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新利luck菲律宾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
宿院学〔2020〕34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做好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进一步提高学生资助精准度,根据《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18〕16号)和《江苏省教育厅等六部门关于印发江苏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苏教助〔2019〕1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全日制在校本科生。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的经济能力难以满足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支出的学生。
第四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原则:
(一)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平;
(二)坚持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价相结合;
(三)坚持公开透明与保护隐私相结合;
(四)坚持积极引导与自愿申请相结合。
第五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结果,作为财政、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分配资助名额和安排资助资金的主要依据,作为学校贯彻落实政府各项资助政策和实施学校资助措施的主要参考因素。
第二章 认定依据和等级
第六条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需参照江苏省教育、财政部门制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标准,结合学生日常消费水平进行认定。具体如下:
(一)学生属于扶贫部门认定的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子女,民政部门认定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子女、特困救助供养人员、孤儿、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子女、因公牺牲警察子女、残联认定的残疾人及残疾人子女、工会组织认定的特困职工家庭子女等。
(二)学生家庭遭受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突发意外事件。
(三)学生户籍所在地经济发展水平、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学校所在地的物价水平和学校收费标准。
(四)学生家庭收入和资产、负债状况。
(五)学生家庭赡养老人和抚养其他就学子女等负担情况,劳动力文化和职业、收入情况,家庭成员健康状况。
(六)学生消费的金额、结构等合理性。
(七)学生本人健康状况等。
第七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等级根据学生家庭经济困难程度或残疾等级,设置特别困难(A类)、比较困难(B类)、一般困难(C类)三级。
(一)特别困难(A类),主要指学生及其家庭没有能力提供其在校期间学习和生活基本支出。
(二)比较困难(B类),指学生及其家庭仅能提供其在校期间部分学习和生活基本支出,其余部分需要依靠国家资助政策补充。
(三)一般困难(C类),指学生及其家庭能提供大部分,但尚不能完全提供其在校期间学习和生活基本支出。
第八条各学院在组织认定工作时,要科学运用学生资助平台数据、校园卡消费数据等信息,通过个别访谈、实地考察、大数据分析等方式,深入、直观地了解学生家庭经济状况。
第三章 认定机构和职责
第九条成立以校领导为组长的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领导、监督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
第十条学生处具体负责组织、管理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
第十一条各学院成立以分管学生工作的领导为组长,教师代表、辅导员代表等相关人员参加的认定工作组,负责认定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
第十二条学院各年级(专业或班级)成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评议小组,由辅导员任组长,学生干部、学生代表担任成员,负责认定的民主评议工作。认定的评议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人数视年级(或专业、班级)人数合理配置,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一般不少于年级(或专业、班级)总人数的10%。
第十三条认定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本学院、本年级(或专业、班级)范围内公示,公示时间应不少于3个工作日。
第四章 认定程序
第十四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时间: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原则上每学年进行一次,在新学年开学30个工作日内,完成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
第十五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认定工作程序:
(一)提前告知。学校在向新生寄送录取通知书时,同时寄送《江苏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暨国家教育资助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每学年结束之前,向在校学生发放《申请表》,同时做好大学生资助政策宣传工作。
(二)学生申请。学生自愿如实填写《申请表》,并提出认定申请。学生应对所填信息的真实性负责。下列三种情况可附相关证明材料:
1.属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子女、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子女、特困供养人员、孤儿、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子女、因公牺牲警察子女、残疾人及残疾人子女、特困职工家庭子女等。
2.已在上一学段经学校认定并获得国家教育资助的学生。
3.在该学段就读期间已经学校认定并获得国家教育资助,再次申请的学生。
(三)学校认定。
1.新学年开学时,年级(专业或班级)学生认定评议小组组织回收学生填写的《申请表》,初步提出本年级(专业或班级)各等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报学院认定工作组审核。
2.学院认定工作组负责汇总审核年级(专业或班级)认定评议小组提出的学生名单,报学校学生资助管理部门核准。
3.学校学生资助管理部门负责核准和汇总各学院学生名单,提出全校各等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批准。《申请表》的核实除参考相关证明材料外,还可采取家访、个别谈话、大数据分析、信函索证、量化评估、民主评议等方式进行核实。认定过程中应尊重和保护学生隐私,严禁让学生当众诉苦、互相比困。
4.结果公示。采取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公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名单及等级,接受监督并及时回应有关认定结果的异议。公示时,严禁涉及学生个人敏感信息及隐私,公示期结束及时去除信息。
5.建档备案。学生资助管理部门负责将最后确定的本校各等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连同学生提交的《申请表》等资料按学年整理装订,建立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并按要求录入江苏省及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
第十六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结果有效期为一学年。新学年开始,学校重新组织学生申请并开展认定工作。学校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结果复核和动态调整机制。
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生,不作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
(一)学生或监护人未提出或未按规定提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的;
(二)学生或监护人提供相关资料不真实的;
(三)其他不符合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要求的情形。
第五章 监督与管理
第十八条申请认定的学生,应如实提供家庭经济情况信息。学校每年不定期地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发现存在下列情况之一者,学校有权取消其受助资格。
(一)有第十七条所列情形之一者;
(二)因违反校纪校规,受到学校警告(含警告)以上处分的;
(三)家庭经济情况已经好转,本人学习、生活费用有保障的。
对出现第(一)条所述情况之一的学生,除取消其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外,收回资助资金。对弄虚作假、骗取资助金的学生,学校依据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将依据《江苏省自然人失信惩戒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报送同级信用管理机构。
已被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其家庭经济状况发生显著变化的,应及时告知学院,学院应重新评估学生家庭经济状况,确定其是否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或调整其困难等级。未被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其家庭经济状况发生显著变化的,应及时告知学院,并提出申请,学院应评估该学生家庭经济状况,确定其是否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并确定困难等级。
第十九条学院应建立严格规范的提前告知、组织申请、学校认定、结果公示、建档备案等工作流程,确保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公正、透明、规范。学院要加强学生资助信息安全管理,制定相关的管理制度,落实资助信息安全责任人,严格管理各类学生资助信息的查阅、复印、流转、公示、存档等操作,严格规定学生资助信息的使用权限范围。
第二十条学院应按核准的认定结果,相应落实国家、各级政府和部门、学校出台的教育资助政策。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从公布之日起施行。《18新利luck菲律宾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和资助办法》(宿院〔2008〕24号)同时废止。
2020年10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