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18新利luck菲律宾 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办法》的通知 宿院教〔2024〕12号

作者:教务处 编辑:沈海燕 审核:** 时间:2024-04-30 点击数:

关于印发《18新利luck菲律宾 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部门、各单位:

《18新利luck菲律宾 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办法》已经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18新利luck菲律宾

2024430

18新利luck菲律宾 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实验室建设和规范化管理,提高实验教学质量和科学研究水平,发挥实验室的整体效益,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教育委员会令第20号)文件要求,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涉及实验室是指隶属学校或依托学校管理,从事实验教学、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生产试验的教学或科研单位。

第三条实验室分为教学类实验室(基础实验室、专业实验室、专业实训室)、科研类实验室、其他实验室等,实行校、院、实验中心三级管理体制。

第四条各级各类实验室的设置、调整、撤销与合并由归口管理部门审批。教学实验室报教务处(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处)审批、报备;科研实验室报科技处或学科建设办公室审批,其他实验室报其所在归口部门审批,报教务处(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处)报备。由教务处(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处)实施安全监督管理。依托在学校的国家、部门或地区实验室的设置、调整、撤销与合并,必须经相关主管部门批准。

第五条实验室的建设,要根据18新利luck菲律宾 发展规划和学科专业发展总体要求,按照需求导向、目标导向、资源共享原则,不断优化实验室建设布局,实施科学管理,加强实验室内涵建设。

第二章基本任务

第六条根据18新利luck客服 方案及教学大纲要求,组织编写、完善实验教材和实验指导书,安排实验指导人员,按时、保质保量完成实验教学任务。

第七条积极开展实验教学改革,不断提高实验教学质量。及时将最新科研成果转化为实验项目,更新实验内容,逐步提高综合性、设计型实验在实验项目中的比例,开发各种技能训练项目,注重学生创新实践能力的培养。

第八条完成仪器设备的管理、维修、计量及标定工作,保证仪器设备处于完好可用状态。不断吸收教学和科研的最新成果,积极开展实验装置的研究和自制工作。

第九条利用现有实验装备,大力开展科学研究,积极承担、参与国家、省(部)等各级各类科研课题。实验室要根据承担的科研任务,认真开展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工作,努力提高实验技术,完善实验条件和工作环境,以保障高效率、高水平地完成科研任务。

第十条在保证完成基本教学、科研任务的前提下,要充分利用现有的实验室条件、人员和技术优势,推进实验室的全面开放。为校内学科竞赛、创新创业训练、科学研究、产教融合等提供条件;对校外开展实验、测试、分析等服务,推进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提高设备资源效益。

第十一条对实验室进行严格、规范、科学的管理,加强实验室工作人员的培训,不断提高工作人员的业务素质和管理水平。

第三章实验室设置、调整与撤销

第十二条实验室的建设与发展规划,要纳入学校事业总体发展规划,根据学科专业发展方向和教学、科研需要,考虑地方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制定长远的建设规划和近期的建设目标。

第十三条实验室设置原则:

(一)实验室设置要从学科专业现状、教学安排、科研工作实际出发,统筹规划,合理布局,注重效益。

(二)每个学院一般只设置一个实验教学中心;原则上类型相似、功能相近的实验室在全校范围内不重复设置;新设专业的实验应先在相近的实验室开展教学工作,具备一定条件后,报经学校批准再设置相关实验室。

(三)教学类实验室应结合排课量等使用率情况,在不影响正常教学的情况下,尽可能的将同学科或相近学科的实验室归并设置,合理配置用房资源,节约硬件设施。

(四)科研类实验室的设置应具备一定的支撑基础,稳定的科研任务和良好的发展前景。在具备相应的硬、软件支撑条件下,按院级、校级、省部级、国家级等不同种类进行申报建设。暂不具备设置条件的,暂先就近并入相关实验室开展工作。

(五)提倡和鼓励建立跨学科、跨专业、产学研相结合的综合性实验室或实验大平台,以提高实验室的综合效益。

(六)依托在学校的国家、部门、地区实验室及工程中心、校级实验中心、工程研究中心、研究所可作为正式建制的实验室。

(七)正式建制的实验室机构和编制需经人事处核定。

(八)根据实际情况,在满足实验室建设软硬件条件的情况下,由学院向管理部门提交申请设置若干分实验室,并报教务处(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处)备案。

第十四条实验室设置基本条件:

(一)有稳定的学科发展方向和饱满的实验教学或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等任务。

(二)具备符合和满足实验要求的实验用房、设施、环境条件、三废(废气、废液、废渣)排放、水电及防火安全、仪器设备、管理人员配备、配套制度等软硬件条件。

(三)教学类实验室应根据课程需要设立,承担相应的实验教学任务,实验教学工作量年人时数过低的实验室应进行合理合并。

(四)科研类实验室应具有明确、稳定的科研方向,承担国家或省部级等科研项目,开展横向科技开发研究,同时承担本科生或研究生的实验教学、毕业论文(设计)、大学生课外科研训练、学科竞赛等工作。

(五)学院设置实验室主任岗,对实验室进行管理。实验室主任须具有较高的思想政治觉悟、专业理论修养及学术水平,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丰富的实验教学或科研工作经验。教学类实验室主任原则上需具有副高及以上职称,科研类实验室主任原则上需具正高级职称。

(六)具有一定数量和水平的专职人员。教学类实验室应具有与承担实验教学任务相当,职称学历结构合理的实验教学师资队伍、实验技术和管理队伍。科研类实验室应有学术带头人及相应的学术队伍、实验室与设备管理人员等。

(七)具有足够数量、配套齐全的在用仪器设备,日常运行经费有保障。

(八)具有明确的管理体制以及内部管理制度。

第十五条实验室设置程序

(一)实验室设置由各学院提出申请并填写《18新利luck菲律宾 实验室申报审批表》《18新利luck菲律宾 实验室安全风险评估表》(见《18新利luck菲律宾 实验室和实验项目安全风险评估实施细则(试行),提供建设方案,方案中应包括符合各项规定及标准的用房情况、设施、环境条件、三废(废气、废液、废渣)排放保障、水电及防火安全、仪器设备、管理人员配备、配套制度等软硬件建设规划。

(二)实验室设置由相关归口管理部门审批、报教务处(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处)报备。

(三)教学类实验室设置的申请、复核,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科研类实验室根据实际需要进行申请。

第十六条实验室因情况发生变化,导致实验任务不饱满或不具备实验室基本条件,不符合实验室设置要求时,相关学院应及时提出调整与撤销方案,按实验室设置程序申报,由相关部门进行审核论证,报教务处(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处)审批备案。

第四章立项与建设

第十七条实验室建设要严格遵循国家、省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实验室运行前,使用单位要根据存在的风险情况,配备有针对性的安全防护设施。

第十八条根据18新利luck客服 需要,结合实验室总体规划和布局,学院负责组织开展实验室建设项目的立项、实施、调整、撤销和验收。

第十九条实验室建设项目立项

实验室建设项目应依托实验中心(室)进行,以学校正式建制的实验中心(室)为单位申报,填写《18新利luck菲律宾 实验室建设项目申报书》。

第二十条实验室建设项目申报范围:实验室的新建、扩建或改建;教学仪器设备的新购、更新;实验室环境改造;其他需要重点支持的实验室建设项目。

第二十一条实验室建设项目批准后,应严格按照项目申报书的建设方案和预算执行,不得随意改变建设方案和预算经费。如因特殊情况而必须更改,项目所属教学科研单位应进行认真深入论证,并提交新的建设方案论证报告(含计划变更原因、建设目标、实施方案和部门意见等),经归口部门审批,报教务处(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处)报备后方可实施。

第二十二条实验室建设项目建设经费严格按照计划执行,实行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三条实验室建设项目所需的仪器设备(包括设备的名称、规格型号、性能、技术参数、参考生产厂家和价格等),由二级学院负责核定购置计划,按照学校相关采购管理办法履行采购程序。

第二十四条实验室建设项目实行项目负责人制,建设期内一般不得更换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发生变化时,需说明原因,报归口部门审批,报教务处(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处)备案,若因更换项目负责人导致项目不能按期完成或造成重大损失时,将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五条项目建设期间,二级学院及所设实验中心(室)应加强对项目实施的监督检查,及时帮助解决项目实施过程中存在的具体问题。

第二十六条实验室建设项目验收按学校相关管理办法履行验收程序。

第五章运行与管理

第二十七条全校实验室实行校、院、实验中心三级管理,以学院为主的管理体制。二级学院由一名院领导分管实验室工作,根据本单位实验室的规模和数量,申请设立相应的管理机构,配备管理人员,做好实验室管理工作。

第二十八条实验室应严格遵守各项国家、地方有关制度和《18新利luck菲律宾 实验室安全工作规程》《18新利luck菲律宾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等规定。

第二十九条实验室要施行科学管理,各二级学院要制定符合本单位学科与专业特点的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技术规范、准入要求、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及注意事项等,注重实验室安全文化培育,落实本单位实验室安全培训与准入、安全检查与整改工作,按照相关要求履行安全工作职责,消除安全隐患。

第三十条实验室应做好各类台账记录,包括使用记录、安全检查及整改记录、培训记录、设备维修记录、耗材领用记录、大仪使用记录、设备共享记录、危化品购置、存储、领用、废弃物回收及处理记录等。

第三十一条实验室的工作、人员、物资、设备、经费、环境状态等信息应采用信息化管理,便于宏观统计和分析,实时为学校或上级主管部门提供实验室情况的准确数据。

第三十二条实验室要加强实验队伍的建设、培训、管理与考核,建立健全岗位职责,不断提升思想素质与业务水平。

第三十三条实验室要开展实验室使用绩效评价考核、实验室安全管理评价考核,对成绩显著的个人和集体进行表彰;对违章失职或工作不负责任造成损失者,进行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章实验室开放

第三十四条全校所有实验室在完成正常教科研任务的前提下,要充分发掘潜力、优化资源配置,创造条件实施开放,并逐步扩大开放范围,增加开放时间,充实开放内容。

第三十五条各级教学单位要充分重视实验室开放工作,向学生开放实验教学计划以外的项目,鼓励学生进入实验室开展创新实验、参与教师科学研究活动,充分发挥实验室效能。

第三十六条鼓励实验室挖掘潜力,积极对社会开放,做到资源共享。逐步实行大型仪器设备专管共用,向校内外全面开放,提高仪器设备使用效益。

第三十七条学院主管实验室工作的院领导负责本学院实验室开放工作。实验指导教师和实验技术人员负责做好实验室开放过程中的教学秩序、实验安全等方面的管理工作,同时做好开放记录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教务处(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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