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新利luck菲律宾 江苏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实施与管理办法
宿院学〔2015〕35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国家开发银行关于在部分地区开展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试点的通知》(财教〔2007〕135号)和《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江苏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08〕79号)等相关文件精神和要求,为全面做好我校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进一步完善我校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运行机制,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结合我校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贷款基本性质与政策
第二条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是指国家开发银行等金融机构向符合条件的家庭经济困难的普通高校新生和在校生(以下简称“学生”)发放的、在学生入学前户籍所在县(市、区)办理的助学贷款。生源地贷款为信用贷款,学生和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为共同借款人,共同承担还款责任。
第三条 贷款额度。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按年度申请、审批和发放。贷款最高不超过8000元,主要用于解决学生在校期间的学费和住宿费问题,超出学费和住宿费的部分可用于生活费。
第四条 贷款期限。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期限原则上按全日制本专科学制加10年确定,最长不超过14年,其中,在校生按剩余学习年限加10年确定。学制超过4年或继续攻读研究生学位、第二学士学位的,相应延长还款宽限期但不调整贷款期限。
第五条 贷款利率及利息。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利率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公布的同档次基准利率,不上浮。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利息按年计收。学生在校期间的利息由财政全额贴息支付,毕业后的利息由学生和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共同负担。
第六条申请生源地贷款的学生必须同时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诚实守信、遵纪守法;
(三)普通高校(含民办高校和独立学院)正式录取的新生,或在校全日制普通本专科生、研究生;
(四)学生入学前户籍与其家长户籍均在贷款申请受理机构所在辖区内;
(五)家庭收入不足以支付在校期间完成学业所需基本费用。
第三章学校组织管理
第七条为了加强对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的管理,促进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活动的顺利实施,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协调学生处、各二级学院(部)、财务处等相关部门,相互配合,协同工作。
第八条学生处相关工作职责:
(一)全面负责管理全校学生的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
(二)根据江苏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核准的贷款申请额度,组织各二级学院报送申贷学生信息,对申请借款人进行资格初审,打印相关证明材料;
(三)根据各县(市、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需要,做好生源地贷款回执单的相关信息录入等工作;
(四)及时在开行生源地贷款管理系统下载到款数据,协助财务处做好到款的审核、发放工作;
(五)组织落实获贷毕业生的毕业确认工作,协助做好逾期催收工作;
(六)及时与各县(市、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联系,协调、解决学生在申贷过程中遇到的问题;
(七)组织各二级学院加强对学生的诚信教育,培养学生的诚信意识,宣传征信知识,教育学生毕业后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
第九条 财务处相关工作职责:
(一)负责向经办机构开具申贷学生学习期间所需学费、住宿费等有关费用证明;
(二)根据到款电汇单,及时与学生处沟通到款明细,审核、录入到款信息,抵扣学生相关费用;
(三)及时将抵扣明细通过相关渠道告知学生;
(四)共同做好相关的贷款统计工作。
第十条 各二级学院相关工作职责:
(一)指定专人负责本院学生的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
(二)在学生处的统一指导下,负责宣传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政策,采集和管理借款人的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信息,对借款人资格进行认定;
(三)及时向学生处提供借款人的变动情况信息(包括学生就业、升学、转校、退学等),管理责任人和具体经办人发生变动时,应及时上报学生处备案,并做好内部交接工作;
(四)负责贷款回执单的填写及审核,组织贷款毕业生做好毕业确认等工作;
(五)加强获贷学生诚信教育,提高学生诚信意识,宣传征信知识,教育学生毕业后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
(六)协助做好贷款本息的催收工作。
第四章贷款办理的一般程序
第十一条 贷款申请与资格审核。每年4月底前,各二级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在校生向所在二级学院提出贷款申请。5月份,学校在江苏省下达的贷款控制额度内,以二级学院为单位组织和指导学生填写《生源地贷款学生申请信息采集表》,并将符合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条件学生的信息统一录入江苏省学生资助管理系统;由学校对贷款学生进行资格初审并上报,经江苏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后,由学校统一导出并打印《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贷款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一式两份。
第十二条 贷款申请受理。学生和共同借款人按照生源地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的要求,持《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贷款申请表》等相关贷款申请材料到所在县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办理贷款申请和签订贷款合同、领取《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贷款受理证明》(含验证码)。
第十三条 贷款学生报到注册。新学期开学后,贷款学生持《贷款受理证明》到二级学院报到,二级学院给予注册,并办理相关入学手续。.
第十四条 电子合同回执单录入。学生处根据受理证明,组织各二级学院学生登陆生源地助学贷款信息管理系统,录入并确认验证码和欠缴金额;县(市、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老师在系统上确认后,电子合同回执单生效。
第十五条 贷款发放。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资金拨付采用“支付宝”方式办理。国家开发银行通过支付宝集中转款的方式将学生贷款分批转至学校指定账户。学生处和财务处根据学生实际欠费情况予以抵扣。
第十六条 毕业确认。借款学生毕业时,须进行毕业确认。学生登录国家开发银行学生在线服务网站更新个人信息、发起“贷款确认”申请,学生处在系统上复核学生发起的“贷款确认”申请,完成毕业确认。原则上,没有进行毕业确认的借款学生将不给予办理毕业离校手续。
第十七条 贷款合同变更。借款学生或共同借款人因身份信息、就业信息等发生变更时,需及时按照当地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的规定要求和合同约定进行合同变更。
第五章贷款偿还与违约责任
第十八条 学生在校及毕业后2年期间为宽限期,宽限期内学生可以只付息不还本。宽限期后由学生和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按借款合同约定,按年度分期偿还贷款本息。
第十九条贷款学生具体还款金额、还款方法、还款流程按照合同约定和所在地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要求办理。
第二十条借款学生申请获得生源地助学贷款后需承担以下违约责任:
(一)未按贷款合同约定使用贷款的,银行将收回全部贷款;
(二)未按贷款合同约定期限归还贷款的,将根据实际逾期金额和逾期天数计收利息和罚息;
(三)借款学生及其共同借款人的履约行为已载入全国个人征信系统。严重的违约行为将导致今后不能获得金融机构的贷款、申请信用卡等,并影响在有关单位就业时的诚信审核;
(四)对于严重的违约行为,将在不通知借款学生及其共同借款人的情况下,贷款经办机构有权采取惩戒措施,具体包括在报纸和有关网站上公布违约学生名单、向违约学生就业单位通报违约情况、载入人民银行个人征信系统、载入全国生源地毕业生学历查询系统筹。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办理过程中如遇到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政策调整,以国家政策为准。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从颁发之日起施行,学生处负责解释。
2015年4月21日