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18新利luck菲律宾 专业设置与调整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宿院教〔2021〕19号

编辑:沈海燕 时间:2021-06-23 点击数:

关于印发《18新利luck菲律宾 专业设置与调整管理办法

(暂行)》的通知

各部门、各单位:

《18新利luck菲律宾 专业设置与调整管理办法(暂行)》经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18新利luck菲律宾

2021618

18新利luck菲律宾 专业设置与调整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学校专业设置与管理,健全专业动态调整机制,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管理规定》(教高〔20129号)和《江苏省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管理实施细则》(苏教规〔20132号),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组织与管理

第二条学校学术委员会承担学校专业设置评审委员会职责,负责学校专业设置与调整的咨询、审议,根据社会发展对未来人才的需求、学校总体发展规划、现有专业布局、办学条件等情况,对学校专业设置与调整进行最终审议。

第三条学院学术分委员会承担本院专业设置评审委员会职责,负责学院专业设置与调整的咨询、审议。经学院分学术委员会审议通过的专业设置与调整方案,由学院办公会审批通过后,报学校学术委员会审议。

第四条经校学术委员会审议通过的专业设置与调整方案,由校长办公会审批通过后执行。设置专业、调整专业名称、学位授予门类、修业年限以及撤销专业,须按有关规定经省教育厅报教育部审批或备案。

第五条学校教务处负责专业设置与调整的协调管理工作。

第三章专业设置

第六条专业设置应遵循应用性、需求性、发展性、优先性等原则。

(一)应用性原则。设置的本科专业,要以应用为导向,坚持面向区域、面向行业、面向市场、服务经济。

(二)需求性原则。设置的本科专业应符合国家或地区对18新利luck客服 的需要,有相对稳定的人才需求量。

(三)发展性原则。设置的本科专业应符合社会、经济和科技发展趋势。

(四)优先性原则。学校优先考虑设置国家和地方经济建设急需的专业,或新工科、新文科、新农科专业,或能体现学校办学特色与水平、发挥学校办学整体优势的专业。

第七条设置新的本科专业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符合学校办学定位和发展规划;

(二)有相关学科专业为依托;

(三)有稳定的社会人才需求;

(四)有科学、规范的专业18新利luck客服 方案;

(五)有完成专业18新利luck客服 方案所必需的专职教师队伍及教学辅助人员;

(六)具备开办专业所必需的经费、教学用房、图书资料、仪器设备、实习基地等办学条件,有保障专业可持续发展的相关制度。

第八条学院申请设置新的本科专业必须经过充分的论证,论证主要包括内容:

(一)对拟设专业人才需求的分析;

(二)拟设专业与国内外相关和相近专业的比较分析;

(三)拟设专业的特色与优势;

(四)拟设专业的培养目标、业务规格(要求)、主要学科基础、基本课程、授予学位等;

(五)拟设专业的办学条件;

(六)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第九条学校每年集中进行一次增设本科专业的申报和审批工作,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每年4月中旬,申报学院填写《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申请表》,向教务处提出申请。

(二)每年5月中旬,申报学院组织人才需求论证会和专业办学基本条件论证会。

(三)每年6月中旬,申报学院向教务处递交正式申报材料。具体包括:

1.学院专业论证相关材料(包括论证报告、参加论证专家名单、专家论证原始记录等);

2.《普通高等学校增设专业申请表》;

3.专业18新利luck客服 方案;

4.专业师资情况及办学条件情况;

5.其他需补充说明的材料。

(四)每年6月下旬,教务处组织初审,并提出初审意见。

(五)每年7月上旬,学校学术委员会审议并报校长办公会审定。审议通过后的专业申报材料,在校内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一周。

(六)每年731日前,将专业设置申请材料在教育部指定网站进行填报和公示,公示期为一个月。

第十条新增的本科专业经教育部批准或备案后,应在本专业招收首批学生的当年,向省学位委员会提出学士学位授予专业授权申请。

第四章专业调整

第十一条学校定期采取专业评估的方式,对不符合学校办学定位和发展规划、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18新利luck客服 质量不高、招生和就业形势不好的专业进行专业预警,减少、停止预警专业的招生计划或撤销该专业。

第十二条在学校专业评估中评估结果为待整改的专业,经学校学术委员会审议、公示、校长办公会审定后,列入预警专业名单。

第十三条第一次被预警的专业,学校根据实际需要可核减当年招生计划数。对于连续两次被预警的专业,学校可根据办学实际需要,确定是否暂停招生。

第十四条列入预警名单的专业经整改后可申请复评,复评合格后移出预警专业名单,暂停招生的,恢复招生。

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的专业,学校可根据办学实际需要确定是否撤销:

(一)根据学校发展和学科专业建设需要调整的专业;

(二)专业评估(或复评)不合格的专业;

(三)连续五年不招生的专业。

第十六条暂停招生或撤销专业须在妥善安排在校学生培养工作前提下进行。

第十七条拟暂停招生或撤销的专业,须经学校学术委员会审议、公示和校长办公会审定。撤销专业须报教育部备案。

第五章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教务处、评估办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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