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新利luck菲律宾 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和《江苏省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管理办法》,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凡本校全日制普通本科应届毕业生,达到规定标准,均可向学校申请学士学位。 第三条 学校按照教育部相关文件规定的学科门类授予学士学位。 第四条各本科专业所授予的学士学位类别,按各专业18新利luck客服 方案中设定的学士学位门类执行。 第二章 学位评定委员会 第五条18新利luck菲律宾 学位评定委员会(以下简称学位评定委员会)是学校学位评定工作机构,完成学校学位评定相关工作。 第六条18新利luck菲律宾 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行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和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两级管理。 第七条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由17-25人组成,设主席1名,副主席、委员若干名,成员总数为奇数。主席由校长担任,副主席由分管教学、学生工作的校领导担任,委员由各二级学院院长、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以及教师代表担任。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学位评定日常工作,办公室挂靠教务处,教务处处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第八条 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设立,由7-15人组成,设主席1名,副主席、委员若干,成员总数为奇数。委员原则上由具有高级职称的教师代表和院领导组成,主席由院长担任。 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设秘书1名,由教务秘书担任,负责日常工作。 第九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和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换届和调整,由职能部门提出建议名单报校长办公会审定,特殊情况下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可指定临时委员。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换届和调整由相关二级学院提出建议名单,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备案。 第十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主要工作职责: 1.制定、修订学校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2.审定授予学士学位学生名单; 3.作出撤销授予学士学位的决定; 4.研究处理与学位工作相关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要职责: 1.审核并提出本学院授予学士学位毕业生建议名单,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 2.将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结果及时告知当事人; 3.研究处理本学院与学位工作相关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在履行职责、做出有关决定时,应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全体成员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三章 学士学位授予条件 第十三条 全日制普通本科毕业生符合下列条件可授予学士学位: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2.在规定的修业期限内,修完专业18新利luck客服 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取得规定学分,毕业论文(设计)成绩合格,经审核准予毕业,所有课程成绩平均学分绩点达到1.8; 3.非艺术、非外语类专业学生须参加国家大学英语四级(CET-4)考试,成绩达到350分(710分制);高考语种为非英语的学生,也可参加相应语种的四级考试,成绩达到50分(100分制);艺术类专业学生须参加国家大学英语四级(CET-4)考试,成绩达到256分(710分制);英语专业学生须参加全国高等学校英语专业八级考试,成绩达到45分(100分制);日语专业本科学生须参加学校学位日语考试,成绩达到60分(100分制); 4.非外语类专业学生参加国家大学英语四级(CET-4)考试、英语专业学生参加全国高等学校英语专业八级考试,成绩未达到规定要求的,可参加学校组织的学位英语考试,成绩达到60分(100分制)。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1.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受到公安或司法机关处罚的; 2.在校学习期间考试作弊的; 3.受到记过及以上处分,毕业前未通过评议者; 4.由于其它原因,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决定不授予学位的。 第十五条 仅因第十四条第2款影响其学位授予,但满足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破格授予学士学位: 1.毕业资格审查所有课程平均学分绩点达到3.0; 2.毕业当年考取硕士研究生; 3.毕业当年考取公务员; 4.毕业当年考取事业编制; 5.经学校认定为见义勇为者; 6.参加省级以上学科竞赛获得二等奖及以上者,其中团体赛需排名前三名; 7.由于其它原因,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认为可以破格授予者。 第十六条学生因下列原因的,可以延期授予学士学位: 1.非外语类专业学生毕业时,国家大学英语四级成绩及学校学位英语考试未达学校规定要求,但毕业当年6月份参加国家大学英语四级考试,或在毕业后一年内参加学校学位英语考试,成绩达到规定要求,且满足学位授予条件的; 2.英语专业学生毕业时,全国高等学校英语专业八级考试及学校学位英语考试未达学校规定要求,毕业后一年内参加全国高等学校英语专业八级考试,或参加学校学位英语考试,成绩达到规定要求,且满足学位授予条件的; 3.日语专业学生毕业时,学校学位日语考试成绩未达到学校规定要求的,在毕业后一年内,参加学校学位日语考试,成绩达到规定要求,且满足学位授予条件的; 4.所有课程平均学分绩点未达到规定要求,在毕业后一年内可申请重修相关课程,成绩达到规定要求,且满足学位授予条件的; 5.其他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认为可以延期授予学位的。 第四章 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程序 第十七条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程序为: 1.提交申请。学生填写《18新利luck菲律宾 授予学士学位申请表》,向所在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出授予学位申请。 2.资格初审和推荐。院学位分委员会根据学士学位授予条件审核毕业生学位资格,召开学位分委员会会议,决定建议授予学士学位学生名单和不具备学士学位资格学生名单,并在院内公示,经院学位分委员会主席签字和盖章后,报校学位委员会办公室。 3.资格复核。校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对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报送名单进行复核、汇总后,上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 4.学校审定。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召开会议,对授予学士学位学生名单进行审定。 5.颁发证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签字后颁发证书。 6.归档上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将《18新利luck菲律宾 授予学士学位学生名册》及相关资料移交学校档案室归档,并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 学校于每年6月、11月集中受理补授学士学位申请,补授的学士学位证书,发证时间按补授的日期填写。 第十九条 学士学位证书按照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和教育部颁发的《学位证书和学位授予信息管理办法》(学位〔2015〕18号)的要求制作与管理。 第二十条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授权教务处按照学位委员会会议审定的时间与结果制作、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第二十一条 学位证书遗失或损坏的,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学位证明书”。证明书与学位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二十二条 经审查撤销学位的,学校予以公告,收回其学位证书、注销学位证书的注册信息,并报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三条 对学位授予决定有异议者,可于校学位评定会议后三个工作日之内,向所在学院分委员会提出书面意见,由分委员会调查提出书面处理意见,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复议。 第二十四条 学位申请与审查过程中如有弄虚作假、营私舞弊或不符合国家学位条例及本细则规定的条件,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复议,撤销当事人所取得的学位,并根据情节轻重,提请相关部门给予有关责任人相应的纪律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18新利luck菲律宾 学位评定委员会条例(暂行)》(宿院〔2018〕26号)、《18新利luck菲律宾 本科学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暂行)》(宿院〔2018〕27号)、《18新利luck菲律宾 全日制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条件》(宿院〔2019〕51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授权教务处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