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新利luck菲律宾 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办法
宿院学〔2015〕34号
一、指导思想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以人为本,深化德育改革,建设优良校风,激励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提高学习综合素质,提高18新利luck客服 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二、综合素质测评指标体系
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包括思想道德素质测评、专业素质测评、科技文化创新和实践能力素质测评、身心素质测评四项内容。综合素质测评指标体系如下表所示:
学生综合素质测评指标体系 |
思想道德 素质测评 (占25%) |
加分 (基础分60分) |
任职 |
见义勇为 |
荣誉奖励 |
文明宿舍 |
集体活动 |
党团校学习 |
减分 |
惩处 |
不参加升旗仪式 |
宿舍卫生不达标 |
专业素质 测评 (占40%) |
加分 (考试考查成绩加权平均分) |
外语等级考试 |
计算机等级考试 |
学生综合素质测评指标体系 |
专业素质 测评 (占40%) |
加分 (考试考查成绩加权平均分) |
职业技能考试 |
文化艺术类选修课 |
自学考试 |
减分 |
课程考试考查不及格 |
迟到早退、无故旷课 |
科技文化 创新和实 践能力素 质测评 (占20%) |
加分 (基础分60分) |
论文作品 |
科研项目 |
发明创造 |
竞赛活动 |
社会实践 |
身心素质测评(占15%) |
加分 (基础分60分) |
体育竞赛 |
人际关系 |
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分=德育素质测评分×25%+专业素质测评分×40%+科技文化创新和实践能力素质测评分×20%+身心素质测评分×15%。
三、综合素质测评计分细则
(一)德育素质测评(占25%)
德育素质测评分=基础分(60分)+加减分
1.德育方面有突出表现者,根据下列加分细则,以基础分为起点进行加分,达不到标准者,根据下列减分细则,以基础分为起点进行减分。
2.加分
(1)任职加分(任现职至少一学期且经考核为称职方可加分,同一学期担任多项职务限加最高分值一次;获校“十佳班级”或“先进团支部”,所在班级的班长、团支部书记在任职分的基础上加3分,班委、团支委加2分;获校 “百优班级”,所在班级的班长、团支书在任职分的基础上加2分,班委、团支委加1分)。
|
职务 |
加分 |
1 |
校团委副书记、校团委委员、校学生会主席、校自管会主席 |
8 |
2 |
校团委部长(主任)、校学生会副主席、校自管会副主席、校心协主席、校社联主席、校广播台台长、校新媒体中心主任、 校国防教育协会主席、校大学生艺术团联合会主席、校就创中心主席、校图管会主席、校大学生自律会主席、校勤工助学协会主席、院团总支副书记、院团总支委员、院学生会主席、院自管会主席 |
7 |
3 |
校团委副部长(副主任)、校学生会部长(主任)、校自管会部长(主任)、校心协副主席、校社联副主席、校广播台副台长、校新媒体中心副主任、校国防教育协会副主席、校大学生艺术团联合会副主席、校就创中心副主席、校图管会副主席、校大学生自律会副主席、校勤工助学协会副主席、院学生会副主席、院自管会副主席、院心协主席、院社联主席、校新媒体分中心主任 |
6 |
4 |
校学生会副部长(副主任)、校自管会副部长(副主任)、校心协部长(主任)、校社联部长(主任)、校广播台部长(主任)、校新媒体中心部长、校国防教育协会部长(主任)、校大学生艺术团联合会部长(主任)、校就创中心部长(主任)、校图管会部长(主任)、校大学生自律会部长(主任)、校勤工助学协会部长(主任)、院团总支部长(主任)、院学生会部长(主任)、院自管会部长(主任)、院心协副主席、院社联副主席、校新媒体分中心副主任、班长、团支部书记 |
5 |
5 |
校心协副部长(副主任)、校社联副部长(副主任)、校广播台副部长(副主任)、校新媒体中心副部长、校国防教育协会副部长(副主任)、校大学生艺术团联合会副部长(副主任)、校就创中心副部长(副主任)、校图管会副部长(副主任)、校退役大学生士兵协会成员、校大学生自律会副部长(副主任)、校勤工助学协会副部长(副主任)、院团总支副部长(副主任)、院学生会副部长(副主任)、院自管会副部长(副主任)、院心协部长(主任)、院社联部长(主任)、校新媒体分中心部长 |
4 |
6 |
院心协副部长(副主任)、院社联副部长(副主任)、校新媒体分中心副部长、班委会成员、团支部成员 |
3 |
7 |
校团委干事、校学生会干事、校自管会干事、校广播台干事、校社联干事、校心协干事、校新媒体中心干事、校国防教育协会干事、校大学生团联合会干事、校就创中心干事、校图管会干事、校自律会干事、校勤工助学协会干事、院学生会干事、院自管会干事、院心协干事、院社联干事、校新媒体分中心干事 |
2 |
8 |
课代表、寝室长 |
1 |
(2)见义勇为、拾金不昧受到国家级表彰的加30分,受到省级表彰的加20分,受到市级表彰的加10分,受到校级表彰的加8分,受到院科表扬的加5分。
(3)荣获主题教育、心理健康教育、社会实践等活动先进个人、社团活动奖等奖项,省级以上加6分,市校级加3分,校级加2分(各级荣誉奖励均应由该级组织批准,有正式表彰文件和获奖证书;同一学期同一类荣誉限加最高分一次)。
(4)一学期内宿舍卫生检查无不达标且无其他违规记录的,每人加2分;被评为校“文明宿舍”的,每人另加3分(宿舍长加5分);被评为“文明宿舍”的,每人另加2分(宿舍长加3分)。宿舍获其他评比奖项的,可比照加分。
(5)积极参加校、院组织的集体活动的,每次加0.5分,加满10分为止。
(6)参加党团校学习并取得结业证书,加2分。
3.减分
(1)惩处减分(通报、处分以发文为准;对于一学期内多次违纪者,惩处减分累加记入)。
类别 |
院通报批评 |
院通报批评 |
警告 |
严重 警告 |
记过 |
留校 察看 |
分值 |
-2 |
-3 |
-5 |
-10 |
-15 |
-20 |
(2)无故不参加升旗仪式的,每次减2分。
(3)宿舍卫生检查为不达标的,每次室长减1分,其他宿舍成员减0.5分。
(二)专业素质测评(占40%)
专业素质测评分=学分(学时)加权平均成绩+加减分
1.学生学期所学课程的学分(学时)加权平均成绩由教务处提供。所学课程包括教学计划规定的所有考试考查科目。
2.学习成绩加权平均分的计算采用百分制。如果采用五级积分制,则要换算成百分制。五级积分制与百分制的换算标准如下:优为90分,良为80分,中为70分,及格为60分,不及格为50分。
3.加分
(1)外语等级考试通过大外或专业四级考试的当学期加6分,以后每学期依次递减1分加分;通过大外六级或专业八级的当学期加10分,以后每学期依次递减2分加分。
(2)计算机等级考试通过一级的加2分(当学期有效),通过二级的当学期加4分,以后每学期依次按递减1分加分;通过三级的当学期加6分,以后每学期依次递减1分加分。
(3)参加职业技能考试并获得证书,每项加4分(当学期有效)。
(4)积极参加文化艺术类选修课,每选修一门且成绩合格,加3分。
(5)参加自学考试,每通过一门课程加2分。
4.减分
(1)考试考查课程不及格每门减3分。
(2)每旷课1学时减3分,迟到早退每次减1分。
(三)科技文化创新和实践能力素质测评(占20%)
科技文化创新和实践能力素质测评分=基础分(60分)+加分
1.论文作品类:
项 目 |
级别及第一作者加分 |
学术论文 |
被SCI SSCI EI 收录 |
核心刊物 |
公开出版的学术刊物 |
30 |
16 |
8 |
非学术论文类作品 |
国家级 |
省级 |
市校级 |
12 |
8 |
4 |
注:排名第二、三的以第一作者为基准,依次乘以系数0.5、0.2记分;非学术论文类作品如属文章并低于3千字的乘以系数0.5记分。 |
2.科研项目类:参加省级、市级及校级大学生科学研究及大学生创新实践项目的学生完成科研训练全过程,结题后可获得相应加分。
项目类别 |
项目成员 |
级别及加分 |
国家级 |
省级 |
市级 |
校级 |
完成立项申报、实验研究、结题等全过程并项目结题通过验收 |
项目负责人 |
32 |
16 |
8 |
6 |
其他参与者 |
16 |
8 |
4 |
3 |
注:企业资助的项目经批准可相当于校级项目。 |
3.发明创造类:包括各类发明、实用新型专利等,专利获准以缴证书费的收录通知书或专利证书为准。
项 目 |
专利类型及第一专利人加分 |
专利 |
发明专利 |
实用新型 |
外观设计 |
16 |
12 |
10 |
注:第二专利人以下创新学分计算以第一专利人得分为基准,依次乘以系数0.8、0.6、0.4、0.2记加分。 |
4.竞赛活动类:积极参加校、院组织或校、院组织参加的各类比赛活动的(体育除外),每次加2分,获得名次的另行加分(各类比赛是指各级政府部门、校、院正式组织的比赛;同一学期同一比赛项目,限加最高分值一次)。
项目 |
级别 |
个人、团体获奖等级或排名及加分 |
一等奖或第一名 |
二等奖或第二、三名 |
三等奖或第四-六名 |
各类 竞赛 |
国家级 |
12 |
10 |
8 |
省部级 |
10 |
8 |
6 |
片区级 |
8 |
6 |
4 |
市校级 |
6 |
4 |
2 |
院科级 |
3 |
2 |
1 |
注:对于设特等奖的奖项,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加分分别对应以上表格中的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加分。 |
5.社会实践类:包括国家级、省部级、市校级等经过学校认定的社会实践获奖项目。凡参加由校、院组织的社会实践类活动,每次加2分,获奖的另行加分,具体加分情况如下:
项目 |
级别 |
获奖等级及加分 |
一等奖 |
二等奖 |
三等奖 |
社会 实践 |
国家级 |
12 |
9 |
7 |
省部级 |
9 |
6 |
4 |
市校级 |
6 |
4 |
2 |
注:社会实践集体奖未公布获奖学生名单不能加分。 |
(四)身心素质测评(占15%)
身心素质测评分=基础分(60分)+加分
1.积极参加校、院组织或校、院组织参加的各类体育竞赛的,每次加2分,取得名次另行加分(同一学期同一项目多次获奖,限加最高分值一次),具体加分情况如下:
级别 |
个人名次 |
团体名次 |
破记录 |
一 |
二 |
三 |
四 |
五 |
六 |
七 |
八 |
一 |
二 |
三 |
四-六 |
国家 |
15 |
10 |
9 |
8 |
7 |
6 |
5 |
4 |
3 |
10 |
9 |
8 |
6 |
省部 |
12 |
9 |
8 |
7 |
6 |
5 |
4 |
3 |
2 |
9 |
8 |
7 |
5 |
市校 |
10 |
8 |
7 |
6 |
5 |
4 |
3 |
2 |
1 |
8 |
7 |
6 |
4 |
院科 |
6 |
5 |
4 |
3 |
2 |
2 |
1 |
1 |
1 |
6 |
5 |
4 |
2 |
2.心理健康,人格健全,人际关系和谐的加5分,比较和谐的加3分。
本细则未涉及而确需加(减)分者,由所在院根据本细则相应标准进行加(减)分,并报学生处备案。
四、综合素质测评实施办法
(一)各二级学院成立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工作领导小组,分管学生工作的二级学院副院长任组长,思想政治辅导员为成员,全面负责本院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工作。各班级成立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工作小组,班主任任组长,成员为班长、团支部书记、学习委员及两名学生代表(学生代表由民主选举产生)。
(二)班级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工作小组根据本班级学生一学期来的表现情况及记录,依据测评办法,确定每个学生的综合素质测评得分并排定名次,辅导员负责审核并签署意见提交院工作领导小组核准。
(三)辅导员在公布本班级学生综合素质测评结果的同时,应认真听取学生的意见。学生对本人或他人的综合素质测评成绩有异议的,应在公布之日起三天内书面向辅导员提出,逾期不予受理。辅导员负责召集测评工作小组进行复议,并将复议结果在三天内答复学生。学生对复议结果仍有异议,可在辅导员答复复议结果后的第二天向院工作领导小组书面提出,院工作领导小组应及时征求各方面意见,在三天内将最终结果告知学生。
(四)学生综合素质测评以班级为单位,每学期一次。各班级于每学期初对上学期学生表现情况进行测评。
(五)学生综合素质测评成绩作为评优、推优、评奖等重要依据,其中,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须在班级综合素质测评成绩前40%中评选,专业奖学金在前50%中评定,助学金及助学贷款在前70%中评定。
(六)每学期学生综合素质测评总分之和除以学期数即为学生在校期间德智体综合测评总平均分,按总平均分从高到低排出名次,作为优秀毕业生评选和毕业生就业的重要依据。
五、本办法从颁发之日起执行,学生处负责解释。
2015年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