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18新利luck菲律宾 课程置换与学分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部门、各单位: 《18新利luck菲律宾 课程置换与学分认定管理办法》已经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现予以印发执行。 附件:18新利luck菲律宾 课程置换与学分认定管理办法表
18新利luck菲律宾 2023年11月27日 18新利luck菲律宾 课程置换与学分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学校教学管理体系,建立课程教学与多种学习方式的互通机制,充分利用校内外优质教学资源,发挥学生学习积极性和主动性,满足学生多样化学习和个性化发展需要,依据《江苏省教育厅关于深化普通高等学校学分制改革的意见》(苏教高〔2015〕23号)《教育部关于推进高等教育学分认定和转换工作的意见》(教改〔2016〕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专业认证要求和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课程置换是指学生通过非本专业18新利luck客服 方案所规定的学习成果,置换成本专业18新利luck客服 方案的相关课程,并认定学分。 第二章置换与认定原则 第三条实质等效原则。学生申请置换或认定学分的学习成果,应与被置换课程所支撑的毕业要求指标点相同或能力实质等效,在此基础上允许以1个学习成果置换多门课程,或者以多个学习成果置换1门课程。 第四条难代易原则。学生已经取得的学习成果,若其知识范围更广、内容更多、难度更大,所体现的学生能力更强、水平更高,则可以置换层次、水平较低的相关课程或认定学分。 第五条高替低原则。学生修读课程学分原则上不低于拟置换课程学分,方可申请置换或认定;因18新利luck客服 方案变更导致同一门课程,不同年级学分出现变化的,由开课学院确定是否可以置换。 第六条不可置换原则。思政类、军体类课程原则上不得申请课程置换;专业课可置换通识课,但通识课不可置换专业课;必修课可置换选修课,但选修课不可置换必修课;除学校组织的校际交流、联合培养等情况,原则上专业核心课程不进行课程置换。 第七条全覆盖原则。学生取得的学习成果,在不违反上述四点原则的前提下,均可申请课程置换与学分认定,记为相应类别的课程学分。 第三章置换与认定范围 第八条转专业学生,在转出专业已经修读并取得学分的课程,转入专业18新利luck客服 方案中有与之课程代码、课程名称和学分均相同的课程,则无需申请,直接认定;若课程名称和学分不同,但教学内容相近或原转出专业要求更高的课程,经开课学院审核,可认定为转入专业18新利luck客服 方案中的相关课程;其他在原转出专业修读并取得学分的课程,可申请置换为转入专业的通识或专业选修课程,并认定相应学分。 第九条学生休学、留级、降级后,现所在年级18新利luck客服 方案与原所在年级18新利luck客服 方案不同的,之前已修课程与现所在年级18新利luck客服 方案课程教学内容及要求相近,对毕业要求的支撑实质等效,并已取得相应学分,学生可直接申请进行课程置换;其他已修读并取得学分课程,在现所在年级18新利luck客服 方案中已经调整或停开,可申请置换为通识或专业选修课程,并认定相应学分。 第十条因18新利luck客服 方案变更,导致学生已修读但未通过课程后续不再开设的,学生可申请补修原课程教学内容或要求相近的其它课程,用以置换原课程;也可由学生所属学院与开课学院协商指定替换课程供学生修读,经教务处批准后,置换原18新利luck客服 方案中已不再开设课程,并认定学分。 第十一条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辅修专业、微专业学习,但未获得结业证书的,已修读完成的课程若与主修专业18新利luck客服 方案中的课程相同或相近的,符合课程置换与学分认定原则,可直接认定为主修专业18新利luck客服 方案中的同类课程;未在主修专业18新利luck客服 方案中未列出,经其所属学院认定确为应学习的专业相关课程,根据课程内容和要求,按照课程置换与学分认定原则,可申请置换主修专业的专业选修课并认定学分;其他课程均可申请置换为通识选修课程,并认定学分; 第十二条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国内外校际交流,完成交流协议规定的全部学习内容的,按校际交流协议进行课程置换与学分认定;自行参加校级交流学习的、修读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课程的、修读学校认可的在线网络课程等校外课程的,其修读完成并取得成绩的课程可参照第九条课程置换与学分认定方式处理;只参加课程学习而无考核成绩的课程原则上一律不予认定。 第十三条学生从外校转学至我校学习的,其课程置换与学分认定参照第九条学生课程置换与学分认定方式处理。 第十四条学生在中国高等教育学会发布的《全国普通高校学科竞赛排行榜中确认的竞赛项目(国赛)》中获奖的(排名前三)、在江苏省高等教育学会发布的《江苏省普通高校本专科生学科竞赛省级赛事的认定名单》中获第一等次奖项的(排名第一),属于本专业的学科竞赛,经学生所在学院同意,可置换认定相应专业选修课学分,不属于本专业的学科竞赛,可置换认定为通识选修课学分。 第十五条学生在专业领域创业实践达到一定规模、发明专利获得推广并产生一定经济社会效益的,经所在学院同意,可置换认定相应专业综合实践环节学分。 第十六条学生参加各类国家职业资格考试、社会技能考试、计算机等级考试等,取得合格以上成绩或资格证书的,经开课学院同意,可置换认定相应的专业课程或综合实践课程学分。 第十七条其他特殊情况,经开课学院组织专家论证通过,报教务处备案,可予以课程置换与学分认定。 第四章置换与认定方法 第十八条学生修读课程成绩采用百分制形式的,直接记载。 第十九条学生修读课程成绩采用等级制形式的,根据下表中成绩等级与百分制成绩对应关系记载,非表中所列的特殊记分标准转换办法由开课学院与教务处会商决定。
置换前成绩 |
置换后百分制成绩 |
类型一 |
类型二 |
类型三 |
A+ |
|
|
99 |
A |
优秀 |
|
95 |
A- |
|
|
90 |
B+ |
|
|
89 |
B |
良好 |
|
85 |
B- |
|
合格 |
80 |
C+ |
|
|
79 |
C |
中等 |
|
75 |
C- |
|
|
70 |
D+ |
|
|
69 |
D |
及格 |
|
65 |
D- |
|
|
60 |
E |
不及格 |
不合格 |
50 |
第二十条实践类和证书类等特殊类型置换的课程成绩,由开课学院进行认定,教务处审定。 第二十一条若拟置换课程原成绩不及格,则置换后成绩按重修成绩计入。 第五章置换与认定流程 第二十二条各学院成立“课程置换与学分认定工作小组”,负责本学院开设课程的置换与学分认定、资料审查等工作。 第二十三条各学院在每学期第1-2周集中受理学生申请,学籍异动学生应在异动相关手续办理完成后一周内向相关学院递交课程置换与学分认定申请。学院审核学生申请后,批准认定的结果公示3个工作日,接受监督,无异议者报教务处备案。 第二十四条学生应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申请材料,并保证申请材料真实可靠。凡未经学校相关部门认可的项目或成果、未在学校规定时间内提交申请材料的,学校有权不予受理;一份学习成果在课程置换与学分认定中只能使用1次;对申报材料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实,取消该所置换课程成绩与认定的学分,在校期间不再受理其任何课程置换与学分认定申请,情节严重的按学校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二十五条学生对课程置换与学分认定结果有异议的,可向教务处提出申诉,由教务处组织校内外专家进行复核。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各学院可根据本文件并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学院课程置换与学分认定实施细则,报教务处备案同意后实施。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