资产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保证教学、科研正常进行的重要物质基础。为加强管理,维护其安全和完整,充分发挥现有的资产在教学、科研中的作用,根据教育部颁发的《高等学校设备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我院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2. 根据教学、科研仪器设备按“统一领导、分级管理、专人保管、管用结合”的原则,我院的仪器设备实行在主管院长领导下的院、系(部)两级管理。教务处是学院管理仪器设备的职能部门,行使全院教学、科研仪器设备的监管权、调配权;各系(部)为仪器设备的二级管理单位,行使本单位仪器设备的使用权、管理权、单位内部调配权。各使用单位按各自的权限、职责,管好用好仪器设备,既要充分发挥效益,又要做到安全、完好。

3.各二级管理单位必须确定一名领导分管仪器设备,确定一名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具体管理工作和帐卡管理工作,各实验室或实验分室设兼职管理员1人,具体负责仪器设备的养护、保管、维修、借用、调拨、报损、报失、报废、帐卡和技术资料管理等工作。为保证管理工作的连续性,仪器设备管理员不得频繁变更。各单位要加强对仪器设备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岗位职责,严格管理。

4.仪器设备管理工作的主要任务是:在仪器设备的计划、购置、验收、保管、使用、维护、改造直至报废等全过程中,依法采用行政的、技术的和经济的措施,实施有效管理,优化配置,保障安全与完整,提高综合效益,保证教学、科研等工作的顺利开展。

5.全院师生应坚持自力更生、勤俭办学的方针,提倡研制和改进教学、科研仪器,不断改善办学条件,提高学术水平和办学效益。对参与研制人员按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二、 仪器设备的范围、计价和分类

1.范围

凡符合下列规定的均属本办法管理范围:

(1)单价在800元及以上的所有仪器设备;

(2)单价虽50~800元,但耐用期在一年以上的大量同类仪器设备;

(3)凡自制、组装、捐赠或调拨的仪器设备,符合上述标准的,均按固定资产入账;

(4)学院认为应列入固定资产管理的;

(5)单价在50~800元为低值耐用品,50元以下为易耗品,具体管理详见《低值品、易耗品、材料管理办法》。

2.计价

(1)新购入和调入的按购价和调拨价入账;

(2)自制按实际开支的经费计,经审计核定后入账;

(3)无价调拨或赠送的仪器设备,能查明原值的按原值入账,不能查明原值的参照市场价格估价入账;

(4)仪器设备因增加功能或加工改制而增值时,按实支经费增升原仪器设备的价值,零件若被拆除或损毁就应减少相应原值;

(5)调出、报废仪器设备,均按原价注销;

(6)因维修而更换的零部件应作维修记录,不增升仪器设备价值。

3.分类

根据“高等学校固定资产分类及编码目录”,属于本细则管理的大类有:

03仪器仪表, 04机电设备, 05电子设备, 06印刷机械 , 07卫生医疗器械, 08文体设备, 09标本模型, 10文物及陈列品, 12工具、量具和器皿。

三、仪器设备的计划、购置与验收

1.计划申报。学院年度购置计划要以学科发展规划、专业设置、教学科研任务为依据,考虑现有设备及学院财力情况,分轻重缓急认真编报。由各使用单位填写《18新利luck菲律宾 设备购置申请表》,经所在系(部)、室批准报教务处核实、平衡、汇总后,报主管院长批准。进口设备,按国家规定及上级业务部门的要求进行编报。编制计划必须综合配套,避免重复购置、中途下马等浪费现象。

2.凡单价在5万元及以上的仪器设备由学院管理,购置前要进行认真论证,综合考虑人力、物力、财力及使用条件,慎重选型,预测投资效果,填写《18新利luck菲律宾 大型精密申购论证书》,由教务处平衡汇总后,经有关专家审核,报主管院长批准。

3.自制的仪器设备,按第三条第1、2款规定申报。申报时必须附有设计总图、技术设计可行性论证书(包括经费预算,与同类设备外购或委托加工的技术经济比较等)。试制结束并运行半年后,由自制单位和教务处共同组织技术验收,验收合格后按固定资产入 账。

4.仪器设备年度购置计划一经批准,不得轻易变更,由教务处统一安排执行。执行过程中如需变更,由教务处与使用部门协商解决,在可能范围内进行调整。变更较大时,应按相应审批程序重新办理手续。

5.控购商品的购置。属于国家社会集团控购的商品,必须遵守国家规定,归口由教务处统一办理。未经许可,擅自购置社控商品的单位和个人,按有关规定处理,其经济损失由责任人自理。

6.仪器设备的采购,由教务处统一安排,凡属政府集中采购的物品一律报政府采购中心采购。使用单位不得自行采购,不得擅自对外签订合同。使用科研费及其它专款购置设备时,专款需先转入学院设备费账户。对已列入采购计划的某些特殊要求的,或需要通过特殊渠道联系的,可事先与教务处实验设备科联系,协商解决。单价超过0.5万元或单批超过2万元的大宗物资采购,按学院有关规定执行。

7.仪器设备到院后,技术验收由使用单位技术人员、直接使用人、保管人共同参与完成,应认真做好验收记录,写出技术、质量验收报告;其生产厂家、外观、规格型号、数量、完好程度、技术资料是否齐全等常规验收由实践教学与设备管理科人员与使用单位和审计、纪检等职能部门共同参与完成,严格按合同和技术文件规定,对设备的数量、功能、技术性能逐项验收,写出验收报告,由参加验收入员签字。合同中明确非我院自行安装、调试的仪器设备,应在合同规定期限内,由供方派人来院安装、调试和验收。验收时,如发现破损、短缺和质量问题,使用单位应做好记录,并及时与设备科联系,以便在有效期内向供方提出办理退、换、补、赔等手续。

8.保修期内,使用单位不得拆修。

四、仪器设备的账务处理

1.学院购置的仪器设备,不分经费来源,产权归学院所有,均需通过本单位管理员到教务处实验设备科办理账务登记手续。

2.仪器设备办理账务登记时,管理员必须持专用签章、发票、验收报告,并填写验收预录单,由教务处实验设备科出具验收单,经领导审批后,财务处方可以报销。

3.使用单位必须妥善保管好原始单据,按类装订备查,不得自行销毁凭证。

4.使用单位的管理员,应按期将印有统一设备编号标志的标签贴到相应的设备上,以便管理。

5.建立对账制度。为保证账、账相符,账、卡、物相符,财务部门与仪器设备管理部门每年至少对账一次。管理部门每一年与使用单位核对账物一次,及时发现问题,妥善处理。

6.仪器设备清退、移交。凡院内外调动工作及退休人员离岗,应主动到本单位管理员处办理仪器设备清退、移交手续,由本单位管理员出具证明后,到教务处实验设备科办理相应的仪器设备清退手续,有关部门方能办理离岗手续。

7.编号。分类号和编号是进行账务处理时的标志。分类号依据教育部《固定资产分类及编号》规定编制;编号为进行计算机管理时的顺序号,有其唯一性,采用八位数字编码,前四位表示该仪器设备购置的年代,后四位表示该当年购入的时间顺序号。例如:20010123表示“2001年”购进的“第123件设备”。

8.基建公用工程设备未正式交付使用时,使用部门一律不得开启。基建设备移交应与房屋竣工验收同时进行,正式移交时,由基建处负责编制设备技术资料、附件、备件、工具等情况移交教务处,由教务处组织验收,造册入账管理。

9.管理员交接。使用单位的管理员因工作变动,并重新委派新的管理员,所在单位应及时书面通知教务处,经教务处确认后,在有关人员的监督下,做好账、物的交接工作。

五、仪器设备借用和调拨

1.院外借用。学院的仪器设备,原则上不外借,任何人不得擅自将设备借出院外,特殊情况必须经分管院长同意,并办理借用手续后方可借出。

2.院内借用。院内仪器设备允许协作共用,充分发挥现有仪器设备的效益,以提高利用率。借用时,由双方协商处理并及时办理借用手续。借出和归还时,双方应当面验收,发现问题,及时解决。院管设备的借用,需经教务处同意。

3.仪器设备运出校门时,必须凭教务处或保卫科出具的证明,否则门卫不予放行。

4.对闲置多余的应积极联系调剂,使用单位应及时将多余的仪器设备造册报教务处,以便统一办理调剂手续,使用单位不得自行处理。对利用率低和使用不合理的仪器设备,由教务处负责与有关单位协商进行调拨。凡未通过教务处实验设备科转账的调拨,一律无效。

六、 仪器设备的常规管理

1.仪器设备的管理和使用,实行岗位责任制。制定操作规程、使用、维修和保养制度,有专人负责技术、安全工作,做好使用记录,建立设备档案。负责技术、安全的工作人员必须掌握的基本操作技能,熟悉设备的特点和维护保养知识,能排除一般故障。实验室仪器设备的维护保养和完好程度与年终工作量的考核挂钩。

2.凡5万元及以上的仪器设备,按《大型精密管理使用办法》管理。

3.仪器设备严禁随意拆改,如因设备性能下降、结构落后、电器老化等原因确需拆改时,应事先向教务处提出申请,按管理权限办理审批手续。拆改结束后,要组织鉴定或验收,并及时调整账、卡。

4.安全保卫。使用单位要建立严格的安全保卫制度,配合保卫科切实做好的安全保卫工作。

七、仪器设备的损坏、丢失和赔偿

1.建立仪器设备损坏、丢失和赔偿制度,是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保证国家财产安全和完整的必要手段。要经常对师生员工进行勤俭办学、爱护国家财产、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规则的教育,及时有效地防止事故发生。

2.凡因思想麻痹、工作失职、违反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等原因,造成损坏、丢失的,属责任事故,均应赔偿。事故一旦发生,有关部门和人员应立即报告保卫科和教务处,并积极配合作好调查分析工作,采取补救措施,消除隐患,防止事故的再次发生。对事故发生后隐瞒不报、推卸责任、态度恶劣、后果严重的,除责令赔偿外,还应根据具体情节给予行政处分直至依法处理,具体按《损坏、丢失赔偿处理办法》办理。

八、仪器设备的维护与检修

1.仪器设备在使用过程中必须加强维护和保养。定期检查校正,发生故障及时维修,确保仪器设备处于正常的工作状态。

2.学院提倡议器设备使用管理人员自己动手维修。实验设备科负责维修零配件的供给和协调技术力量支持。学院内部不能维修的,应报经主管领导批准,方可转外维修,所需费用按有关规定处理。

九、仪器设备的报废(报损)及处理

1.报废范围

凡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作报废处理:

(1)使用年久,主要部件或结构已经损坏,不能达到最低使用要求,且无法修复;

(2)仪器设备本身的缺陷无法弥补,不能正常使用,无法修复;

(3)由于意外灾害或突然事故,受到严重破坏不能修复;

(4)修复费用超过或接近新购同类仪器设备的价格;

(5)虽可使用,但因教学、科研、生产需要,须永久拆散改作它用而变更原形;

(6)因技术进步或内容更新,无使用价值或国家规定淘汰。

2.报废程序

凡符合报废条件的仪器设备由使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报废(报损)审批表(由教务处统一印制),经所在系、部、室批准后,送交教务处,由教务处组织有关技术专家和领导参加的技术鉴定小组,对有关仪器设备进行鉴定,签署确应报废(报损)的鉴定意见后,按报废(报损)审批权限办理手续。

3.报废(报损)审批权限

单价在5千元以下,经教务处处长批准;

单价在5千元以上(含5千元),5万元以下,经主管院长批准;

单价在5万元以上(含5万元),经院长办公会批准。

4.报废(报损)处理

凡经批准报废(报损)的仪器设备,凭报废表及时将报废(报损)仪器设备送交废品仓库,注销账务。使用单位不得自行拆卸、挪用零部件。如有特殊需要(如作教具等),应事先报教务处批准,填写报废(报损)物资去向表后,留本单位使用,视作低值耐用品单独建账。

报废(报损)物资,由教务处实验设备科负责回收和处理,回收残值由学院财务处收款,并作相应账务处理,用作设备更新改造费用。

报废物件处理,采用招标定价方式,财务、审计、监察部门共同参与。未经批准,各单位不得自行处理,更不得中途截留回收款。

十、仪器设备档案管理

1.根据教育部《高校档案工作规范》要求,管理员应认真做好特别是大型精密技术资料的收集、整理、归档工作,妥善使用和保管设备档案。

2.教学科研一般性的技术档案包括:产品合格证、使用说明书、操作规程、安装说明、各种技术图表、装箱单、保修单等主要技术数据。由各使用单位归档保存。

3.大型精密在完成验收之后,除上述技术档案之外,还应将订货合同及外运通知单、论证报告、上级领导批件、出厂检验证、商检凭证、索赔文件、公函、验收记录、安装操作规程等原始文件和文字记载,以及使用过程中形成的资料(包括:使用记录、维护、保养、检修、故障排除记录等送校综合档案室存档)。

4.已建档的大型仪器设备,经院批准调出或报废后,其档案亦随机撤销,并报综合档案室备案。

十一、附则

1.凡违反上述规定而造成的各种经济损失由当事人负责。

2.本办法如与上级相应规定有抵触时,以上级有关规定为准。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二○○六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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